建設項目審計管理辦法
為加強建設項目審計管理,提高審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制定建設項目審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項目審計管理,提高審計質量,保障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制定建設項目審計管理辦法。
第二條 建設項目審計是指審計機構根據審計權限,對建設項目的財務狀況、資源利用、工程質量、合同履行等進行審計,以幫助決策機關提高決策水平和質量,保障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建設項目審計應當遵循公正、客觀、獨立、規范的原則,保證審計工作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第四條 國家審計署負責全國的建設項目審計工作,地方審計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審計工作。
第二章 審計范圍和權限
第五條 審計范圍:
(一)政府投資項目
(二)企業投資項目
(三)社會投資項目
(四)其他投資項目
第六條 審計權限:
(一)國家審計署審計政府投資項目,地方審計機關審計企業投資項目。
(二)國家審計署審計企業投資項目,地方審計機關審計其他投資項目。
第七條 審計機構應當配備足夠的審計人員,保證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
第三章 審計程序
第八條 審計程序:
(一)審計機構應當制定審計計劃,明確審計的范圍、時間和內容。
(二)審計機構應當對審計項目進行審計前的準備工作,包括收集審計資料、編制審計報告、確定審計方案等。
(三)審計機構應當對審計項目進行審計,包括對審計資料進行審核、對審計現場進行查看、對審計證據進行收集等。
(四)審計機構應當對審計結果進行審計報告,并將審計結果向被審計單位發出審計意見。
(五)審計機構應當將審計報告提交審計機關領導,并向審計機關領導匯報審計工作情況。
(六)審計機關應當對審計結果進行審核,并向審計部門領導匯報審計工作情況。
第九條 審計程序:
(一)審計機構應當制定審計計劃,明確審計的范圍、時間和內容。
(二)審計機構應當對審計項目進行審計前的準備工作,包括收集審計資料、編制審計報告、確定審計方案等。
(三)審計機構應當對審計項目進行審計,包括對審計資料進行審核、對審計現場進行查看、對審計證據進行收集等。
(四)審計機構應當對審計結果進行審計報告,并將審計結果向被審計單位發出審計意見。
(五)審計機構應當將審計報告提交審計機關領導,并向審計機關領導匯報審計工作情況。
(六)審計機關應當對審計結果進行審核,并向審計部門領導匯報審計工作情況。
第十條 審計程序:
(一)審計機構應當制定審計計劃,明確審計的范圍、時間和內容。
(二)審計機構應當對審計項目進行審計前的準備工作,包括收集審計資料、編制審計報告、確定審計方案等。
(三)審計機構應當對審計項目進行審計,包括對審計資料進行審核、對審計現場進行查看、對審計證據進行收集等。
(四)審計機構應當對審計結果進行審計報告,并將審計結果向被審計單位發出審計意見。
(五)審計機構應當將審計報告提交審計機關領導,并向審計機關領導匯報審計工作情況。
(六)審計機關應當對審計結果進行審核,并向審計部門領導匯報審計工作情況。
第十一條 審計程序:
(一)審計機構應當制定審計計劃,明確審計的范圍、時間和內容。
(二)審計機構應當對審計項目進行審計前的準備工作,包括收集審計資料、編制審計報告、確定審計方案等。
(三)審計機構應當對審計項目進行審計,包括對審計資料進行審核、對審計現場進行查看、對審計證據進行收集等。
(四)審計機構應當對審計結果進行審計報告,并將審計結果向被審計單位發出審計意見。
(五)審計機構應當將審計報告提交審計機關領導,并向審計機關領導匯報審計工作情況。
(六)審計機關應當對審計結果進行審核,并向審計部門領導匯報審計工作情況。
第十二條 審計程序:
(一)審計機構應當制定審計計劃,明確審計的范圍、時間和內容。
(二)審計機構應當對審計項目進行審計前的準備工作,包括收集審計資料、編制審計報告、確定審計方案等。
(三)審計機構應當對審計項目進行審計,包括對審計資料進行審核、對審計現場進行查看、對審計證據進行收集等。
(四)審計機構應當對審計結果進行審計報告,并將審計結果向被審計單位發出審計意見。
(五)審計機構應當將審計報告提交審計機關領導,并向審計機關領導匯報審計工作情況。
(六)審計機關應當對審計結果進行審核,并向審計部門領導匯報審計工作情況。
第十三條 審計程序:
(一)審計機構應當制定審計計劃,明確審計的范圍、時間和內容。
(二)審計機構應當對審計項目進行審計前的準備工作,包括收集審計資料、編制審計報告、確定審計方案等。
(三)審計機構應當對審計項目進行審計,包括對審計資料進行審核、對審計現場進行查看、對審計證據進行收集等。
(四)審計機構應當對審計結果進行審計報告,并將審計結果向被審計單位發出審計意見。
(五)審計機構應當將審計報告提交審計機關領導,并向審計機關領導匯報審計工作情況。
(六)審計機關應當對審計結果進行審核,并向審計部門領導匯報審計工作情況。
第十四條 審計程序:
(一)審計機構應當制定審計計劃,明確審計的范圍、時間和內容。
(二)審計機構應當對審計項目進行審計前的準備工作,包括收集審計資料、編制審計報告、確定審計方案等。
(三)審計機構應當對審計項目進行審計,包括對審計資料進行審核、對審計現場進行查看、對審計證據進行收集等。
(四)審計機構應當對審計結果進行審計報告,并將審計結果向被審計單位發出審計意見。
(五)審計機構應當將審計報告提交審計機關領導,并向審計機關領導匯報審計工作情況。
(六)審計機關應當對審計結果進行審核,并向審計部門領導匯報審計工作情況。
第十五條 審計程序:
(一)審計機構應當制定審計計劃,明確審計的范圍、時間和內容。
(二)審計機構應當對審計項目進行審計前的準備工作,包括收集審計資料、編制審計報告、確定審計方案等。
(三)審計機構應當對審計項目進行審計,包括對審計資料進行審核、對審計現場進行查看、對審計證據進行收集等。
(四)審計機構應當對審計結果進行審計報告,并將審計結果向被審計單位發出審計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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