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民族維穩工作經費管理辦法
為加強城市民族維穩工作,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相關法規,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民族維穩工作經費管理,保障城市民族維穩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相關法規,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城市民族維穩工作經費是指用于城市民族維穩工作的經費,包括維護民族團結、處理民族關系、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條 城市民族維穩工作經費來源:
(一)政府預算安排;
(二)社會捐贈;
(三)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
第四條 城市民族維穩工作經費管理:
(一)城市民族維穩工作經費由市政府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確保經費的及時、有效使用。
(二)城市民族維穩工作經費必須用于城市民族維穩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三)城市民族維穩工作經費的使用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必須嚴格遵守財經紀律,不得浪費、濫用。
(四)城市民族維穩工作經費必須實行嚴格的財務管理,建立嚴格的預算制度、支出審批制度和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制度。
(五)城市民族維穩工作經費的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向上級政府匯報,接受上級政府的監督和審計。
第五條 城市民族維穩工作經費的具體使用方式:
(一)用于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等方面的支出,包括民族教育、民族團結維護、民族糾紛處理、民族宗教事務管理、民族工作宣傳等方面的支出。
(二)用于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等方面的培訓、考察、調研等方面的支出。
(三)用于民族工作裝備、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的支出。
(四)其他用于城市民族維穩工作的支出。
第六條 城市民族維穩工作經費的使用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合理、適度、公開的原則。
(二)堅持用于民族工作和社會穩定的原則。
(三)堅持民主決策、科學決策的原則。
(四)堅持用于實際問題的原則。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城市民族維穩工作經費。
第八條 本管理辦法由市政府解釋。
第九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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