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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由于內部控制被否IPO案例匯編(內部控制系列)(近三年內部控制失敗案例)

歷年由于內部控制被否IPO案例匯編(內部控制系列)(近三年內部控制失敗案例)

案例1、 廈門科拓通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8月30日創業板被否)

案例2、 萬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7月14日創業板被否)

案例3、 陜西紅星美羚乳業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5月6日創業板被否)

案例4、 北京市九州風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3月29日創業板被否)

案例5、 北農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3月17日創業板被否)

案例6、 亞洲漁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2月8日創業板被否)

案例7、 浙江世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2月16日創業板被否)

案例8、 華泰永創(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1月25日創業板被否)

案例9、 淄博魯華泓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9月23日創業板被否)

案例10、 四川華夏萬卷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3月19日創業板被否)

案例11、 長沙興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1月26日科創板被否)

案例12、 精英數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9月1日科創板被否)

案例13、 北京嘉曼服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月9日主板被否)

案例14、 北京國科環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9月5日科創板被否)

案例1:廈門科拓通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8月30日創業板被否)

【被否理由】

深交所上市審核中心重點關注以下事項:

一是發行人智慧停車運營管理業務收入增長的合理性,報告期內毛利率大幅上升的原因,部分項目未保留貨物簽收或工程驗收憑證的原因及影響;二是發行人無法核實智慧停車運營管理服務業務中業主方與管理方合作期限的原因,該項業務中折舊政策的準確性,設備投入、承包費用、人工成本、施工勞務成本的完整性;三是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是否能夠合理保證公司運行效率、合法合規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

上市委員會審議認為,發行人部分業務原始單據不完整,固定資產折舊政策不謹慎,合同管理不規范。會議認為,發行人不符合《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一條、《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十八條的規定。

【上市委問題】

1.中青匯杰為發行人2020年第五大客戶。2020年發行人與中青匯杰先后簽署停車場投資運營管理合作協議、設備銷售合同和軟件銷售合同,設備銷售合同的付款期限為8年。請發行人結合上述交易的具體內容、作價依據、交付流程、付款進度及外部證據,說明該交易的合理性和商業邏輯,相關信息披露是否準確、完整。請保薦人說明核查過程,并發表明確意見。

2.2020年9月,發行人與深圳義德簽署廣告協議,協議及結算單中未約定廣告推送內容。發行人2020年12月確認對深圳義德的廣告收入452.83萬元,相關毛利額408.80萬元。請發行人結合上述交易的具體內容、作價依據、交付流程及外部證據,說明該交易的真實性、合理性和商業邏輯,相關信息披露是否準確、完整。請保薦人說明核查過程,并發表明確意見。

3.現場督導發現,發行人2018年前五大客戶之一的重慶一枝花科技有限公司持股40%的股東兼董事萬朝云系發行人控股孫公司重慶速泊的財務負責人,發行人當年向上述客戶的銷售額為664.34萬元。發行人2019年前五大客戶之一的沈陽健安通訊技術有限公司長期使用發行人“科拓”“速泊”商號并存在發行人員工為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其實際控制人郭作有與發行人實際控制人存在大額資金往來的情形,2019年至2021年,發行人對沈陽健安通訊技術有限公司相關主體的銷售、采購金額分別合計為1,888.36萬元、365.23萬元。請發行人說明是否與上述公司存在商品或服務購銷關系以外的關系,相關信息披露是否準確、完整。請保薦人發表明確意見。

4.2019年至2021年發行人未獲取收入確認憑證的項目對應營業收入金額分別為4,573.50萬元、4,299.20萬元和3,203.65萬元另外,發行人以“合同期限與5年孰短原則”確定折舊年限。現場督導發現,報告期內發行人實際存在120個項目因故提前終止,導致實際運營期限短于合同期限。在發行人與管理方簽訂的2340個合同中,2288個合同未取得管理方與業主方的合同期限信息,占比97.78%;24個合同發行人與管理方約定的合同期限長于管理方與業主方的合作期限。請發行人針對上述事項,說明會計基礎工作是否規范,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運行。請保薦人發表明確意見。

案例2:萬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7月14日創業板被否)

【被否理由】

深交所上市審核中心重點關注以下事項:

發行人實際控制人、時任高管、核心人員存在多次行賄行為且報告期內仍有發生,發行人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執行、是否存在重大缺陷、能否合理保證公司合法合規。

上市委員會審議認為:2005年至2019年,發行人實際控制人、時任高管、核心技術人員涉及9項行賄事項,報告期內仍有發生。會議認為,發行人不符合《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注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以下簡稱《審核規則》)第十八條的規定。

【上市委問題】

申報材料顯示:(1)2005年至2019年,發行人實際控制人、時任高管、核心技術人員涉及9項行賄事項;(2)紅籌架構拆除期間,李春南等15名自然人因未能及時辦理外匯投資登記被行政處罰,李春南等15名自然人未繳納在萬香國際私有化過程中涉及的個人所得稅;(3)2017年至2021年,發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氣體污染物排放超標、海關申報違規、消防違規等被行政處罰11次。請發行人說明:(1)上述事項是否構成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發行人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發行人董監高及關鍵崗位人員是否存在其他涉嫌違法情形;(2)發行人公司治理結構是否健全,是否已經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并有效執行,是否能夠合理保證發行人合法合規。請保薦人發表明確意見。

案例3:陜西紅星美羚乳業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5月6日創業板被否)

【被否理由】

深交所上市審核中心重點關注以下事項:

一、關于發行人管理層居間協調供應商向經銷商借款。現場檢查發現,2018年12月發行人管理層居間協調供應商向經銷商借款1,400萬元用于采購發行人產品。關注發行人管理層居間協調借款的商業邏輯、是否存在提前確認收入的情形、是否實現真實銷售,相關信息披露是否充分、真實、準確、完整,發行人相關內控制度的有效性。

二、關于主要經銷商客戶發生重大變化。關注對舍得生物、南寧澳麗源銷售金額各年出現大幅波動且舍得生物于2020年注銷事項的原因及商業合理性、中介機構核查的有效性及充分性,向萌寶嬰童僅在2019年單次銷售大包粉及毛利率高于報告期其他客戶的合理性。

上市委員會審議認為:經現場檢查發現,2018年12月發行人管理層協調供應商向經銷商提供1,400萬元借款,并使用財務人員個人賬戶作為中轉,經銷商將該借款用于采購發行人產品。發行人未能對該事項進行充分準確披露并說明其合理性,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未得到有效執行,不符合《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第十一條,《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十八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上市委問題】

1.經現場檢查發現,2018年12月末,實際控制人王寶印協調供應商黃忠元等七人將1400萬元轉借經銷商殷書義等八人,經銷商將該款項用于向發行人采購。請發行人:(1)說明發生該借款事項的合理性及商業邏輯;(2)說明上述經銷商當年12月份銷售金額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并結合上述經銷商及其他經銷商當年末終端銷售和庫存比例情況,說明是否存在提前確認收入的情形;(3)說明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執行。請保薦人發表明確意見。

2.2017年至2021年發行人對舍得生物銷售金額分別為4,828.34萬元、8,638.52萬元、671.28萬元、0萬元和0萬元,其中2017年和2018年舍得生物為發行人第一大客戶。請發行人說明:(1)舍得生物與發行人銷售收入大幅度變動、且于2020年注銷的原因及商業合理性;(2)向舍得生物銷售產品價格、返利政策、信用政策與向其他方銷售同類產品是否存在差異,如存在,說明原因及合理性。請保薦人發表明確意見。

3.請發行人說明2019年向萌寶嬰童銷售大包粉毛利率顯著高于報告期內其他客戶的商業合理性。請保薦人發表明確意見。

4.發行人報告期研發收入比一直維持在3%的水平,2021年度為2.9%。請發行人說明研發費用的具體分配以及相關進展。請保薦人發表明確意見。

案例4:北京市九州風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3月29日創業板被否)

【被否理由】

深交所上市審核中心重點關注以下事項:

一是發行人以境外銷售為主,報告期各期外銷收入占比均超過70%,發行人外銷收入增長的解釋是否合理,中介機構對發行人外銷收入真實性、最終銷售情況的核查是否充分。二是發行人2021年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大幅下滑,2022年一季度經營業績繼續下滑,發行人持續經營能力是否發生重大不利變化。三是發行人主要原材料采購價格與市場價格變動幅度存在較大差異,毛利率快速提高且高于同行業可比公司。四是發行人會計差錯較多,涉及范圍較廣,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上市委員會審議認為:發行人關于外銷收入增長及原材料采購成本的合理性等信息披露不夠充分、合理,報告期內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未能得到有效執行,不符合《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第十一條,《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十八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上市委問題】

1.報告期內,發行人境外銷售收入占比較高且主要為經銷收入。請發行人:(1)說明外銷收入大幅增長的原因及合理性;(2)說明國際形勢變化對發行人的持續經營能力是否構成重大不利影響。請保薦人發表明確意見,并說明對外銷收入核查的有效性。

2.報告期內發行人會計差錯較多,涉及范圍較廣,且未能及時調整入賬。同時,報告期內發行人存在使用個人銀行賬戶收付與經營相關款項的情況。請發行人說明報告期內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建立情況及執行的有效性。請保薦人發表明確意見。

3.發行人熱管材料的主要原材料為銅。2020年4月以來,發行人熱管材料采購價格的變動幅度和銅價的變動幅度差異較大。請發行人說明上述差異產生的原因及合理性。請保薦人發表明確意見。

案例5:北農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3月17日創業板被否)

【被否理由】

深交所上市審核中心重點關注以下事項:

一是經審核問詢發現,發行人存在規模較大的通過代管客戶銀行卡進行收款的情形,結合現場督導情況,關注發行人相關收入的真實性、會計基礎的規范性、信息披露的準確性。二是發行人重要子公司負責人與發行人客戶之間存在資金往來,結合現場督導情況,關注相關資金往來的原因及合理性、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準確性。三是現場督導發現發行人財務人員混同、崗位分離失效,關注發行人會計基礎的規范性、內部控制的有效性。

上市委會議審議認為:報告期內發行人存在代管客戶銀行卡、重要子公司負責人與發行人客戶之間異常資金往來、發行人及其子公司財務人員混同、崗位分離失效等會計基礎不規范、內部控制不健全的情形,在上述重大方面未能公允反映報告期內發行人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不符合《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一條、《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十八條的規定。

【上市委問題】

1.報告期內發行人存在代管客戶銀行卡并通過POS機刷卡大額收款的情況,通過代管銀行卡合計收款4,104.77萬元。現場督導發現,發行人持有的82張代管客戶銀行卡中僅有29張能獲取銀行流水,且其中23張代管卡存在較大比例非客戶本人轉入資金或者無法識別打款人名稱的情形。請發行人說明代管客戶銀行卡相關信息披露的準確性、收入確認的真實性、會計基礎規范性及內部控制有效性。請保薦人說明核查是否充分并發表明確意見。

2.發行人重要子公司江蘇農牧、泰州飼料的負責人陳亮與發行人重要客戶陸長來和東臺市飛翔蛋雞養殖場的控股股東陳國慶存在異常資金往來,陳亮還與陸長來共同投資養雞場,對于上述資金往來原因及合作情況,發行人在督導前后回復內容不一致。此外,發行人其他子公司負責人與其客戶亦存在資金往來。請發行人說明,現場督導前后信息披露內容不一致的原因,相關收入的真實性,子公司負責人陳亮是否與發行人的其他重要客戶或供應商存在合作關系,對子公司的管控是否存在重大缺陷。請保薦人說明核查是否充分并發表明確意見。

3.報告期內發行人及各子公司普遍存在財務人員混同、崗位分離失效的情形,如會計憑證制單人與審核人為同一人,記賬人與審核人為同一人,出納與會計崗位混同。此外,發行人還存在銷售訂單與物流單不能匹配,個別員工用個人銀行賬戶從客戶收款、歸集并取現,部分原材料出庫單及產成品入庫單缺少審批人簽名或簽章等不規范情形。請發行人結合上述情形說明會計基礎是否規范,內部控制是否有效。請保薦人發表明確意見。

4.發行人飼料和母雛業務毛利率均高于同行業可比公司,母雛的銷售價格波動幅度明顯小于國家農業農村部公布的市場價格和同行業可比公司。請發行人說明原因及合理性。請保薦人發表明確意見。

案例6:亞洲漁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2月8日創業板被否)

【被否理由】

深交所上市審核中心重點關注以下事項:

一是創業板定位[1]。關注發行人的創新、創造、創意特征,業務是否具有成長性,發行人的研發投入及研發轉化能力、創新能力,發行人是否符合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的創業板定位。

二是發行人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會計基礎規范性、信息披露的充分性。結合現場督導情況,關注子公司業務模式及相關資金往來的合理性,向主要代工廠采購成本的完整性、準確性,相關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會計基礎工作的規范性、信息披露的充分性。

上市委會議審議認為:發行人未能充分說明其“三創四新”特征,以及是否符合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的創業板定位要求;未能充分說明與重要子公司管理、主要代工廠采購等事項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是否被有效執行;在業務開展過程中未完整取得和保存相關原始憑證,會計基礎工作存在不規范情形。發行人不符合《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注冊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一條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以下簡稱《審核規則》)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上市委問題】

1.發行人2018至2020年營業收入和凈利潤復合增長率均為負,報告期內研發費用占營業收入的比例分別為1.17%、0.83%、0.84%和0.71%;發行人擁有的4項發明專利均為2013年取得,發明專利相關產品收入占比分別為5.00%、2.74%、2.45%和2.16%;發行人目前僅對自有工廠和部分代工廠商通過Z網進行管控,尚未做到全流程管控;發行人主要采用外協加工模式開展生產。請發行人結合業務模式、業務成長性、創新能力及研發轉化能力,說明發行人在“三創四新”方面的具體體現,是否符合創業板定位。請保薦人發表明確意見。

2.報告期內,發行人與自然人合資成立“海燕號”,為發行人初加工業務的重要子公司。“海燕號”、“海燕號”負責人與客戶三方之間存在大額資金往來,部分資金從“海燕號”流出后通過客戶流回“海燕號”;“海燕號”收入確認及采購入庫原始憑證大量缺失;不同客戶的收貨地址集中于“海燕號”負責人經營業務所在的維爾康市場,而客戶實際經營地址位于全國各地。請發行人說明:(1)上述三方之間資金往來的合理性;(2)“海燕號”業務收入及采購單據大量缺失的原因和相關收入的真實性;(3)“海燕號”內部控制的健全和有效性、會計基礎工作的規范性以及相關信息披露的充分性,發行人是否符合《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請保薦人發表明確意見。

3.大連興強、東港富潤、大連港銘是發行人主要代工供應商,主要為發行人供貨。上述代工廠毛利率較低,凈利潤為負。報告期內,大連興強存在向發行人員工支付大額款項的情形,合計7,276.44萬元;東港富潤在收到發行人款項后存在大額取現情形;大連港銘的資產來源于發行人子公司,且其實控人系該子公司原生產經理,大連港銘未提供資金流水。請發行人說明:(1)是否存在體外資金循環等情形;(2)相關采購的真實性、采購金額的準確性;(3)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以及信息披露的充分性,是否符合《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一條關于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的規定。請保薦人說明核查程序的完備性,取得證據的充分性,核查結論的嚴謹性。

案例7:浙江世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2月16日創業板被否)

【被否理由】

深交所上市審核中心重點關注以下事項:發行人報告期內部分月份間接出口貿易業務收入和境內經銷收入較往年同期增長較快,發行人除草劑產品毛利率、內銷毛利率高于同行業可比公司,發行人和中介機構未能充分說明原因及合理性;發行人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存在向發行人供應商或其股東、發行人客戶的股東提供借款的情形,且部分款項尚未收回,相關原因未有合理解釋。關注前述事項對發行人會計核算規范性、內部控制有效性的影響。

創業板上市委員會審議認為:發行人未能對部分月份收入異常增長、除草劑產品的毛利率和內銷業務毛利率與同行業可比公司存在差異的原因等事項進行充分說明,不符合《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注冊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十一條,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以下簡稱《審核規則》)第十八條、第二十八條的相關規定。

【上市委問題】

1.2019年發行人首次與金翼化工合作,當年即取得1,186.57萬元的銷售收入,且主要集中在第四季度。2020年以來,發行人與金翼化工的交易金額快速下降。請發行人結合與金翼化工業務合作的具體背景以及發行人境外銷售變化情況,說明發行人對該客戶的銷售發生重大變化的原因及合理性。請保薦人說明針對金翼化工、境外終端客戶情況以及交易真實性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并發表明確意見。

2.發行人2020年3-5月的間接出口貿易業務收入、2020年12月境內經銷收入較往年同期增幅較大;2020年第四季度境內經銷第二大經銷商客戶杭州林源為發行人前員工之父控制的企業,鄭州鼎典、宿遷澤豐等在成立當年或次年即成為發行人主要客戶。請發行人:(1)說明發行人遴選經銷商的相關內控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2)說明對上述經銷商的銷售是否具有商業實質,收入確認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3)結合與上述經銷商的收入確認情況,說明相關月份業務收入較往年同期快速增長的合理性。請保薦人發表明確意見。

3.請發行人結合所處行業地位、產品特點、研發投入等因素,說明2019-2020年:(1)除草劑產品毛利率顯著高于可比公司,且變動趨勢與可比公司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2)內銷毛利率高于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請保薦人發表明確意見。

4.發行人的主要產品為農業病蟲草害防控、植物生長調節與生物刺激、林業病蟲害防控等類型農藥制劑。請發行人結合截至目前對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遵守情況,說明農藥使用監管升級的趨勢對發行人持續經營的影響。

案例8:華泰永創(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1月25日創業板被否)

【被否理由】

深交所上市審核中心重點關注以下事項:一是發行人客戶鐵雄冶金和鐵雄新沙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在上述兩方可能承擔較大賠付金額的情況下,截至2021年10月31日鐵雄冶金和鐵雄新沙累計通過第三方公司向發行人支付8,158.16萬元,其中部分第三方公司成立時間較短;截至2021年6月30日發行人應收鐵雄冶金科技有限公司6,156.16萬元,未單項計提壞賬準備。關注鐵雄系應收賬款相關第三方回款的合理性、真實性,相關應收賬款壞賬準備計提的充分性。

二是報告期內發行人與股東建龍集團、秦冶重工、濮耐股份、實際控制人徐列控制的其他公司存在持續關聯交易,與實際控制人徐列控制的其他公司存在持續資金拆借。關注前述關聯交易的合規性、必要性、公允性。

三是建龍集團于IPO申報前12個月內突擊入股發行人,成為發行人第二大股東和當年第二大客戶;在發行人報告期業績快速增長的情況下,建龍集團2020年入股價格與2017年第三方投資機構入股價格基本一致。關注建龍集團突擊入股發行人的合理性,股份支付會計處理的合規性、準確性。

四是發行人自2011年創立至2021年,多名管理層股東同時、多次向投資方股東借款用于向發行人出資,該借款無息、無期限、無明確還款計劃,上述借款占管理層股東出資款比例較高,而該兩名投資方股東合計持股比例與徐列接近。關注發行人股東之間借款的合理性,實際控制人所持發行人的股份權屬是否清晰。

上市委會議審議認為:發行人在其客戶鐵雄冶金和鐵雄新沙2020年已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情況下,相關期間未對應收款項按單項計提壞賬準備的依據不充分。同時,鐵雄冶金和鐵雄新沙委托第三方公司向發行人代付款項且金額較大,中介機構實施的核查程序獲取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該等付款的性質。報告期內,發行人在事先未履行決策程序的情況下,多次向實際控制人控股的公司拆出大額資金,且未采取有效措施規范和減少關聯交易。

綜上所述,會議認為發行人對應收款項壞賬準備的會計處理、第三方付款性質的解釋不夠充分、合理,報告期內發行人關聯交易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未得到有效執行。

【上市委問題】

1.徐列等管理層股東對發行人的歷次出資中,部分資金系向發行人股東濮耐股份和秦冶重工的實際控制人借款取得,相關借款無利息、無期限、無明確還款計劃。發行人稱借款原因系管理層股東存在資金壓力,但實際控制人徐列曾以2,176.15萬元收購發行人原子公司。請發行人說明:(1)股東之間借款的合理性;(2)徐列所持發行人的股份權屬是否清晰。請保薦人發表明確意見。

2.發行人客戶鐵雄冶金和鐵雄新沙于2020年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后,委托第三方公司向發行人代付款項且金額較大

中介機構未獲取相應資金流水以證明代付資金性質。相關期間末發行人應收上述客戶款項未按單項計提壞賬準備。請發行人說明:(1)上述第三方公司代付款項的真實性;(2)未對上述應收款項按單項計提壞賬準備的理由。請保薦人發表明確意見。

3.發行人客戶建龍集團于申報前12個月內入股,入股價格與2017年第三方投資機構入股價格相近。請發行人說明建龍集團入股價格的公允性、相關會計處理是否準確。請保薦人發表明確意見。

4.發行人報告期內關聯交易種類較多、金額較大。此外,發行人報告期內多次向實際控制人控股的公司拆出大額資金,且事先未履行相應決策程序。請發行人說明:(1)發行人的業務獨立性;(2)關聯交易的必要性及價格公允性;(3)是否采取有效措施規范和減少關聯交易;(4)與關聯方資金拆借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是否被有效執行。請保薦人發表明確意見。

5.發行人多名董監高及核心人員曾在同行業公司任職。請發行人說明上述人員和原單位之間是否存在知識產權、競業禁止保密義務等相關的糾紛或潛在糾紛。請保薦人發表明確意見。

案例9:淄博魯華泓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9月23日創業板被否)

【被否理由】

深交所上市審核中心重點關注以下事項:發行人報告期內存在多項涉及生產安全的行政處罰,在審核期間重要子公司天津魯華多次出現涉及生態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有關部門對部分違法行為的處罰時間和金額存在不確定性;報告期各期,發行人向中石化的采購金額占比超過70%,中石化同時是發行人的第一大客戶,且中石化下屬公司從事與發行人類似業務,發行人與中石化合作的穩定性和持續性、是否存在重大依賴,對發行人持續經營能力構成重大影響;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與其親屬、發行人員工之間存在大額資金往來。關注上述事項對發行人內部控制有效性及持續經營能力的影響。

上市委員會審議認為:發行人重要子公司天津魯華多次出現涉及生態安全、生產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發行人實際控制人郭強與其親屬、發行人員工存在大額資金往來,且發行人未能充分說明相關資金往來的合理性。發行人未能建立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且有效執行,以合理保證發行人合法合規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

【上市委問題】

1、2018年以來,發行人重要子公司天津魯華先后受到項涉及生產安全1項涉及生態安全的行政處罰,且還有2項涉及生態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可能受到有關部門的行政處罰。請發行人:(1)說明上述行為是否構成涉及生產、生態安全的重大違法行為,是否對發行人持續經營能力產生不利影響;(2)針對天津魯華多次出現涉及生產、生態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情況,說明發行人生產、生態安全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請保薦人發表明確意見。

2、報告期各期,發行人向中石化的采購金額占比超過70%,中石化同時是發行人的第一大客戶,且中石化下屬公司從事與發行人類似業務。發行人對中石化的平均銷售毛利率低于其他客戶。請發行人:(1)結合與中石化合作的穩定性和持續性,說明對中石化是否存在重大依賴,是否對發行人持續經營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2)說明中石化下屬公司從事類似業務對發行人業務的影響。請保薦人發表明確意見。

3、報告期內,發行人實際控制人郭強與其親屬、發行人員工存在大額資金往來。請發行人說明:(1)相關資金往來的具體情況、原因和合理性;(2)發行人資金管理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較大缺陷,是否存在應披露未披露的重要信息。請保薦人發表明確意見。

4、發行人因調整期初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等事項,影響報告期凈利潤分別為2,895.77萬元、3,100.23萬元、2,420.25萬元。請發行人說明產生大額減值準備的原因及合理性。請保薦人發表明確意見。

案例10:四川華夏萬卷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3月19日創業板被否)

【被否理由】

深交所上市審核中心重點關注以下事項:一是發行人自2006年至2020年,在部分產品封面印有“教育部門推薦練字用書”字樣。發行人經營是否合法合規,前述事項是否違反有關部門規定,對字帖圖書銷量、退庫等的影響,是否構成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發行人及其相關經銷商存在被消費者投訴舉報情形,是否會導致后續糾紛或投訴風險。二是發行人與田英章存在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2021年1月,田英章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案件再審,該合同糾紛事項產生的原因、與書家的具體合作模式及相關風險、對發行人財務數據的影響。

上市委員會審議認為:發行人產品銷售涉嫌違法違規,且持續時間較長、涉及金額較大,內部控制未能合理保證發行人經營合法合規。

【上市委問題】

1、發行人自2006年至2020年,未經認證或申請流程,在部分產品封面印有教育部門推薦練字用書字樣。請發行人代表說明:(1)是否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屬于重大違法行為;(2)發行人的內控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發行人經營合法合規。請保薦人代表發表明確意見。

2、報告期內,發行人在部分產品封面印有教育部門推薦練字用書字樣,發行人及其相關經銷商被消費者投訴舉報。請發行人代表說明原因及風險。請保薦人代表發表明確意見。

3、請發行人代表說明與田英章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訴訟再審情況,其結果對發行人持續經營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響。請保薦人代表發表明確意見。

案例11:長沙興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1月26日科創板被否)

【被否理由】

上證科審(審核)〔2020〕966號

關于終止長沙興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審核的決定

長沙興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于2020年5月29日受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申請文件,依法進行了審核,并經2020年第110次上市委員會審議會議審議。

本所科創板上市審核中心在審核問詢中重點關注了以下事項:一是發行人認定其屬于科創板“生物醫藥”行業的具體理由及依據;二是發行人所擁有的53項發明專利對構建核心競爭能力的作用及與主營業務收入的關系;三是發行人將董事長70%工資、總經理40%工資列支計入研發費用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問詢回復及相關文件中,發行人將所屬科創板行業修改為符合科創板定位的其他領域,將53項發明專利(其中兩項于2020年8月到期)修改為51項,將公司《研發管理制度》中董事長薪酬的70%和總經理薪酬的40%計入研發費用的相關規定予以修訂并對董事長和總經理薪酬統一在管理費用列報。

科創板上市委員會審議認為:發行人的行業歸屬和多項科創屬性指標,包括研發投入和發明專利數量等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發行人在審核期間,曾修改其研發費用中的高管薪酬列支情況,表明其關于研發投入的內部控制存在缺陷。相關信息披露未能達到注冊制的要求,不符合《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五條、第十一條、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不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五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結合科創板上市委員會審議意見,本所決定對你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申請予以終止審核。

你公司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后五個工作日內,向本所申請復審。

【上市委問題】

1.請發行人代表:(1)說明新產品研發及飼喂效果驗證的流程;(2)說明如何區分新產品研發支出的量產產品的成本;(3)分析發行人所持發明專利與核心技術、主營業務收入的相關性;(4)說明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在內的管理團隊成員參與研發項目的情況;(5)結合發行人在審核期間將部分工資支出由研發投入改列為管理費用的情況,說明對研發投入的會計核算是否準確、合理。請保薦代表人發表明確意見。

2.請發行人代表說明:(1)經銷商的終端銷售及期末存貨情況、經銷商是否根據其終端客戶的需求向發行人采購、國外經銷商期末庫存情況、經銷商期末庫存水平是否合理;(2)上述情形是否受到2020年新冠疫情的影響而發生重大變化;(3)報告期內,是否存在通過放寬信用政策促進銷售、利用經銷商囤貨提前確認收入的情形,發行人披露的各期營業收入是否真實準確。請保薦代表人說明對境外經銷商期末存貨、報告期內銷售收入的核查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受到疫情影響而未能進行現場訪談、該等情形是否對銷售真實性的核查造成不利影響,并發表明確意見。

3.請發行人代表結合發行人在審核期間,修改關于自身行業屬性、專利數量等表述的情況,說明發行人是否已按照注冊制的要求,對自身科創板定位進行合理的評價,相關信息披露是否充分、準確。請保薦代表人發表明確意見。

案例12:精英數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9月1日科創板被否)

【被否理由】

上海證券交易所文件

上證科審(審核)〔2020〕651號

關于終止精英數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審核的決定

精英數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于2019年11月11日受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申請文件,依法進行了審核,并經2020年第68次上市委員會審議會議審議。

本所科創板上市審核中心在審核問詢中重點關注了以下事項:

根據發行人披露,發行人業務主要采用項目服務商模式,項目服務商起到協調客戶和發行人關系、順利推進項目并回款等職能。報告期內發行人向項目服務商支付的項目服務費金額分別為1,411.94萬元、2,769.52萬元、5,743.10萬元。發行人項目服務費一般以項目毛利率、所屬區域的市場競爭情況、市場成熟度和項目實施復雜度為依據確定費用,項目服務費與銷售合同金額之間不具有穩定的量化關系。審核重點關注:通過項目服務商協助銷售的商業合理性以及與最終達成銷售交易價格的關系,相關內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商業賄賂、利益輸送或體外資金循環的情形。

科創板上市委員會審議認為:發行人未能充分、準確披露項目服務商所提供服務的內容、項目服務費的計費標準及確定方式,與項目服務商合作的相關內部控制不夠健全,不符合《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五條、第十一條的規定;不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結合科創板上市委員會審議意見,本所決定對你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申請予以終止審核。

你公司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后五個工作日內,向本所申請復審。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上市委問題】

1、請發行人代表:(1)分析采用項目服務商方式開展業務的商業合理性,選取典型案例說明與項目服務商建立合作關系、確定雙方分工及收費的具體流程;(2)說明是否已建立與項目服務外包業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包括對外包服務商的資質要求、選擇流程、與回款相關義務的落實、避免在合作過程中發生體外資金循環、商業賄賂及不正當競爭等情況;(3)結合期末應收賬款余額中逾期款項占比較高的情況,說明項目服務商與回款相關的履約義務是否未能切實履行、相關合同條款是否流于形式。請保薦代表人發表明確意見。

2、請發行人代表:(1)說明在發行人部分主要客戶已呈現諸多信用風險、期末應收賬款余額中逾期款項占比較高的情況下,發行人對資信狀況惡化客戶應收賬款的壞賬準備計提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與同行業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異;(2)說明發行人是否對應收賬款逾期風險采取了有效的應對措施,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發行人由于已存在應收賬款計提壞賬準備不充分而可能遭受損失的風險;(3)說明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發行人員工及前述主體的關聯方是否與相關客戶、第三方達成任何未披露的約定。請保薦代表人發表明確意見。

3、請發行人代表:(1)結合山西省煤炭行業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的總體情況,說明發行人在報告期內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較大的安全生產風險智能檢測業務是否將大幅回落,分析該等變化是否對發行人持續經營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2)結合2020年上半年業務的實際情況及對2020年全年業務收入的展望,說明發行人未來業務變化的前景,分析在市場空間可能收窄的情況下,以募集資金投入安全生產智能感知系統產業化項目的必要性。請保薦代表人發表明確意見。

4、請發行人代表說明:(1)自身地理信息系統的核心GIS平臺作為核心技術的產品特點,是否存在較高進入壁壘、是否存在相關專利保護或需要面對競爭對手通過專利保護形成的進入壁壘;(2)是否在地理信息外部供應商的基礎操作系統基礎上進一步做行業應用開發;(3)開發過程中是否與大部分商業化的地理信息系統一樣,需要大量人力現場標記和采集信息。請保薦代表人發表明確意見。

案例13:北京嘉曼服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月9日主板被否)

【發審會問題】

1、報告期內,發行人存在刷單與自買貨行為、固定資產相關內控不健全、使用個人賬戶支付款項或費用、未能充分抵消內部交易未實現利潤、存貨及其減值計提等問題。請發行人代表說明:(1)前述問題的基本情況,釆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相關責任追究情況,整改是否到位;(2)實際控制人曹勝奎與自然人初鋒、馬長海之間資金往來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輸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相關固定資產的核算是否真實、準確;(3)申報后至2019年6月仍存在使用個人賬戶支付款項或代墊費用情形的原因,相關內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4)涉及事項的相關歷史會計處理、資產負債確認,及整改會計差錯期后調整,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上述事項所產生錯報對報告期財務狀況的影響;(5)發行人報告期內部控制是否存在缺陷、會計基礎工作是否薄弱。請保薦代表人說明核查依據、過程,并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2、發行人報告期內營業收入持續增長。請發行人代表說明:(1)營業收入持續增長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與行業可比公司情況一致;(2)對加盟商銷售產品實現終端銷售及期末庫存情況,是否存在加盟商鋪貨為發行人調節收入等情形;(3)電商直營快速增長的原因,是否與同行業可比公司趨勢一致;電商渠道銷售和回款的流程,IT審計的結論,是否存在線上瀏覽和下單客戶的異常情況。請保薦代表人說明核查依據、過程,并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3、發行人主要產品為童裝,包括自有品牌、授權經營品牌和國際代理零售品牌。請發行人代表:(1)說明授權經營品牌的營業收入占比逐年增長、自有品牌收入占比逐年下降的原因,是否符合行業慣例;(2)結合與國際零售代理業務相關的二十一個國際品牌商未簽署長期合作協議、哈吉斯童裝品牌授權許可將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的情況,說明發行人與相關品牌方合作的穩定性與可持續性;(3)結合前述情況,說明發行人的核心競爭力及可持續經營能力。請保薦代表人說明核查依據、過程,并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4、報告期各期末,發行人存貨余額較大。請發行人代表說明:(1)報告期內庫存商品余額較大且增長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1年期以上存貨占比約為30%,說明其主要構成內容,是否存在產品滯銷情形,與同行業可比公司的差異情況及合理性;(2)對各類產品及不同庫齡存貨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的具體方式,存貨跌價準備計提是否充分,存貨跌價準備計提比例遠小于同行業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請保薦代表人說明核查依據、過程,并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案例14:北京國科環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9月5日科創板被否)

【被否理由】

.上海證券交易所文件

上證科審(審核)[2019]514號

關于終止對北京國科環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審核的決定

北京國科環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于2019年4月12日受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申請文件,依法進行了審核,并經2019年第21次上市委員會審議會議審議。

本所科創板.上市審核中心在審核問詢中重點關注了以下事項:

一、發行人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的能力。審核中關注到:(1)發行人主要業務模式之一是重大專項承研,該類業務系基于國家有關部門的計劃安排,由發行人的關聯方(單位D,根據信息披露豁免規則,發行人未披露其名稱)分解、下發任務,研制經費通過有關部門、單位A(根據信息披露豁免規則,發行人未披露其名稱)逐級撥付,未簽署相關合同。(2)發行人的重大專項承研業務收入來源于撥付經費,該項業務收入占發行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收入的比例分別為35.38%、25.08%、31.84%。

二、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的規范性和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審核中關注到:(1)發行人2019年3月在北京產權交易所掛牌融資時披露的經審計2018年母公司財務報告中凈利潤為2,786.44萬元,2019年4月申報科創板的母公司財務報告中凈利潤為1,790.53萬元,兩者相差995.91萬元。(2)前述凈利潤差異的主要原因是,發行人將2018年12月收到的以前年度退回企業所得稅、待彌補虧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從一次性計入2018年損益調整為匹配計入申報期內相應的會計期間,其中調增2018年所得稅費用357.51萬元、遞延所得稅費用681.36萬元,合計影響2018年凈利潤-1,038.87萬元。(3)發行人應收賬款賬齡劃分和成本費用劃分不夠準確,導致兩次申報的財務報表成本費用多個科目存在差異。(4)兩次申報時間上僅相差一個月,且由同一家審計機構出具審計報告。

三、關聯交易的公允性。審核中關注到:(1)發行人的業務開展對關聯方單位A、單位D存在較大依賴,其中近三個會計年度與單位A的關聯銷售金額分別為4,216.68萬元、3,248.98

萬元、6,051.04萬元,占銷售收入的比例分別為66.82%、25.73%、32.35%。(2)發行人未能充分說明上述關聯交易定價的公允性。

科創板.上市委員會審議認為:(1)發行人關聯交易占比較高,業務開展對關聯方存在較大依賴,無法說明關聯交易價格公允性,重大專項承研業務非市場化取得,收入來源于撥付經費,

發行人不符合業務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能力的要求;同時發行人首次申報時未能充分披露重大專項承研業務模式,對關聯方的披露存在遺漏,未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不符合《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第五條的規定。(2)2019年3月發行人在北交所掛牌與本次申報財務數據存在重大差異。發行人短時間內財務數據存在重大調整,母公司報表凈利潤存在995.91萬元的差異,反映發行人存在內控制度不健全、會計基礎工作薄弱的情形,不符合《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一條的規定。

根據《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相關規定,結合科創板上市委員會審議意見,本所決定對你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申請予以終止審核。

你公司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后五個工作日內,向本所申請復審。

【上市委問題】

1.請發行人代表補充說明:(1)發行人客戶集中度高、關聯方交易比重大對其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能力的影響;(2)發行人的核心競爭力、行業地位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能力。請保薦代表人發表明確意見。

2.發行人2019年3月在北交所申請掛牌時披露的營業收入1.81億元,凈利潤超2,786萬元,與本次申報的財務數據有重大差異。根據發行人解釋,差異來源一是北交所掛牌時采用了母公司報表數據,二是本次編制申報有多個科目進行了審計調整。發行人兩次申報均由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保薦機構認為該差異不屬于會計差錯更正事項。請發行人代表進一步說明發行人于2018年對以前年度的企業所得稅進行重新申報的具體時間以及重新申報的原因,以及短時間內財務數據存在重大調整、母公司報表凈利潤存在995.91萬元差異的原因;以上事項是否反映發行人存在內控制度不健全、會計基礎薄弱的情形。請保薦代表人就發行人是否符合《注冊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發行條件發表明確意見。

3.發行人在首次披露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和前兩輪問詢回復中,均未披露重大專項承研的業務模式下總體單位(單位D),對業務模式的描述不清晰,未充分說明項目承接方式、各參與方在該模式下的角色、權利義務關系,也未披露發行人核心人員與單位D具有關聯關系,僅在第三輪問詢回復中才進行說明。此外,發行人的業績對單位A、單位B依賴度較高,但發行人無法披露單位A、單位B的名稱,以及其與單位A之間的關聯關系。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在首次申報和首輪問詢回復中均無法對信息披露豁免不影響投資者決策判斷事項發表明確、無保留的結論性意見,僅在第二輪問詢回復中根據審核問詢修改了相關表述,對該事項發表了肯定意見。請發行人代表進一步說明:存在上述第一款情形是否屬于信息披露的重大遺漏;發行人未能充分披露上述第二款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是否符合《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五條關于發行人應當依法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的投資決策所必需信息的規定。請保薦代表人發表明確意見。

  1. 2020年注冊制下的創業板的板塊定位:適應發展更多依靠創新、創造、創意的大趨勢,主要服務成長型創新創 業企業,支持傳統產業與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深度融合,體現與科創板的差異化發展(俗稱“三創四新”)。此外,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以下12個行業除非是與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自動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創新創業企業,否則禁止申報創業板:(一)農林牧漁業;(二)采礦業;(三)酒、飲料和精制茶制造業;(四)紡織業;(五)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七)建筑業;(八)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九)住宿和餐飲業;(十)金融業;(十一)房地產業;(十二)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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