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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深圳市醫學研究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深衛健規〔2023〕2號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深圳市醫學研究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續期的通知》(深府規〔2023〕5號)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深圳市醫學研究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
深圳市財政局
2023年11月7日
深圳市醫學研究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深圳市醫學研究專項資金的使用與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深圳市生物醫藥領域的進步,推動生命健康領域全過程的快速發展,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加快復合型醫學科學人才的培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圳醫學科學院建設方案》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深圳市醫學研究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深醫專項),是指在市級財政專項資金中安排的并且納入深圳醫學科學院(以下簡稱深圳醫科院)部門預算,用于支持深圳市醫學科學研究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深醫專項管理遵循以人為本、激勵創新、平等競爭、同行評議、國際標準、擇優支持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及分工
第四條 市財政部門具體負責開展以下工作:
(一)指導深圳醫科院制定深醫專項管理辦法;
(二)審核深醫專項的設立、續期、調整及撤銷,按程序報市政府審批;
(三)組織開展深醫專項中期財政規劃工作,統籌安排深醫專項預算規模,做好深醫專項的整體調度;
(四)組織實施深醫專項財政監督,部署深醫專項績效管理,審核深醫專項續期績效評價報告,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深醫專項項目績效評價;
(五)職能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五條 深圳醫科院履行管理深醫專項的主體責任,負責深醫專項的全周期管理,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科學制定資助計劃,加強資助過程和資金使用的審核監督,做好深醫專項的動態監管和績效評估,強化深醫專項全口徑預算管理,嚴格經費審核把關,并按規定接受紀檢監察、審計等監督。在深醫專項管理過程中,深圳醫科院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申請深醫專項設立、續期、調整及撤銷,并按照程序報市財政部門審批;
(二)編制年度資金預算,規范有效執行預算,具體實施深醫專項的撥付、回收和清算并做好全過程績效管理;
(三)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及制度,制定并發布深醫專項戰略規劃、年度資助計劃及項目申請指南;
(四)受理深醫專項的項目申請,組織同行專家評審,批準資助項目;
(五)實施資助項目的全過程管理,組織項目中期檢查及結題驗收;
(六)指導依托單位深醫專項資助項目的實施及經費使用,組織開展深醫專項績效評價;
(七)負責組織調查及處理深醫專項資助項目相關的科研失信行為;
(八)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依法開展深醫專項信息公開工作;
(九)職能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深圳醫科院作為深醫專項的管理部門,依照“只管不用”的原則,明確深醫專項僅資助深圳醫科院以外的機構和人員。深圳醫科院人員不得申請或參與申請深醫專項。
第六條 依托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的項目資金管理體制和制度,完善內部控制、績效管理和監督約束機制,合理確定科研、財務、人事、資產、審計、監察等部門的責任和權限,加強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和監督。依托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責任:
(一)組織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申請深醫專項資助,并對項目預算進行審核;
(二)審核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三)審核申請人或項目負責人與合作研究單位簽訂的科學研究合作協議(合同),監督合作研究單位的經費使用;
(四)提供資助項目實施的條件,保障項目負責人和參與者實施資助項目的時間;
(五)跟蹤深醫專項資助項目的進展,監督資助項目資金的使用,定期開展績效自評估;
(六)提供項目資金年度收支報告;
(七)編制深醫專項資助項目的成果報告及其他需提交的相關材料;
(八)主動加強本單位科研誠信、科技倫理、人類遺傳資源管理等體系建設,依法監督、管理,發現問題應積極處理并配合調查;
(九)接受深圳醫科院對資助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配合深圳醫科院對資助項目進行監督和檢查;
(十)配合市財政部門、審計監督部門、紀檢監察部門以及其他監督機構及其授權委托機構的監督檢查,按照要求提供項目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有關報表、科技報告等相關材料;
(十一)落實市財政部門和深圳醫科院的其他相關工作要求。
前款所稱的依托單位是指經審核符合深醫專項資助條件的深圳區域內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醫療衛生機構等機構。
第三章 資助對象和方式
第七條 深醫專項主要資助以下對象或者項目:
(一)在校醫學生、青年學者以及杰出學者等處于不同成長階段的生物醫藥領域人才;
(二)生物醫藥領域的前沿研究,包括基礎研究、臨床研究、公共衛生研究、生物技術研究以及轉化研究等;
(三)醫藥衛生領域的交叉與整合性研究;
(四)科研儀器及醫療器械的研發;
(五)委托性研究等。
符合前款規定的對象或者項目,可以通過依托單位向深圳醫科院申請深醫專項資助。
第八條 深醫專項資助方式主要采取事前資助的資金投入模式,即依托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在項目立項后、完成前,獲得深醫專項資助,按照項目的計劃任務書要求使用資金。深圳醫科院將根據項目完成情況,擇優采取連續資助的模式予以滾動支持。
深圳醫科院可以根據深醫專項資金使用評估結果,報經市政府批準,對資金投入方式適時作出調整。
第九條 申請深醫專項資助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項目申請單位應當具有項目實施條件和保障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完善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項目申請人應當具備開展科學研究的能力,符合所申請項目類型的申請條件;
(四)項目申請單位和申請人應當在申請項目時,未被列入相關部門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且不存在嚴重違反科學技術活動管理規范行為,不在限制申請、承擔或者參與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的期限內。
第四章 預算編制
第十條 深圳醫科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預算編制流程和要求,編制年度深醫專項資金預算并同步納入部門預算編報。深圳醫科院發布申請指南應與深醫專項年度預算編制做好銜接。
第十一條 深醫專項預算編制必須堅持專項管理、??顚S?、厲行節約、統籌協調的原則。
第十二條 項目資金預算主要包括資金收入預算與支出預算兩部分,按以下要求編制(實行經費包干制的項目,預算無需細化編制到具體支出費用):
(一)收入預算總金額須與支出預算總金額相等;
(二)支出預算編制科目主要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兩類。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直接費用由項目負責人支配。間接費用是指依托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間接費用由深圳醫科院直接撥付給依托單位由依托單位統籌管理,在項目結題時統一編制項目決算報深圳醫科院。
(三)項目直接費用的使用不設科目比例限制;
(四)儀器設備應避免重復購置,單項費用在50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應明確購置的必要性;
(五)在讀本科生與研究生申請的項目資助經費可以作為學生本人的勞務費、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交流費以及科研業務費等;
(六)市財政部門及深圳醫科院可根據實際情況對預算支出科目進行規定和調整。
第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或申請人)應當根據政策相符性、目標相關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編制項目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
收入預算應當按照研究的實際需要編制,如有從各種不同渠道獲得的資金也應編制在項目總預算之中。不同渠道獲得的資金包括深醫專項資助的資金以及從依托單位和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
直接費用支出預算應當根據項目需求,按照設備費、業務費、人力資源費三大類編制,除50萬元以上的設備外,其他費用只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需提供明細。
依托單位應當組織其科研和財務管理部門對項目預算進行審核。由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的,項目申請人和合作研究單位參與者應當根據各自承擔的研究任務分別編報項目預算,經所在單位科研、財務部門審核并簽署意見后,由項目申請人匯總編制。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 項目申請在批準立項后由深圳醫科院與項目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簽訂計劃任務書。計劃任務書條款應當包括項目的主要研究內容、資金支出預算、可能產生的預期成果等。
(一)項目的直接費用應當納入依托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顚S?。
(二)項目的間接費用按照深圳市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三)依托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間接費用的內部管理辦法,公開透明、合規合理使用間接費用,處理好間接成本分攤與科研人員激勵之間的關系。
績效支出安排應當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鉤。依托單位可將間接費用全部用于績效支出,并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
第十五條 項目資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編報虛假預算;
(二)未對項目資金進行單獨核算;
(三)列支與本項目任務無關的支出;
(四)未按規定執行和調劑預算、違反規定轉撥項目資金;
(五)虛假承諾其他來源資金;
(六)通過虛假合同、虛假票據、虛構事項、虛報人員等弄虛作假,轉移、套取、報銷項目資金;
(七)截留、擠占、挪用項目資金;
(八)設置賬外賬、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等;
(九)使用項目資金列支應當由個人負擔的有關費用和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
(十)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十六條 深圳醫科院應當根據不同類型科研項目特點,合理制定資金撥付計劃并在資助項目計劃書簽訂后30個工作日內,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將資金按計劃撥付至依托單位,切實保障科研活動需要。
由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的,牽頭單位應當及時按資助項目計劃任務書和科研合同轉撥合作研究單位資金,并加強對轉撥資金的監督管理。
除本科生和研究生及資助期限在兩年期以內的項目資金為一次性撥付外,其他類型項目原則上依據資助年限分年度按比例撥付。
深圳醫科院、市財政部門也可根據實際需要,對資金的撥付方式另行規定。
深圳醫科院加強與市科技部門聯動,提高深醫專項資金使用效率。
第十七條 項目資金撥付前,深圳醫科院如發現項目依托單位存在影響項目執行或影響財政資金安全的經營異常或者銀行賬戶凍結等異常情況的,可暫緩撥付資金。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在項目預算總額度不變的情況下,設備費和間接費用均由項目依托單位按照實際需要自主調劑,間接費用可以根據省、市有關規定在核定比例范圍內調增、調減。除設備費外的其他直接費用調劑權全部由依托單位下放給項目負責人,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項目實際自主安排。
第十九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結合科研活動需要,科學合理安排項目經費支出進度。依托單位應當關注項目經費執行進度,有效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條 依托單位應當在深醫專項經費管理過程中落實下列要求:
(一)依托單位應當落實項目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統籌使用、勞務費管理、結余資金使用等管理權限。涉及科研儀器設備采購以及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等,參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二)依托單位應當全面落實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確保每個項目配有相對固定的科研財務助理,為科研人員在預算編制、費用報銷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蒲胸攧罩硭枞肆Τ杀荆ê鐣kU補助、住房公積金),可在項目經費中據實列支或由依托單位根據年度項目實際情況統籌解決。應當改進財務報銷管理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符合科研實際需要的內部報銷機制。
(三)依托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嚴格按相關會計準則進行核算,依托單位應當設立專賬進行財務核算,對其中的財政資助經費單獨核算,并且自覺接受有關監督檢查。
第六章 決算與結題
第二十一條 項目資助期滿后,項目負責人應當會同科研、財務、資產等管理部門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如實編制項目決算。
由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和合作研究單位的參與者應當分別編報項目決算,經所在單位科研、財務管理部門審核并簽署意見后,由項目負責人匯總編制。依托單位應當組織其科研、財務管理部門審核項目決算,簽署意見后報深圳醫科院審批。
第二十二條 深圳醫科院應當對驗收要求、完成時限等明確規定,并及時組織專家對深醫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成果進行驗收(結題)。項目驗收時應當就深醫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和評價,并在項目驗收(結題)報告中反映。對項目經費使用不符合結題要求的,應當提出處理意見,并書面通知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整改。
深圳醫科院還可以根據需要,要求項目負責人在資助項目結題驗收時提供具有科技資金審計資質的獨立第三方機構對項目資金決算進行的審計認證報告。
第二十三條 結余資金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深圳醫科院準予結題的項目,結余資金留歸依托單位使用。依托單位應將結余資金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直接支出,并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加強結余資金管理,健全結余資金盤活機制,加快資金使用進度。
(二)經深圳醫科院要求整改、未通過而不予結題的項目,依托單位應當負責將結余資金在通知書下達后30個工作日內按原渠道退回。
(三)項目實施過程中被終止執行的項目,依托單位應當負責將結余資金及孳息按原渠道退回。
(四)被撤銷的項目,依托單位應當負責將已撥付的資金及孳生利息全部按原渠道退回。
發生前款(二)(三)(四)情形時,依托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退回資金的,深圳醫科院有權在該依托單位未撥付間接費用總數中予以扣除。
第二十四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依托單位對使用項目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及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度執行。使用項目資金形成的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等,按照規定開放共享。
第七章 績效管理
第二十五條 依托單位應當切實加強績效管理,根據深圳醫科院要求定期開展績效自評估,引導科研資源向優秀人才和團隊傾斜,提高科研經費使用效益,并將評價結果報深圳醫科院匯總,深圳醫科院定期總結深醫專項績效評價結果,按程序規定報送市財政部門。
第二十六條 深圳醫科院應當強化深醫專項全周期預算績效管理,設置深醫專項績效目標,實施績效跟蹤監控和部門評價,強化監控評價結果應用。
第二十七條 深圳醫科院應當對資金和項目情況實施跟蹤監控,發現與原定計劃目標發生偏離,應當及時提出針對性的整改意見或者采取處理措施。同時,進一步強化績效導向,加強分類績效評價,對不同類型科研項目健全差異化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調整、后續支持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 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八條 依托單位和科研人員等在項目資金的申請、使用及管理過程中,出現科研誠信、科技倫理、人類遺傳資源管理等方面不良事件的,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 因依托單位虛假申報騙取項目資金的,或因依托單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項目資金損失,由深圳醫科院作出撤銷項目決定的,追回全部項目資金,將已撥付的資金及孳息按原渠道全部收回。作出項目終止決定的,追回剩余經費。
第三十條 申請人、項目負責人以及利害相關人通過使用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套取深醫專項資金的,由深圳醫科院追回全部資助資金及孳息。
第三十一條 深圳醫科院按規定對依托單位項目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積極配合并提供有關資料。
第三十二條 深圳市相關部門按其職責對深醫專項的管理和使用活動依法依規進行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三十三條 深圳醫科院和市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深醫專項管理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8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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