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科研試制管理辦法
為加強國防科研試制管理,提高科研試制水平,保障國防科研試制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國防科研試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防科研試制管理,提高科研試制水平,保障國防科研試制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防科研試制工作的管理。
第三條 國防科研試制工作是指在國防現代化建設中,用于研究、開發、制造和維護國防關鍵技術和裝備的科研試制活動。
第四條 國防科研試制工作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公開、競爭的的原則,尊重知識產權,保證技術機密,維護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國防科研試制工作應當由國防科技工業委員會(簡稱國防科工委)組織和管理。
第六條 國防科研試制管理工作應當由國防科工委科研試制管理部門(簡稱科研試制管理部門)負責。
第七條 國防科研試制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國防科研試制管理制度和流程,規范科研試制活動的組織、管理、協調、監督和評估等工作。
第八條 國防科研試制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科研試制工作信息管理系統,對科研試制活動進行實時、準確、完整的記錄、統計和分析。
第九條 國防科研試制管理部門應當與相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合作關系,加強科研試制工作的協調和配合。
第十條 國防科研試制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召開重要會議,及時匯報科研試制工作情況,研究解決科研試制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第十一條 國防科研試制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科研試制活動的指導和評估,及時發現和糾正科研試制活動中存在的問題,確保科研試制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三章 科研試制活動
第十二條 科研試制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 研究設計應當符合國防現代化建設的需求,具有實用性和可行性;
(二) 制造應當符合技術指標和工藝標準,保證產品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三) 測試應當符合相關標準和規范,保證產品的質量和性能;
(四) 科研試制活動應當尊重知識產權,保護技術機密,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三條 科研試制活動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 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科研、制造、測試和項目管理等設備和人力資源;
(二) 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科研試制管理制度和流程;
(三) 單位應當具有完善的科研試制信息系統和數據管理系統。
第十四條 科研試制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科研試制活動應當由國防科研試制管理部門進行審批和監管;
(二) 科研試制活動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三) 科研試制活動應當尊重知識產權,保護技術機密,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五條 科研試制活動應當由具備資質的單位進行,并應當保證科研試制活動的質量和安全。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六條 國防科研試制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獎勵與處罰制度,加強對科研試制活動的監督和評估,及時發現和糾正科研試制活動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七條 國防科研試制管理部門應當對符合條件的科研試制活動進行獎勵,對不符合規定的科研試制活動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國防科研試制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科研試制活動的指導和評估,及時發現和糾正科研試制活動中存在的問題,確保科研試制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十九條 國防科研試制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科研試制活動的監督和監管,及時發現和糾正科研試制活動中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條 國防科研試制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科研試制活動的管理,保障科研試制活動的順利進行,保證科研試制活動的質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條 國防科研試制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科研試制活動的監督和評估,及時發現和糾正科研試制活動中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二條 國防科研試制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科研試制活動的管理,保障科研試制活動的順利進行,保證科研試制活動的質量和安全。
第二十三條 國防科研試制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科研試制活動的監督和評估,及時發現和糾正科研試制活動中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四條 國防科研試制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科研試制活動的管理,保障科研試制活動的順利進行,保證科研試制活動的質量和安全。
第二十五條 國防科研試制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科研試制活動的監督和評估,及時發現和糾正科研試制活動中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六條 國防科研試制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科研試制活動的管理,保障科研試制活動的順利進行,保證科研試制活動的質量和安全。
第二十七條 國防科研試制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科研試制活動的監督和評估,及時發現和糾正科研試制活動中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八條 國防科研試制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科研試制活動的管理,保障科研試制活動的順利進行,保證科研試制活動的質量和安全。
第二十九條 國防科研試制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科研試制活動的監督和評估,及時發現和糾正科研試制活動中存在的問題。
第三十條 國防科研試制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科研試制活動的管理,保障科研試制活動的順利進行,保證科研試制活動的質量和安全。
第三十一條 國防科研試制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科研試制活動的監督和評估,及時發現和糾正科研試制活動中存在的問題。
第三十二條 國防科研試制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科研試制活動的管理,保障科研試制活動的順利進行,保證科研試制活動的質量和安全。
第三十三條 國防科研試制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科研試制活動的監督和評估,及時發現和糾正科研試制活動中存在的問題。
第三十四條 國防科研試制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科研試制活動的管理,保障科研試制活動的順利進行,保證科研試制活動的質量和安全。
第三十五條 國防科研試制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科研試制活動的監督和評估,及時發現和糾正科研試制活動中存在的問題。
第三十六條 國防科研試制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科研試制活動的管理,保障科研試制活動的順利進行,保證科研試制活動的質量和安全。
第三十七條 國防科研試制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科研試制活動的監督和評估,及時發現和糾正科研試制活動中存在的問題。
第三十八條 國防科研試制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科研試制活動的管理,保障科研試制活動的順利進行,保證科研試制活動的質量和安全。
第三十九條 國防科研試制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科研試制活動的監督和評估,及時發現和糾正科研試制活動中存在的問題。
第四十條 國防科研試制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科研試制活動的管理,保障科研試制活動的順利進行,保證科研試制活動的質量和安全。
第四十一條 國防科研試制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科研試制活動的監督和評估,及時發現和糾正科研試制活動中存在的問題。
第四十二條 國防科研試制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科研試制活動的管理,保障科研試制活動的順利進行,保證科研試制活動的質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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