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核查存續狀態,確保賬實相符。
6、購建固定資產前制定預算,采用公開招投標方式確定供貨商或承建商,簽署購買或承建合同,按規定辦理竣工決算。禁止以個人名義購置固定資產及將集體資產掛在個人名下。
7、形成固定資產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憑發票和相關驗收資料轉作固定資產。不形成固定資產的在建工程項目完成后計入經營支出或其他支出。在建工程如出現報廢、毀損等問題的,須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資產使用制度
1、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嚴格按照《合同法》規定,做好集體資產發包、出租、入股工作。
2、集體資產的發包、出租、入股應當制定相關方案,明確資產的名稱、數量、用途、發包、出租、入股的條件及價格,是否招標投標等事項,方案需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3、以招標投標方式承包、租賃集體資產的,承包費、租賃金、出讓金應當通過競標、競價確定。招投標方案要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明確項目的名稱、數量、用途、期限、標底等內容,招標方案必須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標中,同等條件下,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中標權。招標投標方案、招標公告、招標合同和相關資料應當報鄉農財管理所備案。
4、集體資產發包、出租、入股及工程建設等項目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并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合同由鄉政府統一鑒證,一式四份,除雙方各執一份外,一份由鄉政府存檔,一份用于村務公開。
5、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定期檢查合同的履行情況,公開合同履行情況,收取的承句費和租賃金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做好到期合同的結算工作。
資產處置制度
1、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資產處置的實施主體,負責項目提出、上報、公示、招標委托、合同簽訂及履行、驗收決算及財務報賬等工作。資產處置過程由村“兩委”和村務監督委員會進行監督,鄉財政管理所負責對處置活動進行業務指導。
2、村集體資產的處置必須納入村務公開、民主管理范圍,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公開競價。處置方案應當履行“四議兩公開”和重大事項流程化管理程序。資產處置必須進行評估,評估可以委托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實施,或者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經市場調查后,參照同期同類型資產市場價格水平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評估價或者市場調查確定價格的基礎上,確定處置標的的底價和交易方案,提交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經評估或市場調查確定價格1萬元(含1萬元)以上的,由鄉政府公開交易;1萬元以下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有關規定自行組織交易。
3、村集體經濟組織以書面形式(附有關會議記錄)將處置方案送鄉財政管理所預審,并報鄉政府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
4、資產處置前,應通過村級公示欄,就交易事項、資產基本信息、議定價格、交易時間、地點、報名要求、聯系方式等內容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資產處置應全程公開,鄉紀委、鄉財政管理所、村“兩委”、村務監督委員會派出成員并邀請部分村民代表全程參與,在嚴格監督下陽光操作。
5、資產處置后,應及時將處置結果在村級公示欄進行公開,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無異議方可簽訂合同。
6、資產處置應當簽訂要素完整齊全的書面合同,并報鄉政府鑒證。處置交易完成后,所有原始資料(包括會議記錄、處置方案、合同、招投投標材料、公示情況等)交鄉財政管理所存檔備案,并登記固定資產臺賬或資源性資產登記簿。
7、集體資產處置收入歸集體所有,納入村賬統一核算。集體資產收益分配方案經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及時報鄉財政管理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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