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1月24日訊 日前,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明確,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退出機制,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有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的,或者連續2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的等情形之一,一般應當免去現職。
《規定》指出,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管理,應當適應事業單位公益性、服務性、專業性、技術性等特點,遵循領導人員成長規律,激發事業單位活力,推動公益事業高質量發展。
不同行業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基本條件應當適應本行業特點和要求。其中,宣傳思想文化系統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堅持政治家辦報辦刊辦臺辦新媒體,有強烈的意識形態陣地意識;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領導人員應當認真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自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科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堅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的方向,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尊重科研工作規律,弘揚科學家精神,自覺踐行創新科技、服務國家、造福人民的價值理念;公立醫院領導人員應當堅持為人民健康服務的方向,有適應醫院高質量發展的先進管理理念和實踐經驗。
《規定》明確,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提任六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5年以上工作經歷。從管理崗位領導職務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具有副職崗位2年以上任職經歷;從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具有下級正職崗位3年以上任職經歷。主要以專業技術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領導班子行政正職、分管業務工作的副職一般應當具有從事本行業專業工作的經歷。此外,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還應當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以及符合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要求。
特別優秀的,或者因國家重大戰略、重大工程、重大項目、重點任務選拔高精尖缺人才擔任領導人員以及內設機構負責人等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適當放寬任職資格。放寬任職資格以及從專業技術崗位到管理崗位擔任領導班子正職或者四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應當從嚴掌握,并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
對于任期和任期目標責任,《規定》明確,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制。每個任期一般為3至5年。領導人員在同一崗位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10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任職年限。
任期目標的設定,應當符合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的要求,體現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事業單位特點,注重打基礎、利長遠、求實效。任期目標由事業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領導班子的任期目標一般應當報經主管機關(部門)批準或者備案。
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考核,主要是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根據工作實際開展平時考核、專項考核。考核評價以崗位職責、任期目標為依據,以日常管理為基礎,注重政治素質、業績導向和社會效益,突出黨建工作實效。積極推進分類考核,結合行業特點和事業單位實際,合理確定考核內容和指標,注意改進考核方法,提高質量和效率。
《規定》明確,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退出機制,促進領導人員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增強隊伍生機活力。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有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的,或者連續2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的;解除聘任關系(聘任合同)或者聘任期滿不再續聘的;受到責任追究應當免職的;不適宜擔任現職應當免職的;因違規違紀違法應當免職的;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1年以上的;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情形之一一般應當免去現職。
黨委(黨組)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履行對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監督責任。
(編輯:趙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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