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項目管理辦法
為了規范測繪項目的管理,提高測繪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我國制定了《測繪項目管理辦法》。該辦法于2015年12月10日由測繪地理信息局局令第10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項目的管理,提高測繪工作的質量和效率,保障測繪地理信息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測繪項目的管理和實施。
第三條 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全國的測繪項目管理工作,其他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測繪項目管理工作。
第四條 測繪項目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符合測繪地理信息科技發展的要求,符合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規定的測繪項目質量標準。
第五條 測繪項目單位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建立健全測繪項目管理制度,加強對測繪項目的管理和監督,保證測繪項目的質量和安全。
第六條 測繪地理信息局應當加強對測繪項目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檢查測繪項目的質量,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第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經進行的測繪項目,其質量按照原規定進行檢查和處理。
第二章 測繪項目申請
第八條 測繪項目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測繪地理信息局申請測繪項目。測繪項目單位應當填寫《測繪項目申請表》,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 測繪項目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能夠提供合法的測繪項目申請資料;
(三)能夠按照測繪項目質量標準完成測繪項目。
第十條 測繪項目單位可以向測繪地理信息局提交測繪項目申請,提交申請時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測繪地理信息局應當自收到測繪項目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應當受理,并發放《測繪項目許可證》。
第十二條 測繪項目單位應當持有效的《測繪項目許可證》從事測繪項目活動。
第十三條 測繪項目單位應當對測繪項目進行質量檢查,確保測繪項目的質量符合規定的標準。
第十四條 測繪地理信息局應當對測繪項目質量進行檢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標準的質量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 測繪項目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測繪地理信息局報告測繪項目的使用情況。
第三章 測繪項目管理
第十六條 測繪項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測繪項目管理制度,加強對測繪項目的管理和監督,保證測繪項目的質量和安全。
第十七條 測繪項目單位應當加強對測繪項目現場的保護,防止意外事件的發生。
第十八條 測繪項目單位應當對測繪項目進行質量控制,確保測繪項目的質量符合規定的標準。
第十九條 測繪項目單位應當制定測繪項目應急預案,確保測繪項目的安全。
第二十條 測繪項目單位應當遵守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規定的測繪項目質量標準,加強對測繪項目的管理和監督,保證測繪項目的質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條 測繪項目單位應當加強對測繪項目的保密工作,防止測繪信息泄露。
第二十二條 測繪項目單位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從事與測繪項目無關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測繪項目單位應當定期向測繪地理信息局報告測繪項目的進展情況。
第二十四條 測繪地理信息局應當加強對測繪項目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檢查測繪項目的質量,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測繪項目單位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建立健全測繪項目管理制度,加強對測繪項目的管理和監督,保證測繪項目的質量和安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測繪地理信息局或者其他部門和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本部門或者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測繪項目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測繪地理信息局或者其他部門和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測繪項目單位未按照測繪項目質量標準完成測繪項目,或者質量不符合規定的標準的,由測繪地理信息局或者其他部門和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測繪項目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測繪地理信息局或者其他部門和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測繪項目單位拒絕或者違反測繪項目應急預案,導致測繪項目安全的,由測繪地理信息局或者其他部門和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測繪項目單位未依法履行報告義務的,由測繪地理信息局或者其他部門和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測繪地理信息局或者其他部門和單位未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測繪項目單位違反測繪項目保密規定的,由測繪地理信息局或者其他部門和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測繪項目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事與測繪項目無關的活動的,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部門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測繪項目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測繪地理信息局或者其他部門和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結束語
第三十六條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條 本決定施行前已經進行的測繪項目,其質量按照原規定進行檢查和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決定施行前已經進行的測繪項目,其質量按照原規定進行檢查和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決定施行前已經進行的測繪項目,其質量按照原規定進行檢查和處理。
第四十條 本決定施行前已經進行的測繪項目,其質量按照原規定進行檢查和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決定施行前已經進行的測繪項目,其質量按照原規定進行檢查和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決定施行前已經進行的測繪項目,其質量按照原規定進行檢查和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決定施行前已經進行的測繪項目,其質量按照原規定進行檢查和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決定施行前已經進行的測繪項目,其質量按照原規定進行檢查和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決定施行前已經進行的測繪項目,其質量按照原規定進行檢查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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