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
為加強工會經費管理,提高工會經費使用效率,保障工會組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貴州省政府制定了《貴州省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21年12月15日省政府第10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會經費管理,提高工會經費使用效率,保障工會組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貴州省工會經費是指工會組織舉辦和組織會員參加的各項活動、組織會員進行的工作、為會員服務的支出,以及工會經費存儲和使用的其他事項。
第三條 工會經費開支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嚴格按照辦法規定的用途和標準,由工會組織或者工會經費開支單位在工會經費賬戶中開支。
第四條 工會經費收支應當由工會委員會負責管理,并建立健全經費預算、開支、結算、審計等管理制度。
第二章 經費來源
第五條 工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員會費;
(二)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為工會組織的經費;
(三)政府撥款;
(四)其他來源。
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應當按時如實地向工會經費賬戶繳納會費,并確保繳納會費的完整性和及時性。
第七條 政府撥款應當嚴格按照政府制定的撥款標準和規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八條 其他來源的經費,應當經過工會組織審核,并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第三章 經費開支
第九條 工會經費開支范圍包括:
(一)會員參加的工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二)會員進行的工作;
(三)為會員服務的支出;
(四)其他用于工會活動的支出。
第十條 工會經費開支應當嚴格按照辦法規定的用途和標準開支,并實行民主管理,由工會委員會或者經費開支單位按照民主程序審批。
第十一條 工會經費開支應當實行公開制度,工會經費開支單位應當將工會經費開支情況及時向會員和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 工會經費開支應當遵循合理、實用的原則,注重效益,確保經費使用合理、規范。
第十三條 工會經費開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虛報、冒領、私分、侵占。
第四章 經費審計
第十四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收支的監督,定期進行審計。
第十五條 工會經費審計應當由工會委員會或者經費開支單位組織實施,審計結果應當告知會員和社會。
第十六條 工會經費審計結果應當作為決策和獎懲的依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照民主程序審批工會經費開支或者虛報、冒領、侵占工會經費的,由工會委員會或者經費開支單位予以警告、罰款,并可以責令辭職或者吊銷工會委員會或者經費開支單位的資格。
第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公開工會經費開支情況或者虛報、冒領、侵占工會經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犯會員合法權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條 其他違反辦法規定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會費:會員按月繳納的會費。
(二)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指各種類型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
(三)政府撥款:指政府撥款給工會組織用于活動的資金。
(四)其他來源:指其他方式獲得的資金。
第十二條 其他有關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規定,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三條 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監督,定期檢查工會經費收支使用情況,確保工會經費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宣傳,提高會員和社會對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認識,增強會員的維權意識。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監督,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七章 之日起生效
第七章附則 重新修訂, 2021年12月15日,貴州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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