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區性民辦非企業單位
成立登記
辦
事
指
南
一、適用范圍
適用于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政廳申請成立登記全區性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設定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五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十條:設立慈善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準予登記并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三、申請條件
(1)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2)有規范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
(3)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
(5)有必要的場所。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取得相應執業許可證書的,還須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
四、不予登記情形
(一)有根據證明申請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宗旨、業務范圍不符合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
(二)在申請成立時弄虛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沒有必要成立的;
(四)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五、名稱預先核準
(一)名稱要求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的核準登記,監督管理其名稱的使用,保護其名稱權。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受法律保護。
(一)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行政區域的名稱 字號 行(事)業或業務領域 組織形式。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漢字組成。可以使用本地或者異地的地名作字號,但不得使用縣以上(含縣)行政區劃名稱作字號。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根據其業務,依照國家行(事)業分類標準劃分的類別,在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中標明所屬行(事)業或者業務特點。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中所標明的組織形式必須明確易懂,一般稱學校、學院、園、醫院、中心、院、所、館、站、社、公寓、俱樂部等。不得使用“總”字。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內容:
1.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2.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違背社會道德風尚,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3.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4.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人民團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事業單位名稱、企業名稱及宗教界的寺、觀、教堂(佛、道教的寺、觀,伊斯蘭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稱;
5.已被撤銷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
6.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六)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管理機關管轄范圍內不得與已登記的同行(事)業單位名稱相同。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可行性報告(見附件01撰寫指引);
2.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預先核準(可在新疆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平臺提交)。
六、申請材料目錄
1、成立登記社會服務機構的申請書(見附件02模板)。
2、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見附件03模板)。
3、辦公場所使用權證明。辦公場所為租賃的,須提供租賃合同復印件(租期3年以上)以及房產證復印件,需寫明場所所在地街道門牌號碼;辦公場所為其他組織或個人無償提供的,須由房產所有者出具證明,并提供房屋產權證復印件,需寫明所在地街道門牌號碼。
4、開辦資金捐資承諾書,驗資報告(見附件04模板)。
5、發起人、擬任法定代表人及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社會服務機構設立理事會,理事數為3至25人;有近親屬關系的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理事、負責人、財會人員以及上述人員的近親屬不得兼任監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擔任社會服務機構的負責人)。
6、章程草案。(可在中國社會組織政務服務平臺辦事指南中下載);
7、主要從業人員基本情況。包括登記表及資格證書復印件。要有與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從業人員具備相應的能力和資質。
9、黨建方案。(1)組建條件。凡有三名以上組織關系在該社會服務機構正式黨員的,應設立黨組織;黨員數不夠3個的,可成立聯合黨組織;沒有黨員的社會服務機構業務主管部門派黨建指導員或聯絡員。(2)擬任黨組織書記一般從社會服務機構內部產生,提倡由黨員社會服務機構負責人擔任,社會服務機構負責人不是黨員的可從管理層中選拔黨組織書記。(3)加強黨建支持力度。應寫黨建承諾書(見附件16),承諾函內容:建立經費保障機制,年黨建工作經費投入不少于5000元;為社會服務機構黨建活動提供必要場所,達到有場所、有設施、有標志、有黨旗、有書報、有制度的“六有”目標。
黨建相關要求:一是要將支持黨建工作寫入章程。明確黨組織在社會組織中的功能定位、職責權利、經費保障。二是申請成立登記時,提交《社會組織員工黨員統計表》(見附件15)。三是申請成立登記時,提交《社會組織黨組織擬組成人員名單》(見附件14),凡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社會組織應設立黨組織。條件不成熟的社會組織由業務主管單位選派黨建指導員。四是社會組織向民政部門報備相關單位同意成立社會組織黨組織或同意作為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的批復,完成黨建工作相關信息采集后,民政部門向社會組織發放《法人登記證書》。
七、獲得自治區民政廳成立登記批復,召開成立大會前所需材料
1、召開成立大會申請;
2、成立大會(第一屆第一次理事會)議程;
3、理事、監事和負責人候選人名單;
4、補充完善后的章程。
(成立大會的時間地點可在獲得批復后確定)
八、成立登記文件目錄
1、成立大會選舉結果及相關材料;
2、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表、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表、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人備案表(見附件07、08、09);
3、社會組織銀行賬戶、印章備案表(見附件11、12此項材料需在辦理證書后備案);
4、成立大會通過的章程及章程核準表(見附件10);
5、誠信自律承諾書(見附件17);
6、黨組織成立批復(或同意作為黨建工作領導機構的文件)。
九、辦理基本流程
(1)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成立登記申請材料。
(2)符合受理條件的,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受理、審查,作出準予或不準予決定。準予許可的,發起人在新疆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平臺網上辦事大廳錄入所有申請材料。
(3)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后,申請刻制印章,在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在銀行開立銀行賬戶。印章式樣和銀行賬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辦理地點:烏魯木齊市新華南路538號自治區民政廳
聯系電話:2879632、2862312
全區性民辦非企業單位
變更登記
辦
事
指
南
一、辦事流程
申請—→受理—→審核—→審批—→換發證書、公告。
二、須提交的文件材料
1、變更場所:(1)變更申請書;(2)理事會決議(會議紀要);(3)變更登記表;(4)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變更的批復文件;(5)新場所的產權或使用權證明;(6)修改后的章程及章程核準表;(7)原登記證書(正副本)。
2、變更業務范圍:(1)變更申請書;(2)理事會決議(會議紀要);(3)變更登記表;(4)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變更的批復文件;(5)修改后的章程及章程核準表;(6)原登記證書(正副本)。
3、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1)變更申請書;(2)理事會決議(會議紀要);(3)變更登記表;(4)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變更的批復文件;(1)變更申請書;(2)理事會決議(會議紀要);(3)變更登記表;(4)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變更的批復文件;(5)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況和身份證明復印件;(6)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任職期間的離任審計報告);(7)修改后的章程及章程核準表;(8)資產交接確認書;(9)原登記證書(正副本)。
4、變更開辦資金:(1)變更申請書;(2)理事會決議(會議紀要);(3)變更登記表;(4)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變更的批復文件;(5)驗資報告;(6)原登記證書(正副本)。
5、變更業務主管單位:(1)變更申請書;(2)理事會決議(會議紀要);(3)變更登記表;(4)原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不擔任業務主管的批復文件;(5)新的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批復文件;(6)修改后的章程及章程核準表;(7)原登記證書(正副本)。
6、變更名稱:(1)變更申請書;(2)理事會決議(會議紀要);(3)變更登記表;(4)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變更的批復文件;(5)修改后的章程及章程核準表;(6)登記證書(正副本)、印章。
辦理地點:烏魯木齊市新華南路538號自治區民政廳
聯系電話:2879632、2862312
全區性民辦非企業單位
注銷登記
辦
事
指
南
一、辦事流程
申請—→受理—→審批—→注銷公告。
二、須提交的文件材料
1、理事會決議(會議紀要);
2、注銷登記申請書;
3、注銷登記表;
4、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意見;
5、清算報告;
6、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正、副本);
7、印章、銀行賬戶銷戶證明及清稅證明。
辦理地點:烏魯木齊市新華南路538號自治區民政廳
聯系電話:2879632、286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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