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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學基本建設項目合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基本建設項目合同管理與監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工程合同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相應的咨詢、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等服務合同以及與工程密不可分的材料、設備采購合同等。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三條 基建與規劃處負責合同的起草,學校法人或授權法人代表簽訂合同。

根據工程項目不同性質可以與總承包單位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訂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合同。

第四條 直接發包的工程,學校選擇的承包人應具有與所承接工程相適應的資質等級;施工單位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五條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合同書的形式訂立。

第六條 合同金額30萬元以下的工程原則上采用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文本,招標的工程原則上使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制定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或招標文件模板中的格式合同。

第七條 下列內容原則上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一)承包范圍、質量標準、合同價款;

(二)工期調整的要求;

(三)合同價款支付、調整要求;

(四)材料、設備的供應與標準;

(五)工程洽商、變更的形式和要求;

(六)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

(七)竣工驗收與結算;

(八)其他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內容。

第八條 施工合同原則上應采用固定單價合同方式。工期在一年以內,招標發包時或者直接發包工程簽訂合同時施工圖設計文件完善的工程,可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的工程需要提前將相關資料報送學校審計處審核,經審計處審核后簽訂固定總價合同。

第九條 簽訂施工合同時應當參照國家和北京市頒發的工期定額,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確保工程質量的合理工期。沒有相應工期定額的工程,由基建與規劃處確定合理工期,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工期和相應的措施費用。

第十條 工程質量必須達到國家和北京市質量標準的要求。對工程質量有特殊要求的,學校與承包人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工程質量標準及相應的費用。

第十一條 學校與承包人應當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總費用,并約定該費用的預付和支付計劃、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內容。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條 基建與規劃處建立健全工程合同管理內控制度,明確合同管理人員。施工合同管理人員應當經過業務培訓,具備相應的從業能力。

第十三條 基建與規劃處建立工程合同檔案、臺帳、報表等內控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對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工程變更及合同約定允許調整的內容,基建與規劃處應如實記錄并履行書面確認手續。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應根據審計意見確認相應的工程變更價款,沒有跟蹤審計的由基建與規劃處暫定工程變更價款。確認的工程變更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第十五條 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基建與規劃處應當在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與承包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根據施工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向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章 合同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基本建設項目合同的監督管理主要由基建與規劃處負責,并接受學校合同管理部門的歸口管理,計劃財務處、審計處、法制辦通過資金管理、審計、合法性審查等方式進行內控監督。合同管理中發生糾紛、訴訟或仲裁的,應及時向法制辦報告;涉及違規違紀行為,可向紀檢監察部門舉報。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基建與規劃處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學校印發之日起試行,試行期兩年。

華中科技大學基建工程合同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基建工程合同管理,規范合同行為,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學校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華中科技大學合同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學?;üこ坦芾韺嶋H,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基建工程合同是指學?;ü芾聿块T在工程建設中與社會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簽訂的確定雙方民事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合同。基建工程合同包括勘察合同、設計合同、施工合同、材料/設備采購合同、監理合同、咨詢合同及其他與基建工程相關的合同。

第三條 基建管理處指定專人(即合同負責人)負責與采購與招標中心對接基建工程合同簽訂事宜。基建工程合同簽訂必須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的相關規定,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合同簽訂

第四條 在簽訂合同之前,基建管理處必須認真核實簽約方的情況,確保合約方及具體簽約人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第五條 基建管理處實行合同會簽審批制度。在簽訂基建工程合同前,應通過相應的會簽審查程序。會簽審查人員應分工協作、各負其責、共同把關、維護學校利益。基建管理處合同負責人依據中標通知書及招投標文件與承包商協商合同文本,并將合同報采購與招標中心審核,取得一致意見后,填寫處內合同審批單及采購與招標中心合同審批表,與合同文本一起送交項目負責人、分管副處長,分別對合同內容進行審核。審核完成后報基建管理處處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處長簽批。合同金額5萬元以下的合同,由分管處長簽字(或簽章)并加蓋基建管理合同專用章。對學校集中采購目錄內或學校采購合同簽訂限額以上的基建工程合同,基建管理處完成合同會簽,經學校采購中心復核后,在合同上加蓋學校采購合同專用章。

第六條 合同一律采用書面格式,分類別采用標準合同文本。有國家或行業標準合同文本的,采用國家或行業標準合同文本;沒有國家或行業標準合同文本的,由本部門擬訂標準合同文本,送學校合同主管部門審定、備案。沒有標準合同文本的個案,合同文本須送合同主管部門審核。

第七條 合同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約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第八條 合同內容

基建工程合同一般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部首部分:應寫明合同簽訂雙方的全稱、地址、電話等基本信息;

2.正文部分:應明確工程范圍、建設工期、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合同金額、技術資料交付期限、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工程款支付和結算方式、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違約責任、不可抗力、合同擔保、合同終止、爭議解決、合同有效期限等條款;材料設備合同應注明產品名稱、技術標準和質量、數量、包裝、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交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價格、違約責任、不可抗力、合同擔保、合同終止、爭議解決、合同有效期限等條款;

3.結尾部分:應明確雙方都使用合同專用章,代表人簽字,簽約時間及地點等。

第九條 簽訂合同應嚴格執行相關程序,重要合同必須經學校法律顧問審查。合同簽訂完成后,按基建工程檔案管理要求存檔。

第三章 合同履行

第十條 合同簽訂生效前,嚴禁進入合同履行程序,嚴禁先進場后補簽合同。如涉及安全等特殊情況,需逐級報批,獲批準后方可實施,并及時補簽合同。

第十一條 基建管理處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

第十二條 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第十三條 基建管理處應及時跟進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ü芾硖幉欢ㄆ谶M行監督檢查,確保履約情況符合合同要求,若對方當事人出現嚴重違約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情況,合同執行人應及時評估履約風險并上報。否則,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確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的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協商,切實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第四章 合同糾紛處理

第十五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時,應按《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妥善處理。

第十六條 基建工程合同糾紛由基建管理處聯系學校法規部門共同處理。

第十七條 對于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有效公章。

第十八條 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部門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正式生效后,應遵照執行。第十九條 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與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處理。原《華中科技大學基建工程合同管理實施細則(試行)》(?;?015〕11 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基建管理處負責解釋。

上海交通大學基建處建設工程項目非招標類合同管理辦法

滬交基管[2014] 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簽訂基建、修繕工程項目非招標類合同(以下簡稱“合同”),提升合同質量,提高辦事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由基建處代表學校實施管理的基建、修繕工程項目中,以招標以外的方式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所簽訂的合同,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基本流程如下圖所示。

第二章 合同的提出

第四條 總師室、綜合管理科、工程管理科、質量安全科、計劃投資科等基建處下設科室均可為合同提出科室。

第五條 提出科室根據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應在具體業務委托前,由科室負責人向基建處處務會提出合同簽訂需求。處務會研究決定后,提出科室將與合同簽訂相關的必要性說明、圖紙、預算、擬委托單位營業執照及與具體業務委托相關的資質文件等材料提交計劃投資科擬稿。提交材料如與處務會決定不符的,計劃投資科應及時向基建處領導或處務會議匯報。

第三章 合同的擬稿

第六條 合同擬稿由計劃投資科負責,提出科室配合。計劃投資科應根據處務會決定、提出科室提交的材料等進行合同擬稿。若有國家、上海市有關部門制訂的示范文本的,合同擬稿應盡可能使用示范文本。

第七條 計劃投資科認為必要,報經分管處領導同意后,組織合同洽談。合同洽談工作按學校、基建處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合同擬稿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合同擬稿實際時間如與本條規定不符的,計劃投資科應及時向基建處領導或處務會議匯報。

第四章 合同的審核

第九條 合同審核工作由計劃投資科負責組織。

第十條 合同擬稿完畢,計劃投資科應將擬辦合同提交分管處領導審核。分管處領導審核同意后,以書面形式征求學校審計、法務部門意見。

第十一條 分管處領導認為必要,應征求基建處其他處領導或科室意見。

第十二條 計劃投資科應按基建處領導、相關科室、學校審計和法務部門的意見對擬辦合同進行修改。如有必要,應及時征求擬委托單位意見,提出科室配合。

第十三條 擬辦合同修改完畢,提出科室、計劃投資科等根據審核情況,對擬辦合同進行書面會簽、確認,填寫合同審核表。

第十四條 合同審核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0個工作日。各部門、科室審核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個工作日。合同審核實際時間如與本條規定不符的,計劃投資科應及時向基建處領導或處務會議匯報。

第五章 合同的簽訂

第十五條 計劃投資科負責聯系擬委托單位對擬辦合同的確認、簽章等工作,提出科室配合。

第十六條 上條所涉工作全部完成后,計劃投資科整理合同擬稿、審核的過程文件及待簽合同文本。由基建處處長報請分管校領導批準并簽訂合同。

第十七條 校領導簽訂完畢,由計劃投資科辦理合同專用章、校領導私章、正、副本章、騎縫章等用印事宜。合同用印工作按學校、基建處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合同的分發

第十八條 合同簽訂完畢,由計劃投資科進行編號。合同編號原則為代表工程項目名稱的四個字母、流水號及簽訂年份。

第十九條 計劃投資科負責及時將簽訂完畢的合同正式文本分發到各科室、相關部門和單位。合同分發科室、相關部門和單位主要為:

(一)基建處檔案室(合同正本1份);

(二)計劃投資科(合同副本1份);

(三)提出科室(合同副本1份);

(四)財務計劃處(合同副本1份);

(五)審計處(合同副本1份);

(六)委托單位(合同正本1份、副本份數按合同約定)。

第二十條 合同按有關規定,需要進行備案或登記的,由委托單位負責辦理。合同提出科室須督促委托單位及時辦理合同備案或登記工作。備案或登記合同的正、副本要求及份數等應在合同中約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已簽訂合同的補充、廢止、解除工作流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凡因越權辦理合同簽訂、泄露合同機密、未及時匯報涉及合同的重要情況或遺失合同相關資料對學校造成損失的,將追究相關人員的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基建處《工程建設項目合同管理辦法》、《特殊工程項目合同簽訂、付款辦理的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

1.工程項目非招標類合同審核表;

2.工程項目非招標類合同征求意見表。

上海交通大學基建處 2014年10月

(一)附件【工程項目非招標類合同征求意見表.pdf】已下載115次

(二)附件【工程項目非招標類合同審核表.pdf】已下載118次

復旦大學基建項目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學校基本建設合同管理行為,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復旦大學合同審核與備案規定》、《復旦大學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合同指學校授權基建處為一方當事人與社會自然人、法人、其它組織之間訂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第三條 凡是由基建處組織實施的工程項目(含新建、改建、擴建和修繕工程),均納入本辦法管理范圍。

第二章 合同的會簽、審核及簽訂

第四條 合同會簽:基建項目合同需項目組兩人以上人員負責談判、擬稿,并填寫《復旦大學基建處合同會簽單》進行流轉。凡合同審閱者均需簽署有無修改意見,擬稿人根據相關修改意見認真修改合同,經分管處長核定并簽字確認后交合同辦,方可加蓋合同章。項目組指定專人對口審計處送審跟蹤審計(包括前期)資料,合同辦負責將合同(100萬以上建設合同和50萬以上咨詢或買賣合同)送學校法律事務辦公室送審。項目組擬稿人負責會簽過程跟蹤,不簽署完畢不能外送。

第五條 合同審查:合同提交時需提供相關材料原件,如工程預算、立項報告、招投標文件、評(議)標結果,中標通知書等。會簽人員須在各自的職能崗位上認真負責地對合同有關條款進行審核,并對其修改的部分負責。主要審核內容:

1、合同文本是否規范,項目是否齊全,有無遺漏;

2、合同內容是否合法合規;

3、合同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否得到充分保證,有無受到損害;

4、其他需審核的內容。

第六條 合同簽署:簽訂工程合同,必須遵守相關法律和法規,堅持平等互利、協商一致、誠實守信的原則。審查通過的合同由各項目組至少一人在經辦人(代理人、代表人)欄內簽字;修繕工程經費自負的項目,還需使用單位簽署、蓋章。合同會簽后交合同辦加蓋合同章后,方可分發。

第七條 合同蓋章:合同經會簽通過后,項目負責人將根據會簽意見修改后的合同交對方單位先簽字或蓋章,然后送合同辦蓋合同章;需蓋學校法人章的新建合同擬定后,由綜合辦統一填寫《復旦大學印章使用登記表》,交處長簽字后,送交校辦蓋章、用印。

第八條 合同份數:正本兩份,甲、乙方各執一份;副本視情況而定,一般建議我方不少于三份。

第三章 合同履行、付款及監督

第九條 基建合同訂立后由基建處代表學校負責履行合同。

第十條 合同付款:

(1)基建項目:需付款的基建合同由項目部送交一份原件給學校財務處。財務部門負責按照合同約定和有關批準手續辦理付款。

(2)修繕項目:需要按照合同約定辦理付款手續的工程項目,由項目負責人填寫《復旦大學工程項目款及大額貨幣資金支付審批表》(一式三份),并經由使用單位、本部門部長審核會簽后,附合同原件一份及相關資料送合同辦審核,10萬元以上付款項目需基建處處長以及分管副校長審核會簽后,方可送交校財務處按照合同約定和有關批準手續辦理付款。

第十一條 合同監督:所有基建合同副本(或復印件)由項目部送交總包單位、監理、項目負責人并簽收,各自負責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章 合同的管理

第十二條 合同正式簽訂后,經辦人必須將合同原件送基建處合同辦和投資控制辦備案,并辦理簽收手續。

第十三條 經辦人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合同條款,定期或不定期向分管領導報告合同履行情況。

第十四條 對于合同變更的要重新簽訂書面補充協議,程序同正式合同。

第十五條 建立臺賬:合同辦收到簽約完成的合同后,應當及時編號和登記,包括紙質簽字登記和計算機管理。登記欄目應當包括施工單位、合同名稱、合同金額,簽約日期、經辦人等等。投資控制辦負責準確、及時、完整反映合同履行情況及合同價款往來狀況。

第十六條 合同辦對所簽訂的有效合同的履行情況定期進行檢查,凡已履行完結的合同在登記表上注明“履結”及日期,到期未結的合同向處領導及時報告,督促對方盡快履結。

第五章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十七條 合同履行爭議解決方式應在合同中約定,主要有:和解、調解、仲裁及訴訟。若需訴訟解決的,基建處須與學校法律事務部商討確定法律解決方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因未按本辦法處理合同事宜而給學校或單位造成損失的,學校將追究其行政及經濟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基建處負責解釋。

重慶大學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質量、投資、進度的管理與控制,維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使建設工程的合同管理有序高效開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重慶大學基本建設管理辦法》,結合學校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重慶大學的各類建設工程合同均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合同(以下簡稱合同),是指建設工程的勘察和設計合同、建筑與安裝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建設工程材料及設備采購合同、工程咨詢和委托監理等建設工程合同。

第三條 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解除、爭議的解決、合同條款解釋等各環節須執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的相關規定,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二章 合同簽訂管理

第四條 建設工程合同必須由校長或校長授權的分管校領導、職能部門以“重慶大學”名義簽署。凡未經學校授權的部門、單位不得以本部門、單位的名義對外簽署建設工程合同。

第五條 對外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由學校授權基建規劃處歸口管理,負責組織合同的談判、合同文本的起草和簽訂。

第六條 分管基建校領導是合同管理負責人,負責合同的簽訂,基建規劃處主要負責人是合同管理執行人,負責組織合同的談判、審查,并配備合同管理人員負責合同的登記、檢查和督促工作。

第七條 合同文本應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學校有關規定、合同性質、當事人要求等制定相關條款。合同的要素應齊全,條款應明確、具體,滿足合同執行深度要求。主要內容應包括:法人名稱和地址、項目內容、合同價格、付款方式、結算方式、質量要求、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條款。

第八條《重慶大學施工安全責任書》、《廉政協議書》作為合同附件與合同同步簽訂。

第九條 建設工程合同一律使用重慶大學(基建)合同專用章,未使用基建合同專用章簽訂的合同為無效合同,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有關責任人承擔。

第十條 所有正式合同文本需送計劃財務處一份。基建規劃處建立系統、完整的合同文件檔案管理制度,負責所有合同文件的歸檔管理。計劃財務處負責合同價款支付與結算有關的合同文件的歸檔與保管。

第十一條 依法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不得擅自變更,確因情況出現較大變化或出現不可抗力,需要變更的,按照《重慶大學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執行。當變更金額超過30萬元,須報經校工程建設領導小組審批,并按程序增加補充合同條款,項目建設規?;蛲顿Y經費增加數超過計劃規模或投資的10%時,需經校長辦公會討論后向教育部申報調整。

第四章 法律和經濟責任

第十二條 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轉讓、變更。合同雙方之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施工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十三條 未按照本辦法履行合同簽訂程序而私自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均視為無效合同。合同管理部門和人員(經辦人員、審核、審批人員)如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或本規定,給學?;虿块T造成經濟損失或其他損失的,將視情節和后果,給予相關責任人行政和經濟處罰,觸犯法律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重慶大學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學校原有相關制度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基建規劃處負責解釋。如有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及地方政府的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南京信息工程大學新區建設關于合同審核工作規程

為了確保我校新校區建設健康、有序、高效地進行,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程。

一、合同審核范圍

3萬元(含3萬元)以上基建、采購項目所簽訂的合同。

二、合同審核程序

1、由合同項目主辦單位確定本單位承辦人,草擬合同內容;

2、經有關人員核稿后,報主辦單位分管負責人審核;

3、將合同初稿送校監察審計處審核;

主要審核合同中有關合同價款、支付方式與費用調整等條款的內容是否具體、明確(有關技術方面的條款由合同項目主辦單位明確審核責任人);是否有對學校明顯不利或有損學校合法權益的條款或內容。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合同,請項目領導小組成員同時審核,填寫審核意見,并在合同審核記錄表上簽字。

4、合同審核后,由有關承辦人和負責人進行修改、洽談。修改后的合同復印件送監察審計處一份,由監察審計處負責人在合同審核記錄表上簽字,并蓋審計章,隨合同一起歸檔。

5、修改后的合同隨附監察審計處蓋章的合同審核記錄表按規定程序報校領導審閱,經甲乙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生效。50萬元以內的合同一般由主管部門負責人受校領導委托簽字,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合同,應由分管領導簽字。

三、報審材料

1、合同初稿

2、招投標文件及合同乙方的中標審批表(特殊情況附情況說明);

3、概預算表。

四、合同審核時限

在報審材料齊全的情況下,標的在200萬元以內的合同,一般不超過三天,標的在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或較復雜的合同,一般不超過五天,對有些特別重大的合同,一般不超過七天。

五、沒有經過審簽的合同,財務人員不予執行。

六、校內其它數額較大的合同,可參照本規程進行審核。

上海交通大學基建處建設工程項目招標申請、招標文件及招標類合同審核管理辦法

滬交基管[2014]2號

為進一步規范基建處工程項目招標申請和招標文件流轉審核程序,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特制訂如下管理辦法。

第一章工程項目招標申請

第一條 申請時間

工程項目招標申請由項目工程師根據項目形象進度需要、合同約定,結合學校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有關工程招標時限要求提前一周提出;

第二條 資料要求

項目批復文件、報建表、施工圖紙、技術要求、工程概況等相關資料;

第三條 提交方式

項目工程師負責網上申請,網上申請提交后,相關書面申請由項目工程師簽字后,報分管處領導審批。綜合管理科負責將審批同意的招標申請(書面)以及相關資料送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招標辦簽署受理意見后,由綜合管理科將招標申請表復印件發項目工程師、計劃投資科等相關科室進行備份。計劃投資科負責督促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及時制定招標計劃,啟動招標工作。

第二章招標文件的審核

第四條 審核范圍

由學校招投標管理辦公室送基建處流轉的各類招標文件,包括設計招標文件;勘察招標文件;監理招標文件;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材料與貨物采購招標文件;其它類型招標文件等。

第五條 審核內容

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項目概況和技術要求;投標須知;投標人的資格與標準;投標文件格式;投標報價要求;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評標辦法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第六條 流轉方式

綜合管理科負責接收校招標辦發出的招標文件審閱稿,發起處內流轉程序,流轉過程進行監督,并將最終審閱意見反饋給招投標管理辦公室。計劃投資科負責按招標文件類型建議參與處內流轉的科室,對處內流轉意見進行整理匯總,形成基建處對招標文件的審閱意見并報分管處領導審批。

第七條 審核時間

各會簽部門會簽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個工作日。

第八條 工作職責

計劃投資科:負責招標文件的全面審核、組織處內會簽與意見匯總等,重點審核付款和結算條款以及有關條款與招標法規的一致性和協調性;審核工程量清單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審核文件中的結算方式、付款方式等條款。

項目工程師及工程管理科:審核招標文件,重點審核招標文件中的質量、工期和進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有關工程管理的條款。

總師室:審核招標文件,重點審核招標文件中技術參數、技術要求等技術類條款,以及圖紙的完整性。

分管處領導:組織協調各科室審核意見,綜合基建處意見。

第九條 會簽科室相關人員須妥善保管招標文件并嚴守相關秘密,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積極維護學校的權益。

第十條 招標類合同是指由校招標辦組織招標確定乙方單位后,由校招標辦負責起草、校內審核及組織簽訂的工程合同?;ㄌ庩P于招標類合同的審核流程參照招標文件審核流程執行。

附件:

1. 基建處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文件(招標類合同)流程圖;

2. 基建處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文件(招標類合同)流轉審核單。

上海交通大學基建處

2014年10月

(一)附件【基建處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文件(招標類合同)流程圖.pdf】已下載171次

(二)附件【基建處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文件(招標類合同)流轉審核單.pdf】已下載153次

哈工大基建處合同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理順、完善基建處內部管理體制,提高管理水平,規范合同管理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基建處內所轄建設工程項目的勘探、設計、施工合同,監理合同、材料或有關設備采購合同,技術咨詢與服務合同及其他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實行專人審查、統一簽約、集中管理、一律存檔的原則。特制定本辦法。

一、合同的簽訂程序

基建處所有合同一律實行統一格式、分類別經辦、專人審查、處長簽定的簽約程序,具體分為:

1、經招標程序確定的(特殊情況例外)設計、勘察、監理等項目前期合同,由主管合同處長審查,處長簽定。

2、經招標程序確定的施工總承包合同由主管合同處長審查,各有關科室相關人員配合,處長簽定。

3、經招標程序確定的甲方分包工程、材料與設備采購合同由主管合同處長負責經辦,各有關科室相關人員配合,處長簽定。

4、對小額度材料和設備采購合同由主管工程處長負責經辦,各有關科室相關人員配合,主管合同處長審查,處長簽定。

二、合同的發放范圍

合同雙方簽署完畢,到辦公室蓋章登記后,由辦公室統一根據工作需要發放到相關部門和有關人員。

三、合同的管理責任

1、合同是約束雙方當事人的重要法律文件,也是結算與審計等工作的依據,其條款必須清晰、準確和全面;合同履行完畢后必須存檔。

2、正式合同簽訂后,合同經辦人必須將正式合同送交辦公室,再由辦公室轉交資料管理員和經濟科(2份)同時要辦理交接簽收手續,合同管理員按規定存放歸檔妥善保管。

3、合同在實施中必須加強監督管理。工程項目負責人應認真檢查工程是否按合同規定實施,并定期或不定期向處領導報告合同履行情況。

4、工程預結算人員、財務人員必須嚴格按合同條款辦理有關結算和財務決算事宜。

5、由于合同經辦人未按規定范圍及時發送合同或有關人員未嚴格執行合同,而在工程中產生糾紛或產生質量事故、影響工期,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6、為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嚴禁泄露合同機密。由于泄密而造成損失,應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基建合同談判審核程序

為了更好地推動我校新校區的建設進程,積極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建筑法》、《合同法》、《招標投標法》以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合同的審核工作,特制定本程序。

一、首先由乙方(承包方)根據我方的招標文件要求,提供相應的工程預算等,由我方項目負責人會同有關工程技術人員對工程設計(含施工圖)、工程預算等進行審核、確認,必要時可向校外有關行業(專業)主管部門咨詢,組織專家會審以避免在工程技術(設計)、工程預算方面出現重大疏漏。

二、合同審核人員受理合同時,項目負責人須提供如下資料:

1、立項報告、中標通知書、審批表。

2、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以及招標答疑等。

3、工程預算書。

4、合同書草本。

三、由合同審核人員根據《合同法》、《建筑法》、《招標投標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學校的立場出發,積極維護學校的權益,對中標方提供的合同草案(我方合同審核人員可自擬合同)提出修改意見,并進行全面的修訂。

四、由合同審核人員就合同修訂的內容,與分管處長、分管科長、該項目負責人以及相關的工程技術人員等進行磋商,直到內部取得一致意見。合同修訂后報分管處長審簽,再送相關部門審核、定案。

五、基建處內部對參加合同(協議)談判的人員組成,要求如下:

1、合同價款(標的額)在3萬元以下的,由項目負責人組織,參加人員有:分管科長、項目負責人、合同審核人員等;

2、合同價款(標的額)在3萬元以上(含3萬元)且在50萬元以下的,由分管科長組織,參加人員有:分管處長、分管科長、項目負責人、合同審核人員,并請財務處和監察審計處派員參加;

3、合同價款(標的額)在50萬元以上的(含50萬元),由分管處長組織,參加人員有:分管處長、分管科長、項目負責人、合同審核人員;并請校財務處長、校監察審計處負責人參加;

4、有關設備、材料采購合同的談判,在上述組成人員參加的基礎上,還須邀請校相關職能部門人員參加。

六、合同審核的時限要求:

1、一般合同兩天內審核修訂完畢,并報校監察審計處審核;

2、重大或較復雜合同四天內審核修訂完畢,并報校監察審計處審核。

3、緊急合同特事特辦,要在一天(加班加點也要完成)審核修訂完畢,并報校監察審計處審核;

七、經過以上基建處的合同審核程序取得一致意見,并經分管處長審簽后,再由基建處合同審核人員將修訂過的合同、中標通知書、審批表、工程預算書等相關材料報送校監察審計處,由校監察審計處作最終審核把關并簽字蓋章。

八、校監察審計處審核操作程序,由校監察審計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九、經審核通過的最后定案的合同,對合同審批簽字人員,要求如下:

1、合同價款在3萬元以下的,由分管處長簽字。

2、合同價款在3萬元以上(含3萬元)且在50萬元以下的,由處長簽字。

3、合同價款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須報請校領導簽字。

十、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并按規定報批(是指按照規定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簽證或公證的合同)后,合同原件送基建處財務一份,歸檔一份,項目負責人一份,監理一份、跟蹤審計人員一份。根據工作需要,同時可將合同復印件及其合同審批記錄表等報送監察審計處、基建處領導和分管科長各一份,以便工作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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