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是指解散的公司清理債權債務、分配剩余財產、了結公司的法律關系,使公司歸于消滅的程序,除公司合并、分立豁免清算外,其他公司解散都需要進行清算。
清算有清算組進行,因清算形式和公司形式的不同,清算組的組成也不相同,清算分為自行清算和指定清算:自行清算中,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和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指定清算中,由法院受理清算案件后,在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管、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中指定清算組成員。
清算組進行清算時的職權收到法律的約束,具體職權為: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公司進入清算程序,為了保護債權人,清算組成立后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登記。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公司清算后,清算組制作清算方案,自行清算,清算方案報股東(大)會決議確認,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人民法院確認,清單方案確認后,清算組才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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