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被告熊某霞、張某某入職原告義烏市微星百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星百貨),并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明確約定須嚴守原告的商業秘密(包括產品資料、供應商資料、客戶資料等)。
二被告在原告公司上班期間,使用原告提供帳號密碼的富通天下外貿管理軟件進行業務管理,該軟件集合了各種客戶信息、產品編碼、報價信息等。
任職期間,被告熊某霞、張某某以被告邱某科名義設立義烏市拓譜工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拓譜公司)。
2019年上半年,被告熊某霞、張某某從原告公司離職,設立被告義烏市夢享工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夢享公司),同時以兩個公司名義在阿里巴巴國際站上開設網店,銷售與原告相同的產品,并與部分外國客戶進行了交易。
原告主張,五被告使用原告客戶信息、供應商信息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商業秘密,并訴至義烏市人民法院,請求判令五被告停止侵權、向原告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214000元。
法院裁判
2019年12月20日,義烏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義烏市拓譜工藝品有限公司、熊某霞、張某某、義烏市夢享工藝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2萬元。被告邱某科不承擔責任。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被告已按判決履行。
案例評析
原告與兩位外國客戶達成多次交易,掌握了客戶的名稱、地址、電子郵件,也掌握了客戶的交易習慣、付款方式、購買產品的意向以及客戶的特殊需求等深度信息,該兩位客戶信息屬于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系的特定客戶,具有價值性;且原告就上述客戶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屬于原告的商業秘密。
至于供應商信息,原告證據不足以表明其對供應商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不屬于商業秘密。
被告熊某霞、張某某原系原告的員工,有機會接觸到原告的客戶信息,其在任職期間成立被告拓譜工藝品公司,并在之后成立夢享工藝品公司,進而由該兩個公司與兩個客戶發生交易,交易產品與原告此前的交易產品均相同。
被告熊某霞、張某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取得上述客戶具有合法來源,故應認定該兩個客戶信息來自于原告。
故義烏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熊某霞、張某某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了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并披露給被告拓譜工藝品公司、夢享工藝品公司使用。被告拓譜工藝品公司、夢享工藝品公司明知被告熊某霞、張某某系原告的前員工,仍然使用了上述商業秘密,四被告的行為共同侵犯了原告的商業秘密,均應當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
至于被告邱某科,原告現有證據無法表明其不當獲取、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了上述商業秘密,故要求其承擔責任的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商業秘密保護知識點
本案涉及的經營秘密包括兩類,一類是常見的客戶信息,主要包括匯集眾多客戶的客戶名冊,以及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系的特定客戶。
隨著信息網絡技術發展,檢索、搜集客戶信息的難度已降低,對于特定客戶,僅憑客戶名稱、地址、電子郵件等容易從公開渠道獲得的信息難以認定構成商業秘密,構成商業秘密的客戶信息要有深度性,應該是有關該客戶企業的特殊需求信息的組合,不僅包括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還應包括交易內容、習慣等信息,如交易意向、需求類型、需求數量及品名和規格、價格政策、結算方式、供貨渠道和交貨方式、業務主管的個性、客戶的經營規律、特殊偏好、實際驗收標準、客戶對商品價格的承受能力等綜合性深度客戶信息等。
另一類則是供應商信息,屬于原告的貨源信息,同樣具有一定商業價值,可以推動和促進原告的經營活動,但在認定是否構成商業秘密時應當十分慎重,因為供應商必然希望拓寬銷路,其在向原告供貨的同時也可以向被告供貨,輕易認定供應商信息構成商業秘密,容易產生壟斷貨源的后果,不利于市場的充分競爭。
因此,認定供應商信息是否屬于商業秘密,應當從權利人是否保持了供應商信息的秘密性,并進行了合理的保密措施進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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