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基本項目管理辦法
為加強農業基本項目的管理,提高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水平,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基本項目的管理,提高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水平,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農業基本項目是指用于支持農業發展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包括農田水利建設、農村道路建設、農村電網建設、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農業灌溉設施等。
第三條 農業基本項目的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范、公正、公開的原則,加強項目管理,提高建設質量和效率。
第四條 農業基本項目的管理應當由相關部門負責,具體的實施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五條 農業基本項目的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項目內容、時間、預算、建設標準、質量要求、驗收程序等內容進行建設,保證項目順利進行。
第六條 農業基本項目的實施單位應當與農民簽訂合同,明確建設內容、時間、質量、驗收標準等內容,保證農民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農業基本項目的實施單位應當加強對項目的監督和管理,定期進行項目驗收,確保項目質量。
第八條 國家有關規定應當適用于農業基本項目的管理。
第九條 本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一條 農業基本項目的具體實施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擾農業基本項目的實施。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施行前已經實施過的農業基本項目,其具體實施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農業基本項目管理辦法
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
日期:201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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