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工會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工會經費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工會工作的正常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山東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工會經費(以下簡稱“工會經費”)用于下列開支:
(一)工會組織日常工作開支;
(二)工會會員會員會費開支;
(三)工會組織活動開支;
(四)工會組織其他開支。
第三條 工會經費開支必須遵循合法、正當、公開的原則,實行預算管理、審計監督和民主決策。
第四條 山東省工會經費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定期審計,并報告山東省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
第二章 工會經費開支范圍
第五條 工會經費開支范圍包括:
(一)工會組織日常工作開支;
(二)工會會員會員會費開支;
(三)工會組織活動開支;
(四)工會組織其他開支。
第六條 工會經費開支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工會經費開支必須用于工會組織的正常工作和活動,不得用于其他開支;
(二)工會經費開支必須嚴格按照預算管理、審計監督和民主決策的要求執行;
(三)工會經費開支必須實行公開制度,自覺接受社會和人民群眾監督。
第七條 工會經費開支項目包括:
(一)辦公費用;
(二)活動費用;
(三)會員會費;
(四)其他費用。
第八條 工會經費開支的具體程序和標準按照山東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工會經費管理方式
第九條 工會經費實行預算管理,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的預算制度執行。
第十條 工會經費的支出必須由工會經費管理單位進行審批,并嚴格按照規定的開支范圍、開支標準和開支程序進行。
第十一條 工會經費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定期審計,并報告山東省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
第十二條 工會經費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工會經費開支記錄制度,對工會經費開支情況進行監督,確保工會經費開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實性。
第十三條 工會經費管理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山東省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監督,并向山東省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工會經費使用情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對違反辦法的行為,由山東省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對違反辦法的行為,工會經費管理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其他相關事項由山東省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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