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統項目管理師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信息系統項目管理師的工作,提高信息系統項目管理師的專業水平和服務質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信息系統項目管理師相關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本條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章 定義
第四條 信息系統項目管理師是指從事信息系統項目管理的專業人員,負責制定、實施和評價信息系統項目管理計劃,確保信息系統項目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并滿足相關法規、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第五條 信息系統項目管理師的職責包括:
(一)制定信息系統項目管理計劃和目標;
(二)監督和管理信息系統項目的進展;
(三)協調和管理信息系統項目團隊;
(四)評估和報告信息系統項目的成果和效益;
(五)負責信息系統項目的風險管理和成本控制;
(六)完成信息系統項目管理師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信息系統項目管理師的專業能力包括:
(一)信息系統項目管理的理論和實踐;
(二)信息系統項目管理工具和技術的使用;
(三)信息系統項目質量管理的方法和技巧;
(四)信息系統項目溝通和協調的能力;
(五)信息系統項目風險管理和控制的能力;
(六)信息系統項目合同管理和法律事務的能力。
第七條 信息系統項目管理師應當具備相關的專業背景和工作經驗,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責任心。
第三章 資格認證
第八條 信息系統項目管理師應當通過國家認可的考試,獲得信息系統項目管理師的資格認證。
第九條 信息系統項目管理師的資格認證考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組織。
第十條 信息系統項目管理師的資格認證考試應當采用國家認可的考試工具,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信息系統項目管理師的資格認證考試的成績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要求。
第四章 職責分工
第十二條 信息系統項目管理師應當合理分工,確保信息系統項目管理的高效和有序。
第十三條 信息系統項目管理師應當與信息系統項目團隊密切合作,共同完成信息系統項目管理的任務。
第十四條 信息系統項目管理師應當定期檢查信息系統項目管理計劃的執行情況,及時糾正問題,確保信息系統項目管理計劃的完成。
第十五條 信息系統項目管理師應當協調和管理信息系統項目團隊,確保信息系統項目團隊的工作高效和有序。
第十六條 信息系統項目管理師應當定期評估和報告信息系統項目的成果和效益,并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信息系統項目管理師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造成信息系統項目管理不當,導致信息系統項目失敗或者成果效益低下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信息系統項目管理師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拒絕履行信息系統項目管理師的職責和義務,導致信息系統項目管理不當,導致信息系統項目失敗或者成果效益低下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信息系統項目管理師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泄露信息系統項目管理機密或者數據,導致信息系統項目管理不當,導致信息系統項目失敗或者成果效益低下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第二十條 信息系統項目管理師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拒絕接受國家認可的考試或者資格認證,導致信息系統項目管理不當,導致信息系統項目失敗或者成果效益低下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一條 信息系統項目管理師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相關規定,不得從事與信息系統項目管理無關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信息系統項目管理師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有關規定,確保信息系統項目管理過程的合法性和合規性。
第二十三條 信息系統項目管理師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規定,確保信息系統項目管理師的資格認證考試的公正和公平。
第二十四條 信息系統項目管理師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有關規定,確保信息系統項目管理師的職責分工合理和有序。
第二十五條 信息系統項目管理師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有關規定,確保信息系統項目管理師的職業道德和責任心。
第二十六條 信息系統項目管理師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有關規定,確保信息系統項目管理師的工作高效和有序。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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