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為加強天津市科研項目管理,提高科研項目質量,保障科學研究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天津市實際情況,制定本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天津市科研項目管理,提高科研項目質量,保障科學研究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天津市實際情況,制定本項目管理辦法。
第二條 天津市科研項目管理貫徹國家科學技術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堅持科學誠信、公正公平、競爭創新、合作共贏的原則,促進科技創新,推動經濟發展。
第三條 天津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天津市科研項目的管理工作,其它部門和單位在科學技術委員會的領導下,協同配合做好科研項目管理工作。
第四條 科研項目分為自然科學、工程技術、農業科學、醫學與衛生、社會科學、文化藝術、時事政治等領域,實行分類管理。
第五條 科研項目申請、評審、驗收等過程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陽光管理。
第六條 天津市科研項目管理辦法由科學技術委員會制定,其它部門和單位應當認真執行。
第二章 科研項目申請
第七條 科研項目申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科研項目屬于國家或者天津市的科技發展戰略、規劃或者重點支持的領域;
(二)科研項目屬于科學研究或者技術開發項目;
(三)科研項目有科學意義、技術必要性、應用前景和經濟效益;
(四)科研項目有可行性研究、技術方案設計、實驗研究和數據分析等;
(五)科研項目有詳細的研究計劃、進度安排和預算;
(六)科研項目有科學文獻資料、技術資料和數據支撐;
(七)科研項目屬于自然科學、工程技術、農業科學、醫學與衛生、社會科學、文化藝術、時事政治等領域。
第八條 科研項目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科研項目申請報告;
(二)科研項目的技術方案;
(三)科研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資料;
(四)科研項目的進度安排和預算;
(五)科研項目的科學文獻資料、技術資料和數據支撐;
(六)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 科研項目申請應當由申請人所在地科學技術委員會或者其它科學技術管理部門進行審核,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申請資料,并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科學技術委員會在審核科研項目申請時,應當進行科學技術評估和評審,確定科研項目申請是否達到規定的條件。
第十一條 科學技術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科研項目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通過科研項目申請的決定。
通過科研項目申請的項目,科學技術委員會應當通知申請人進行項目論證、實驗研究等,并將項目申請報告提交天津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發展處。
第十二條 科研項目申請不通過的,科學技術委員會應當通知申請人重新申請。
第三章 科研項目評審
第十三條 科研項目評審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實行陽光評審。
科研項目評審應當由科學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發展處組織,其它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科研項目評審應當依據國家科學技術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結合天津市實際情況,對科研項目的技術方案、可行性研究、進度安排和預算等方面進行評審。
第十四條 科研項目評審應當進行科學技術評估和評審專家的認定,確定評審專家的名單。
科研項目評審專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科學技術評價和評審能力;
(二)熟悉國家科學技術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三)熟悉科研項目的技術方案、可行性研究、進度安排和預算等;
(四)具有相關領域的專業知識和經驗。
科研項目評審專家應當由科學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發展處確定,其它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五條 科研項目評審專家應當對科研項目申請進行評審,并提出評審意見。
科研項目評審意見應當符合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對科研項目申請的可行性、科學性、技術必要性、應用前景和經濟效益等方面進行評估。
第十六條 科研項目評審結果由科學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發展處公布,并通知申請人。
科研項目評審結果不通過的,科學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發展處應當通知申請人重新申請。
第四章 科研項目驗收
第七條 科研項目驗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科研項目經過評審,達到規定的科學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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