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導則
1 總則1.1
目的 為全面排查化工園區安全風險,規范化工園區建設和安全管 理,系統提升化工園區本質安全水平,增強化工園區安全應急保 障能力,推動化工園區集中布局、集群發展、降低安全風險,防 范危險化學品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 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 管理辦法(試行)》《關于進一步加強化工園區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制定本導則。
1.2 適用范圍 本導則適用于化工園區的安全風險排查治理。
1.3 基本原則
1.3.1 科學規劃,合理布局。 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產業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約原則, 規范化工園區選址,完善化工園區規劃體系,明確“四至”范 圍和周邊土地規劃安全控制線,嚴格規劃區域功能,優化安全 布局,提升應急保障能力。
1.3.2 嚴格準入,規范管理。 強化源頭管控,嚴禁列入淘汰落后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藝 技術裝備目錄的、不成熟工藝的、不符合安全生產標準規范的危2險化學品建設項目進園入區。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采用 國內首次使用化工工藝的,應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 安全可靠性論證,嚴密防控化工產業轉移安全風險。加強安全 生產監管力量建設,規范制度和機制建設,強化安全生產與應 急一體化管理。
1.3.3 系統排查,重點整治。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化工園區每年開展 一次安全風險等級自評,省級層面按照每年不低于30%的比例抽 查復核安全風險等級,每三年完成一輪全覆蓋省級復核,根據 自評和復核結果,針對性完善并落實“一園一策”整治提升方 案,加大安全投入,加強配套功能設施建設,有效防范多米諾 效應,不斷提升本質安全水平,持續降低化工園區安全風險。
2 認定 化工園區應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構認定公布,認定 手續齊全、資料完備,并通過相關部門審查。
3 選址及規劃
3.1 化工園區應符合國家、區域、省和設區的市產業布局 規劃要求,位于地方人民政府規劃的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 儲存的區域,符合所在設區的市國土空間規劃,“四至”范圍明 確。“四至”范圍發生變動的,應及時修訂相關規劃。
3.2 化工園區應整體規劃、集中布局,選址具有良好地質、 地形、水文、氣象等自然條件。化工園區內不應有居民居住。
3.3 化工園區應編制化工園區總體規劃和產業規劃,總體規劃應包含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章節或獨立編制專項規劃。3
3.4 化工園區應充分考慮選址安全,與城市建成區、人口 密集區、重要設施等防護目標之間保持足夠的安全防護距離, 安全風險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圍內。
3.5 化工園區應至少每三年開展一次化工園區整體性安全 風險評估,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風險的對策措施并有效 實施。化工園區“四至”范圍發生變化、或重大危險源數量發 生較大變化可能導致化工園區整體安全風險顯著提高、或安全 風險評估等級升高要求按照高(A級)或較高(B級)安全風險 等級管理、或發生較大及以上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化工生產安 全事故的,應重新開展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
3.6 化工園區應依據化工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 相關法規標準要求,劃定化工園區周邊土地規劃安全控制線, 并報送化工園區所在地和涉及的設區的市級和縣級地方人民政 府規劃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
3.7 化工園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和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規劃 主管部門應嚴格控制化工園區周邊土地開發利用,周邊土地規 劃安全控制線范圍內的開發建設項目應經過安全風險評估,滿 足安全風險控制要求。
4 園區內布局
4.1 化工園區應綜合考慮主導風向、地勢高低落差、企業裝 置之間的相互影響、產品類別、生產工藝、物料互供、公用設施 保障、應急救援等因素,合理布置功能分區。勞動力密集型的非 化工企業不得與化工企業混建在同一化工園區內。
4.2 化工園區行政辦公、生活服務區等人員集中場所應與4生產功能區相互分離,布置在化工園區邊緣或化工園區外;消 防站、應急響應中心、醫療救護站等重要設施的布置應滿足應 急救援的快速響應需要,并考慮涉及爆炸物、毒性氣體、液態 易燃氣體的裝置或設施的影響,滿足國家標準規范要求,保持 足夠的安全距離。
4.3 化工園區應評估化工園區布局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對 多米諾效應進行分析,采取安全風險防范措施,降低區域安全 風險,避免多米諾效應。
4.4 化工園區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和危險化學品企業安 全評價報告應對項目(企業)與周邊企業的相互影響進行多米 諾效應分析,優化平面布局。
5 準入和退出
5.1 化工園區應嚴格根據化工園區總體規劃和產業規劃,制 定并落實適應區域特點、地方實際的“禁限控”目錄和項目安全 準入條件,及時動態更新。
5.2 化工園區的項目準入應有利于形成相對完整的“上中 下游”產業鏈和主導產業,實現化工園區內資源的有效配置和 充分利用,安全風險可控。
5.3 化工園區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應由具備《危險化學 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45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 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76號)、《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 目安全風險防控指南(試行)》(應急〔2022〕52號)資質要求的 設計單位進行設計。5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和主管生產、設備、技術、 安全的負責人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一線崗位從業人員學歷 資質應滿足有關要求,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5.4 化工園區應建立健全并落實建設項目和企業安全準入 與退出機制,化工園區和企業應建立健全承包商安全準入與退出 制度、黑名單制度并有效執行。
5.5 化工園區內企業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立即整改或限 期整改,整改后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應依法予以關閉。
6 配套功能設施
6.1 化工園區供水水源應充足、可靠,建設統一集中的供水 設施和管網,滿足企業和化工園區配套設施生產、生活、消防用 水的需求。化工園區附近有天然水源的,應設置供消防車取水的 消防車道和取水碼頭。
6.2 化工園區應保障雙電源供電,滿足化工園區企業和化工 園區配套設施生產、生活及應急用電需求,電源可靠。
6.3 化工園區應根據需求建設符合《化工園區公共管廊管理 規程》(GB/T 36762)要求的公共管廊,建立健全公共管廊和企 業間管道巡檢管理、維護保養、安全管理等制度并有效執行。
6.4 化工園區應運用物聯網等先進技術對危險化學品運輸 車輛進出園區進行實時監控,實行限時、限速行駛、專用道路或 專用車道等措施,由化工園區實施統一管理、科學調度,防止安 全風險積聚。有危險化學品車輛聚集較大安全風險的化工園區 應建設符合有關要求的危險化學品車輛專用停車場并嚴格管 理。
6.5 化工園區應按照“分類控制、分級管理、分步實施”要 求,結合產業結構、產業鏈特點、安全風險類型等實際情況,分 區實行封閉化管理,建立完善門禁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利用信 息化平臺、視頻監控、在線監測預警等技術手段,實現人員、 車輛及物料進出全過程動態監管。對涉及爆炸物、毒性氣體、 液態易燃氣體、一級重大危險源的核心控制區采用遠程探測在 線監測預警。
6.6 化工園區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規范要求,督 促企業對產生的固體廢物特別是危險廢物及時進行安全處置。
6.7 化工園區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規范要求, 對事故應急狀況下產生的廢水收集進行需求分析和估算,確保 在化工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時能夠滿足事故廢水處置要求。
6.8 化工園區應通過自建、共建或委托服務的方式,建設 滿足《化工安全技能實訓基地建設指南(試行)》等要求的化 工安全技能實訓基地。
7 安全生產與應急一體化管理
7.1 負責化工園區管理的地方人民政府應明確承擔化工園 區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職責的機構。
7.2 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配備具有化工專業背景的負責人, 建立化工園區管理機構領導帶班制度,根據化工園區規模、化工 (危險化學品)企業數量、產業特點、整體安全風險狀況等因素, 配齊配強專業安全監管人員,明確安全監管人員職責,合理調 配力量,確保專業監管。 化工園區專業安全監管人員原則上不少于6人;化工(危險7化學品)企業超過20家的,專業安全監管人員原則上不少于10人;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超過40家的,專業安全監管人員 原則上不少于15人。 專業安全監管人員應具有化工等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 歷,或相關行業領域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二級(技師) 及以上職業資格,或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價師等資格,或 在化工企業一線從事生產或安全管理10年及以上。
7.3 化工園區應實施安全生產與應急一體化管理,明確化工 園區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相關部門的安全管理職責, 建立健全化工園區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并嚴格落實。
7.4 化工園區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規范要求, 制定化工園區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檢查計劃, 確定安全檢查重點,對化工園區內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企 業進行全覆蓋安全檢查。
7.5 化工園區應建立健全行業監管、協同執法和應急救援的 聯動機制,協調解決化工園區內企業之間的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統籌指揮化工園區的應急救援工作,指導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 責任,全面加強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
7.6 化工園區應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制定安全風險分級管控 制度,定期對化工園區內企業進行安全風險分級,加強對紅色、 橙色安全風險的分析、評估、預警與管控。督促化工園區內危險 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企業按要求開展雙重預防機制數字化建設與 應用,確保優良運行,提高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效能。
7.7 化工園區應開展化工園區安全生產信息化智能化平臺8建設,結合化工園區實際,建設符合《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智能 化管控平臺建設指南(試行)》(應急廳〔2022〕5 號)要求的化 工園區安全風險智能化管控平臺并有效運行。
7.8 化工園區應制定總體應急預案及專項預案,至少每兩年 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
7.9 化工園區應編制化工園區消防規劃或在化工園區總體 規劃中設置消防專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關于進一步加強 國有大型危化企業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的意見》《危化企業消防站 建設標準》等要求,結合園區實際,布點及建設消防站,消防 車種類、數量、結構以及車載滅火藥劑數量、裝備器材、防護 裝具等應滿足生產安全事故處置需要。化工園區應建設危險化 學品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根據自身安全風險類型,配套建設醫 療急救場所和氣防站。
7.10 化工園區應建立健全化工園區內企業及公共應急物資 儲備保障制度,統籌規劃配備充足的應急物資裝備。
7.11 化工園區應加強對臺風、雷電、洪水、泥石流、滑坡 等自然災害的監測和預警,落實有關災害的防范措施,防范因自 然災害引發危險化學品次生災害。
8 特殊條款
8.1 按照本導則《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檢查表》(見 附件)對化工園區進行評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為高安全風 險等級(A級),60-70分(不含70分)為較高安全風險等級(B級),70-85分(不含85分)為一般安全風險等級(C級),85分及 以上為較低安全風險等級(D級)。
8.2 化工園區存在以下情況,直接判定為高安全風險等級 (A級): (1)化工園區規劃不符合所在設區的市國土空間規劃或未 明確“四至”范圍; (2)化工園區未明確承擔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機構或配備 的專業安全監管人員不滿足要求; (3)化工園區與高敏感防護目標、重要防護目標和居民區 之間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標準要求; (4)化工園區內部布局不合理,企業之間存在重大安全風 險疊加失控; (5)化工園區內存在在役化工裝置未經具有相應資質的單 位設計且未通過安全設計診斷的企業; (6)化工園區內存在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特種作業人員學 歷資質不滿足要求的企業; (7)化工園區不能保障雙電源供電,或化工園區內有一級 負荷時,雙電源的每一路電源的變壓器總容量不能都滿足所有 負荷用電需求; (8)化工園區內企業發生較大及以上化工生產安全事故。
8.3 落實動態調整機制,對高(A 級)或較高(B 級)安全 風險等級的化工園區,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停止新、改、擴建 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 目除外),整改完成后由省級相關部門完成安全風險等級復核, 仍達不到一般或較低安全風險等級的,報告省級政府并提出處 理意見。10因發生較大及以上化工生產安全事故被判定為高安全風險 等級(A級)的,應在事故發生至少3個月且事故已結案并向社 會公布后,方可提請安全風險等級省級復核。
8.4 本導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附錄 定義和術語下列定義和術語適用于本導則。1 化工園區 本導則所稱化工園區,是指由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經省級 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構認定公布,以發展化工產業為導向、地 理邊界和管理主體明確、基礎設施和管理體系完整的工業區域。 其他化工園區可參照本導則執行。2 防護目標 受化工園區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影響,化工園區外可 能發生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設施或場所。居民區、高敏感防 護目標和重要防護目標參照《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 風險基準》(GB 36894)進行分類。3 多米諾效應分析 為避免化工園區內一個企業的危險源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引 起其他企業的危險源相繼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企業內安全 風險外溢,事故影響擴大升級,多米諾效應分析應計算分析危 險源火災、爆炸影響范圍,確定多米諾效應影響半徑,給出可 能受多米諾效應影響的危險源清單,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 全風險的措施建議,并在工程設計階段有效落實。如重大變更 引起多米諾效應發生變化,應重新進行分析并提出消除、降低、 管控安全風險的措施。4 周邊土地規劃安全控制線 為預防和減緩化工園區危險化學品潛在生產安全事故(爆 炸、中毒、火災等)對化工園區外部防護目標的影響,用于限12制化工園區周邊土地開發利用的控制線。5 “四至”范圍 與所在設區的市國土空間規劃相對應的清晰的化工園區開 發邊界范圍,并通過文字表述、邊界拐點坐標和化工園區邊界 形狀圖予以明確。6 安全防護距離 為預防和減緩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潛在事故 (爆炸、中毒、火災等)對廠外防護目標的影響,在裝置與防 護目標之間設置的距離或風險控制線。7 雙電源 雙電源應符合《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要求, 一個負荷的電源是由兩個電路提供的,這兩個電路就安全供電 而言被認為是互相獨立的。以下三種情況可視為滿足雙電源條 件:一是從外部不同110kV或220kV的變電站接出兩路用電電源; 二是外部只有一個110kV或220kV的變電站,從一個變電站接出 兩條不同母線的電源線;三是化工園區內有供電熱電聯產,其 電源可以作為一路電源,化工園區從外部110kV或220kV變電站 接一路電源。化工園區內有一級負荷時,雙電源的每一路電源 的變壓器總容量都要滿足所有負荷用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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