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治理項目管理辦法
為了規范地質災害治理項目的管理,保障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合法權益,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管理辦法的制定是為了規范地質災害治理項目的管理,保障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合法權益,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第二條 地質災害治理項目是指為了減輕或者消除地質災害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威脅,對地質災害區域進行治理和保護的項目。
第三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地質災害治理項目的管理。
第二章 項目管理
第四條 地質災害治理項目應當由地質災害防治機構或者個人進行申報,經當地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后,由項目實施機構進行實施和管理。
第五條 地質災害治理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地質災害風險較低,不會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威脅;
(二)符合當地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具有可行的治理方案;
(三)有完善的治理措施,能夠保障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合法權益;
(四)有相應的資金和技術支持。
第六條 地質災害治理項目應當由項目實施機構進行申報,經當地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后,由項目實施機構進行實施和管理。
第七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當由地質災害防治機構、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組成。
第八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當配備必要的設備、技術和人員,保證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的項目管理制度,對項目實施過程進行監督和管理,確保項目實施的順利進行。
第十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當與業主或者投資者簽訂項目合同,明確項目的內容、目標、時間、地點、資金、質量、安全等方面的內容。
第十一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當與業主或者投資者保持溝通,及時掌握項目進展情況,確保項目按計劃實施。
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當保證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安全,制定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準備,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當對項目實施過程進行公開,接受社會監督,保證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監督和處罰
第十四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地質災害治理項目實行監督,有權對項目實施過程中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第十五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的監督機制,加強對項目實施過程的監督和管理,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第十六條 項目實施機構違反上述規定,侵犯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或者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治理項目的管理和監督,確保地質災害治理項目依法實施,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第八條 本管理辦法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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