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估價項目管理辦法
為規范暫估價項目的管理,保障公平競爭,加強市場調節,提高項目管理的規范化和信息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項目的暫估價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暫估價項目的管理,保障公平競爭,加強市場調節,提高項目管理的規范化和信息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項目的暫估價項目管理辦法。
第二條 暫估價項目是指在招標過程中,按照特定規則對特定貨物、服務或工程的價值進行評估并確定招標范圍的項目。
第三條 暫估價項目管理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暫估價項目的管理。
第二章 暫估價項目的條件
第四條 暫估價項目的條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具有合法的項目來源;
(二)具有合法的資金實力;
(三)具有合法的項目管理能力和經驗;
(四)具有合法的貨物或服務供應渠道;
(五)具有合法的市場信息資源;
(六)具有合法的合同管理和風險控制能力。
第五條 暫估價項目申請人應當符合上述條件,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當包括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資金實力、項目管理能力和經驗、貨物或服務供應渠道、市場信息資源、合同管理和風險控制能力的證明文件。
第六條 暫估價項目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暫估價項目申請文件,并提交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文件應當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內容、項目來源、項目規模、項目預算、項目進度、項目風險等內容。證明文件應當包括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資金實力、項目管理能力和經驗、貨物或服務供應渠道、市場信息資源、合同管理和風險控制能力的證明文件。
第七條 暫估價項目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申請文件的提交,并繳納相關費用。提交申請文件和繳納相關費用的方式、時間和地點由暫估價項目申請人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八條 暫估價項目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虛構或夸大事實。
第九條 暫估價項目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申請文件的審核,審核結果應當告知申請人。
第十條 暫估價項目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申請文件的評審,評審結果應當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暫估價項目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申請文件的批準,批準結果應當告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暫估價項目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申請文件的結算,結算結果應當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暫估價項目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申請文件的變更,變更結果應當告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暫估價項目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申請文件的終止,終止結果應當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暫估價項目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申請文件的檔案管理,檔案管理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第三章 暫估價項目的管理
第十六條 暫估價項目應當由暫估價項目申請人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管理。
第十七條 暫估價項目申請人應當建立健全暫估價項目管理制度,包括暫估價項目的范圍、條件、條件、申請、評審、批準、結算、檔案管理等環節。
第十八條 暫估價項目申請人應當建立健全暫估價項目管理體系,包括暫估價項目的風險管理體系、質量管理、安全管理、財務管理等環節。
第十九條 暫估價項目申請人應當建立健全暫估價項目變更管理體系,包括暫估價項目變更管理、風險管理、質量管理、安全管理等環節。
第二十條 暫估價項目申請人應當建立健全暫估價項目檔案管理管理體系,包括暫估價項目檔案管理、資料收集、整理、存儲、檢索、利用等環節。
第二十一條 暫估價項目申請人應當建立健全暫估價項目監督管理體系,包括監督計劃、監督執行、監督結果等環節。
第二十二條 暫估價項目申請人應當建立健全暫估價項目投訴處理管理體系,包括投訴處理程序、投訴處理結果等環節。
第二十三條 暫估價項目申請人應當建立健全暫估價項目內部控制管理體系,包括暫估價項目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實施、監督、評估等環節。
第二十四條 暫估價項目申請人應當建立健全暫估價項目信息安全管理體系,包括信息安全保護、信息安全備份、信息安全應急等環節。
第二十五條 暫估價項目申請人應當定期對暫估價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確保暫估價項目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暫估價項目申請人違反暫估價項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的,由相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暫估價項目申請人未按照暫估價項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和監督的,由相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暫估價項目申請人未按照暫估價項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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