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完善黨建工作機制,提升省本級社會組織黨建工作規范化、科學化、標準化水平,省民政廳會同省委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印發《江西省省本級社會組織年度檢查中同步檢查黨建工作的操作規程(試行)》,對黨建檢查遵循原則、重點內容、程序、評分標準以及評分細則做了明確的規定,為省本級社會組織年度檢查同步檢查黨建工作提供了規范。
全文如下:
江西省省本級社會組織年度檢查中同步檢查黨建工作的操作規程(試行)
第一條 為健全完善黨建工作機制,提升省本級社會組織黨建工作規范化、科學化、標準化水平,根據中央和我省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相關文件要求,現就規范做好省本級社會組織年度檢查同步檢查黨建工作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江西省省本級社會組織,即由江西省民政廳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
認定為慈善組織的社會組織,實行年度報告制度,相關工作參照本規程開展。
第三條 在社會組織年度檢查中同步檢查黨建工作(以下簡稱“黨建檢查”),是指社會組織按照規定的期限、方式和內容,向業務主管單位黨組織或行業<綜合>黨委(下面統稱上級黨組織)報告年度黨建工作開展情況,并由上級黨組織研究提出黨建檢查結論的一項制度性安排。黨建檢查完成后,方可提請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社會組織年度檢查。
第四條 黨建檢查遵循原則:
(一)堅持政治建設與中心工作相結合。圍繞社會組織黨組織職能定位,將履行黨的政治責任與社會組織中心任務相結合,推動將黨建工作融入社會組織運行和發展全過程,切實增強黨組織政治功能和組織功能。
(二)堅持日常管理與年度檢查相結合。上級黨組織應加強對歸口管理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指導,同時通過黨建檢杳更加全面準確了解掌握所屬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情況,持續推動社會組織黨組織增強落實主體責任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
(三)堅持目標管理與量化考核相結合。結合社會組織特點,將黨組織功能定位和年度目標任務逐項細化成可量化的具體指標及權重,形成黨建檢查評分細則,并根據量化考核分值來確定黨建檢查等級。
第五條 本規程旨在指導規范已建立黨組織的社會組織的黨建檢查。登記管理機關在組織年檢時,應對未建立黨組織的社會組織黨建檢查事項另行提出具體要求。
第六條 納入聯合黨組織管理的社會組織,黨建檢查由所在黨組織依據實際,提供書面評定意見后,提交上級黨組織初審。
第七條 社會組織黨組織書記是黨建檢查第一責任人,對相關信息及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
第八條 黨建檢查時間與社會組織年檢年報時間一致,具體由登記管理機關通知明確。
第九條 各上級黨組織負責歸口管理社會組織黨建檢查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十條 黨建檢查重點內容依據社會組織黨組織功能定位確定,主要包括:
(一)社會組織黨組織是否發揮戰斗堡壘作用,教育黨員群眾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監督和保障社會組織依法從業、誠信從業,促進行業自律;
(二)制定年度工作計劃時,業務工作和黨建工作是否一起謀劃、一起部署、一起落實;
(三)黨組織參與社會組織重大事項決策,以及黨組織班子成員與社會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班子成員雙向進入、交叉任職等制度措施是否落實到位;
(四)社會組織黨組織“三會一課”、主題黨日、民主評議黨員等黨內組織生活開展情況;
(五)社會組織黨組織工作經費是否保障和合理使用,活動場所管理使用是否規范,黨務工作者是否按規定參加相關培訓。
第十一條 黨建檢查程序:
(一)登記管理機關發出年檢年報工作通知時,同步對黨建檢查事項進行布置;
(二)社會組織在規定時間在線填寫打印《年度工作報告書》的同時,下載打印《江西省省本級社會組織黨建檢查評分細則表》(試行),由黨組織負責人或黨務工作者對照黨建檢查評分細則,完成自評得分,由黨組織書記簽字并加蓋黨組織印章;
(三)社會組織將《江西省省本級社會組織黨建檢查評分細則表》(試行)及相關佐證材料,連同《年度工作報告書》報上級黨組織審查。上級黨組織組織審核并研究確定黨建檢查等級,在《年度工作報告書》簽署初審意見后蓋公章;
(四)雙重管理社會組織,將《年度工作報告書》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蓋章后,掃描上傳登記管理機關年檢系統。無業務主管單位社會組織,直接將《年度工作報告書》掃描上傳登記管理機關年檢系統;
(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年度工作報告書》及相關材料,對接受年檢的社會組織作出年檢結論,發布年檢結論公告。
第十二條 黨建檢查實行量化考核,綜合評定分數按照社會組織自評得分占比40%、上級黨組織考評得分占比60%折算后確定。
第十三條 社會組織如有下列情形,可以酌情加分:
(一)所在社會組織工作成績突出的,內部治理規范,等級評估獲得3A以上的;
(二)黨組織工作成績突出,特色黨建經驗做法得到省級以上相關部門總結推廣或安排會議典型發言的;
(三)黨建工作信息或調研文章被省級以上相關部門主辦的刊物或網站發表采用的;
(四)在急難險重任務中發揮重大作用或履行社會責任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承擔上級布置工作任務并取得顯著成效的。
上述每項所加分值在評分細則內予以明確,累計加分不超過10分。
第十四條 黨建檢查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級,綜合評定分數80分以上為合格,60分以上且不足80分的為基本合格,60分(不含)以下為不合格。
第十五條 社會組織如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應認定為“不合格”:
(一)社會組織黨組織負責人因在社會組織從業中受到黨內嚴重警告及以上紀律處分的;
(二)上級黨組織對社會組織存在問題提出整改要求,社會組織拒不整改的;
(三)黨務工作不規范,仍然存在“三類”突出問題之一的;
(四)黨組織負責人在參與重大決策中缺位、失責,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引發負面社會輿情、產生不良影響或受到上級部門通報的;
(五)報告有關情況或提供相關材料時弄虛作假的。
第十六條 黨建檢查結論作為社會組織年檢結論的重要參考,由登記管理機關綜合社會組織業務工作開展情況,確定社會組織年檢結論。
第十七條 黨建檢查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社會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結束,社會組織黨組織應當于15日內向上級黨組織報送整改報告。
第十八條 省本級社會組織黨建檢查評分細則(試行)與本辦法同步制定,登記管理機關可結合省本級社會組織發展形勢需要,商上級黨組織定期進行調整完善。
第十九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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