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為規范陜西省科研項目管理,提高科研項目的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法》和陜西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科研項目管理,提高科研項目的質量和效率,保障科學技術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法》和陜西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項目管理辦法。
第二條 陜西省科學技術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科技廳”)負責科研項目的宏觀管理和指導,陜西省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科研項目的微觀管理和實施。
第三條 科研項目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范、高效的原則,注重項目管理的科學性、創新性和可持續性。
第四條 省科技廳應當加強對科研項目的管理和監督,制定科研項目管理規范,建立科研項目管理體系,加強項目管理,提高科研項目的質量和效率。
第二章 科研項目申請
第五條 科研項目申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科研項目應當符合陜西省科學技術發展委員會制定的科研項目指南和標準;
(二)科研項目應當具有科學性、創新性和實用性;
(三)科研項目應當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四)科研項目應當符合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國家安全要求;
(五)科研項目應當具有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六條 科研項目申請應當由申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軍隊、國防工業所在地的市、縣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科學技術委員會”)進行審核。
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科研項目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申請人與科研項目相關的科研條件、技術支撐、人員配備等證明文件;
(四)科研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
(五)科研項目的技術方案、研究計劃、實驗方案等證明文件;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第八條 科學技術委員會應當對科研項目申請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第九條 科研項目申請經審核符合要求的,科學技術委員會應當簽署意見,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并告知申請人有關申請程序和注意事項。
第十條 科研項目申請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科學技術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告知申請人有關申請程序和注意事項,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科研項目申請被拒絕的,申請人應當重新申請,并按照科學技術委員會的要求提交新的申請文件。
第十二條 科研項目申請經審核符合要求的,申請人可以委托他人實施,但應當明確委托方和實施方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三條 科研項目申請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申請人不得實施,并應當及時向科學技術委員會報告。
第三章 科研項目實施
第十四條 科研項目實施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科研項目應當由申請人自主實施,不得由他人代實施;
(二)科研項目應當符合科學技術委員會制定的科研項目指南和標準;
(三)科研項目應當由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經驗的人員實施;
(四)科研項目應當符合安全、環保、節能等要求。
第十五條 科研項目實施應當由申請人制定詳細的實施計劃,明確實施步驟、時間節點、責任分工等,并按照實施計劃進行實施。
第十六條 科研項目實施應當符合科學技術委員會制定的科研項目指南和標準,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十七條 科研項目實施應當建立數據記錄和管理制度,對實施過程中的數據進行分析和評估,為科學研究提供支持。
第十八條 科研項目實施應當注重科學研究的創新性、實用性和可持續性,提高科研項目的質量和效率。
第四章 科研項目驗收
第四十條 科研項目驗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科研項目應當由科學技術委員會進行驗收;
(二)科研項目應當符合科學技術委員會制定的科研項目指南和標準;
(三)科研項目應當符合安全、環保、節能等要求。
第四十一條 科研項目驗收應當由申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軍隊、國防工業所在地的市、縣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科學技術委員會”)進行。
第四十二條 科研項目驗收應當由申請人、實施方和第三方機構組成驗收小組,按照科研項目驗收程序進行。
第四十三條 科研項目驗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申請驗收;
(二)項目實施驗收;
(三)項目成果驗收;
(四)項目評估。
第四十四條 科研項目驗收結果應當由驗收小組簽署意見,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第五條 科研項目驗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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