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合同管理辦法:第一條,為規范行政機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風險和減少合同糾紛,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保障國有資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合同,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以及民事經濟活動中,作為一方當事人所訂立的涉及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利用的合同。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是指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以及由其管理的行政機構、事業單位、開發園區。
第三條,行政機關合同的訂立、履行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政府集中采購合同、勞動人事合同、應對突發事件采取應急措施訂立的行政機關合同,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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