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泊岸華庭小區的讀者向本報咨詢,小區內部的停車場歸誰所有?能不能對外收費?收費后錢怎么花?誰來監督?記者隨即對此展開了調查。
記者調查 這是小區內部停車場?!
泊岸華庭是位于青年公園東側的一個高檔小區,臨街有一個近百個車位的內部停車場。9月10日,記者來到停車場看到,車輛進出井然有序,已經實現了電子化管理。停車場入口立了塊“內部停車場”的牌子。記者觀察了一段時間,發現出入的除小區業主車輛外,還有送學生到培訓機構的車輛。
這像一個公共停車場,為什么叫內部停車場呢?記者了解到,這個停車場的停車位從開發商建設之初就設立了,臨街商鋪門前的停車場用地在規劃紅線以內,應歸泊岸華庭全體業主所有,所以叫內部停車場是有道理的。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長于利軍告訴記者,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小區規劃紅線內土地將隨著地上建筑物(房屋)的出售轉讓而自然轉移,小區土地及地上業主專有部分外的附屬公共配套建筑物屬小區全體業主共有。如果泊岸華庭的停車場在規劃紅線內,開發商沒有規劃報建為專有停車場,那么這個停車場產權就應該歸全體業主。
物業說法 停車收益與使用曾經公示
這個內部停車場怎么收費?記者走訪了對泊岸華庭行使物業管理的物業公司。據物業公司工作人員介紹,這個內部停車場收費內外有別,對業主收費有優惠。業主停車2小時之內收費5元,2小時以上收費10元并且封頂。外部車輛來停車,每小時收費5元。如果業主辦卡,月租300元,每天可以數次進出。對門市業主有更大優惠,每月每個車位收費200元。如某銀行租了20個車位,供員工和來銀行辦事的人使用。還有幾個培訓學校也租了車位,供送學生的家長臨時停車。在晚高峰點,存在短暫需排隊進停車場的情況。
這個停車場收益應該非常可觀,那停車收益都花在哪了?由誰來監督?工作人員介紹,停車收益大部分用于設備投入和人員管理費用,像電子化的停車桿就花了7萬元,還有部分用于園區建設和停車場道路維護。物業每年在過年前后會將停車收益的用途在小區公告欄公示一周,方便全體業主監督。
記者了解到,關于停車收益的用途公示沒有其他公示渠道,比如網上公示,且只在特定位置公示一周,并沒有在最容易被業主看到的樓門口和電梯內公示,存在流于形式的嫌疑。
法官建議 應成立業主委員會進行有效監督
記者了解到,這個內部停車場是經過屬地派出所同意建起來的,但有一個大前提,它必須得到半數以上業主的授權。該小區并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物業是如何得到授權的?有業主透露,物業公司曾制作表格挨家挨戶征求業主對停車場管理的意見和建議,如果獲得授權,應該和此有關。
停車收益如何花費同樣需要超過半數以上業主同意并授權。物業公司工作人員表示,在沒有業主委員會的情況下,現在由社區代行監督職責。但社區居民委員會職能決定了它只能起到指導作用,并沒有法定監督的權利。“這就倒逼小區成立業委會,物業公司也應希望小區成立業委會。”于利軍認為,“因為跟業委會協商容易,跟每個業主協商比較麻煩。”他給出建議:小區應盡快成立業主委員會,然后授權物業公司對停車場進行管理,由業主委員會對停車收益進行有效監督。停車收益應歸全體業主所有,物業公司對停車收益應單獨建賬,不能與物業管理費混同收取和使用;停車收益如何花費應得到業主委員會授權;收支情況應定期公布,定期審計,同時,物業公司應建立完善的財務監督制度,以規范停車收益的使用。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沈陽日報、沈報融媒記者 周賢忠文并攝
沈陽日報、沈報融媒編輯 王沛霆
版權聲明:本文內容由互聯網用戶自發貢獻,該文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不擁有所有權,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如發現本站有涉嫌抄襲侵權/違法違規的內容, 請發送郵件至 舉報,一經查實,本站將立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