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高校內控一般按照《教育部直屬高校經濟活動內部控制指南(試行)》(教財廳〔2016〕2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學校實際制定。其實從各地的辦法比較分析,大同小異。
第二條 內部控制評價是指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對學校內部控制設計的完善性、運行的有效性所做出的評價活動。內部控制評價的標準為法律法規、內部控制相關政策制度及學校內部控制規定等。
第三條 內部控制評價包括對學校層面和業務層面內部控制的評價。學校層面主要指學校的整體控制環境,業務層面涵蓋了學校各職能部處、各學院和附屬單位的內部控制活動。開展內部控制評價,既可以對學校整體內部控制進行評價,也可以對學校內部控制的某個要素、某類業務或者某些業務環節的內部控制進行評價。內控評價工作由內部控制建設監督檢查工作小組負責組織。學校認為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實施內部控制初步評價。
第二章 主要職責:
(一)組織擬定內部控制評價相關制度;
(二)組織編制內部控制評價工作方案;
(三)組織實施內部控制評價工作;
(四)監督內部控制缺陷整改落實情況;
(五)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學校各單位,包括各職能部門、院系、直屬單位和附屬單位應結合日常經濟活動開展情況,實施本部門的內控體系建設、內控自查和自我評價工作。
主要職責:
(一)根據監督評價工作方案和相關業務內部控制評價標準,開展本單位內部控制自查、自評工作;
(二)根據業務內部控制自查結果梳理內部控制缺陷;
(三)參與學校內部控制評價缺陷的認定;
(四)針對內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制定整改計劃;
(五)落實整改計劃,并及時向紀檢監察、審計部門報送整改情況報告;
(六)其他和本單位內部控制及其評價相關的工作。
第七條 學校內部控制評價工作由審計處負責組織實施,也可委托具備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初步評價。紀檢監察、審計部門在中介機構初步評價的基礎上結合學校自身特點進行最終評價。內部控制評價初步工作由社會中介機構承擔的,相關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委托中介機構實施時,為學校提供內部控制建設服務的中介機構,不得同時為學校提供內部控制評價服務。
第三章 評價內容
第九條 內部控制評價包括學校層面內部控制評價和業務層面內部控制評價。評價時可以同時進行,也可以分階段進行。學校層面內部控制評價側重對單位控制環境的評價,應全面考慮學校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和監督的全過程,關注主要經濟活動及其可能產生的重大風險。主要包括:發展規劃、內部控制組織架構、運行機制、關鍵崗位與人員、會計及信息系統等方面。涉及學校控制環境、監控活動等。
第十條 業務層面內部控制評價側重對單位經濟活動業務層面控制的評價。主要包括:學校預決算管理、資產管理、債務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合同管理、采購管理、工程項目管理、科研項目管理、財政專項項目管理等方面;并兼顧學校所屬企業管理、其他附屬單位管理等方面。
第十一條 內部控制建設監督檢查工作小組對上一次內部控制評價所提出的缺陷、風險、整改建議、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章 評價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條 內部控制評價的工作程序包括:
(一)內部控制建設監督檢查工作小組做出實施年度內部控制評價的決定;
(二)組成內控評價工作組;
(三)制定內控評價工作方案;
(四)組織學校各單位進行內部控制自我評價;
(五)在各單位自我評價基礎上,實施現場測試等工作;
(六)認定內部控制的缺陷以及風險的類型、程度等;
(七)匯總評價結果;
(八)編制《內部控制評價報告》;
(九)內部控制建設監督檢查工作小組審定《內部控制評價報告》。
以下省略。
需要指出的是高校內部控制方面未來值得重點關注的問題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應深入推進財務風險防控機制建設,不斷更新采集風險點,分析風險,制定相應的對策;
二是完善風險制約與控制監督相互協同的工作機制,對項目經費實行滾動式的項目庫管理,建立適應精細化、綜合化和長期化管理的財務信息管理系統;
三是形成以制度落實為著力點,以積極防范為核心,以評價考核為重點,以內控管理為手段的科學協同管理機制;
四是提升監督網絡銜接效果,強化部門協同配合,形成預算監督、會計監督、內部審計三位一體比較完善的財務風險評價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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