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檔案驗收管理辦法2023年
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保證水利工程質量和運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保證水利工程質量和運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所有從事水利工程建設、運行和管理的人員和單位。
第三條 國家對水利工程檔案實行統一收集、整理、管理、保護。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實施水利工程檔案驗收和管理。
第二章 檔案收集
第五條 水利工程建設過程中形成的檔案,應當由建設方或者管理方按照檔案管理相關規定進行收集。
第六條 水利工程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的規劃、設計、施工、調試、驗收等階段形成的文件;
(二)工程運行、維護、檢查等階段形成的文件;
(三)工程有關的資料、圖表、圖像等。
第七條 水利工程檔案應當由建設方或者管理方按照檔案管理相關規定進行收集、整理、存儲和檢索。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檔案的保護工作,建立健全檔案保護制度,確保檔案安全。
第三章 檔案驗收
第九條 水利工程檔案應當經過驗收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條 水利工程檔案驗收應當由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
第十一條 水利工程檔案驗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的規劃、設計、施工、調試、驗收等階段形成的文件;
(二)工程運行、維護、檢查等階段形成的文件;
(三)工程有關的資料、圖表、圖像等;
(四)檔案驗收合格證明。
第十二條 水利工程檔案驗收合格證明應當由建設方或者管理方提供。
第十三條 水利工程檔案驗收應當由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驗收合格證明應當由建設方或者管理方提供。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違反本管理辦法,不按照檔案管理相關規定收集、整理、存儲、檢索、保護水利工程檔案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 違反本管理辦法,不經過檔案驗收投入使用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違反本管理辦法,未建立健全檔案保護制度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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