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工會經費管理辦法
為加強工會經費管理,維護工會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2017年工會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會經費管理,維護工會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2017年工會經費管理辦法》。
第二條 工會經費用于工會組織從事下列活動:
(一)組織會員參加工會活動;
(二)支持和組織工會的各項事業發展;
(三)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工會經費應當合理使用,主要用于工會組織的工作和服務。
第四條 工會經費的開支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按照開支范圍,由工會經費開支;
(二)按照開支權限,由上級工會經費開支;
(三)按照開支程序,由各級工會經費開支;
(四)按照預算規定,由上級工會經費開支。
第五條 工會經費開支應當經過工會會員同意,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標準進行。
第六條 各級工會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經費預算、開支、結算和審計制度,確保工會經費使用的規范、安全和合法性。
第七條 上級工會應當加強對下級工會經費使用的指導和監督,確保工會經費使用的正當性和合理性。
第二章 開支范圍
第八條 工會經費開支范圍包括:
(一)會員參加工會活動所必需的費用;
(二)會員參加工會活動所產生的交通、住宿、餐飲等費用;
(三)工會組織從事下列活動所必需的費用:
(四)支持和組織工會的各項事業發展所必需的費用;
(五)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所必需的費用。
第九條 工會經費開支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會員參加工會活動所必需的費用,應當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開支標準;
(二)其他費用應當符合實際需要和開支標準。
第十條 工會經費開支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標準進行,不得虛報、冒領、騙補。
第十一條 各級工會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經費預算、開支、結算和審計制度,確保工會經費使用的規范、安全和合法性。
第十二條 工會經費開支范圍和標準發生變化時,各級工會應當及時調整,并通知會員。
第三章 開支程序
第十三條 工會經費開支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工會會員提出開支申請;
(二)工會經費管理單位審核;
(三)工會經費管理單位審批;
(四)工會經費開支單位執行。
第十四條 工會經費開支應當由工會經費管理單位進行結算,并通知會員。
第十五條 工會經費開支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標準進行,不得虛報、冒領、騙補。
第四章 監督和審計
第十六條 各級工會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的監督和審計,建立健全經費預算、開支、結算和審計制度,確保工會經費使用的規范、安全和合法性。
第十七條 上級工會應當加強對下級工會經費使用的指導和監督,確保工會經費使用的正當性和合理性。
第十八條 各級工會應當定期對工會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確保工會經費使用的規范、安全和合法性。
第四章 法律責任
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工會經費,不得欺騙、誤導工會經費管理單位進行經費開支。
第二十條 各級工會經費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經費預算、開支、結算和審計制度,確保工會經費使用的規范、安全和合法性。
第二十一條 各級工會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經費預算、開支、結算和審計制度,確保工會經費使用的規范、安全和合法性。
第二十二條 各級工會經費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對工會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確保工會經費使用的規范、安全和合法性。
第二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工會經費,不得欺騙、誤導工會經費管理單位進行經費開支。
第二十四條 各級工會經費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經費預算、開支、結算和審計制度,確保工會經費使用的規范、安全和合法性。
第二十五條 各級工會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經費預算、開支、結算和審計制度,確保工會經費使用的規范、安全和合法性。
第二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工會經費,不得欺騙、誤導工會經費管理單位進行經費開支。
第二十七條 各級工會經費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經費預算、開支、結算和審計制度,確保工會經費使用的規范、安全和合法性。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工會經費,不得欺騙、誤導工會經費管理單位進行經費開支。
第二十九條 各級工會經費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經費預算、開支、結算和審計制度,確保工會經費使用的規范、安全和合法性。
第三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工會經費,不得欺騙、誤導工會經費管理單位進行經費開支。
第三十一條 各級工會經費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經費預算、開支、結算和審計制度,確保工會經費使用的規范、安全和合法性。
第三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工會經費,不得欺騙、誤導工會經費管理單位進行經費開支。
第三十三條 各級工會經費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經費預算、開支、結算和審計制度,確保工會經費使用的規范、安全和合法性。
第三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工會經費,不得欺騙、誤導工會經費管理單位進行經費開支。
第三十五條 各級工會經費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經費預算、開支、結算和審計制度,確保工會經費使用的規范、安全和合法性。
第三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工會經費,不得欺騙、誤導工會經費管理單位進行經費開支。
第三十七條 各級工會經費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經費預算、開支、結算和審計制度,確保工會經費使用的規范、安全和合法性。
第三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工會經費,不得欺騙、誤導工會經費管理單位進行經費開支。
第三十九條 各級工會經費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經費預算、開支、結算和審計制度,確保工會經費使用的規范、安全和合法性。
第四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工會經費,不得欺騙、誤導工會經費管理單位進行經費開支。
第四十一條 各級工會經費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經費預算、開支、結算和審計制度,確保工會經費使用的規范、安全和合法性。
第四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工會經費,不得欺騙、誤導工會經費管理單位進行經費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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