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王媛媛 上海報道
6月30日晚間,證監會發布了第十八屆發審委2022年第74次會議審核結果公告,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首發)獲通過。
由于控股股東中國信達四大資產管理公司(AMC)之一的身份,信達證券也即將成為繼東興證券之后第二家AMC系上市券商。
背靠AMC
信達證券成立于2007年,由中國信達、中海信托、中國中材共同發起設立。成立以來公司股權結構相對較為穩定,從其招股書披露情況來看,至上市前僅發生過兩次變動。
一次是2010年,公司實施了增資擴股,將總股本由151100萬股增加至256870萬股,該次增資分別由中國信達與中海信托認購。
另一次是2020年,公司繼續增資擴股,新增了5家股東,分別為中泰創投、中天金投、昊天光電、前海科創、永信國際。
至上市前,中國信達持有信達證券87.42%的股份,為后者控股股東。
2018-2020年,信達證券實現營業收入分別為16.59億元、22.23億元、31.62億元,實現歸母凈利潤分別為6995.74萬元、2.10億元、8.20億元。
本次上市,信達證券將公開發行股票97290萬股,目前發行價未定。募集的資金將全部用于補充資本金,增加營運資金,發展主營業務。
由于信達證券設立時,受讓了遼寧證券、漢唐證券有關證券類資產,因此公司目前共有14家分公司、86家營業部,其中,有33家營業部位于遼寧轄區,在遼寧省有明顯的區位優勢。
2018-2020年,信達證券在遼寧轄區的買賣證券業務手續費及傭金凈收入分別為1.72億元、2.12億元、2.76億元,占公司買賣證券業務手續費及傭金凈收入的比例分別為41.17%、41.03%、41.17%。
信達證券的主要業務板塊包括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自營業務、投資銀行業務和資產管理業務,并通過控股子公司信達期貨、信風投資、信達創新、信達澳銀、信達國際分別從事期貨業務、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另類投資業務、基金管理業務、境外業務。
上述業務中,營業收入占比10%以上的重點業務主要是經紀業務、投行業務、證券自營業務。2018-2020年,上述三項業務收入合計占公司營業收入的比例分別是102.26%、88.77%、82.12%。
此外,以2019年的經營狀況來計,信達證券的9家同行可比公司分別是:紅塔證券、華安證券、中原證券、中銀證券、南京證券、第一創業、太平洋、國聯證券、華林證券。
相較于同行券商,信達證券的競爭優勢在于其雄厚的股東背景和豐富的網絡資源。
作為信達證券的控股股東,中國信達主業為不良資產經營,在全國設有33家分公司,且擁有從事金融服務、地產等業務的各類平臺子公司,并持有煤炭、化工等行業一些骨干企業數百億元的債轉股權。
信達證券在成立之初,就承繼了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范圍內的上市保薦及債券、股票承銷等相關證券業務,且是中國信達實施大資產管理業務的重要平臺。中國信達在處置不良資產,參與企業并購重組,提供綜合金融服務業務中,會派生出大量財務顧問、債務重組和債轉股項目,這些都是信達證券發展業務的途徑。
內控管理瑕疵
不過,信達證券仍然屬于中小券商,在市場化發展的過程中,亦會出現較為激進的違規行為。
今年6月初,證監會就對信達證券采取了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證監會稱,經查,發現公司存在以下行為:一是未完成香港控股平臺的設立。二是返程參股公司建信國貿(廈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完成清理。三是未按照《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境外辦法》)的規定修改境外子公司的公司章程。此外,《境外辦法》給予了長達3年的整改時限,但公司在整改時限內工作進展緩慢,對相關監管承諾事項的作出和執行較為隨意,對監管相關規定的落實明顯不夠到位。
由于上述情況構成違規,反映了信達證券合規管理、內部控制存在較大缺陷,因此證監會責令公司改正。
此外,雖然本次信達證券首發申請獲通過,但發審委仍然關注信達證券三方面問題,并要求公司能進行說明,分別是:
1、發行人及其子公司報告期內因違法違規受到多項行政處罰和監管措施。請發行人代表:(1)說明相關行政處罰和監管措施是否構成重大違法違規;(2)結合受到的行政處罰、監管措施及整改情況,說明發行人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是否存在重大缺陷,相關內控措施是否健全有效;(3)說明相關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完整。
2、報告期內,發行人與關聯方存在金額較大的關聯交易,且均存在投資業務。請發行人代表:(1)說明報告期內關聯交易發生的必要性、定價依據及公允性,是否存在關聯方向發行人輸送利益的情形;(2)結合關聯交易業務取得方式及各業務關聯交易占比情況,說明是否存在多項業務嚴重依賴關聯方的情形,相關業務是否具有獨立性、可持續性;(3)結合相關業務主體的歷史沿革、過往投資標的、未來投資計劃等情況,說明發行人與關聯方是否存在同業競爭或潛在同業競爭,避免潛在同業競爭的具體措施;(4)說明“信達證券”、“信達期貨”、“信達國際”等商標對發行人業務經營的重要性,未將上述商標轉入發行人的原因,控股股東許可發行人暫時無償使用上述商標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履行了相應的決策程序,是否屬于代發行人承擔成本費用的情形;(5)說明發行人是否能長期無償使用商標,相關風險揭示是否充分。
3、請發行人代表說明:(1)生產經營是否符合《數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2)關于信息系統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個人信息的保護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執行是否有效;(3)是否發生過相關泄密、信息系統故障事件,是否存在隨意收集、違法獲取、過度使用、泄露個人信息或非法買賣個人信息等情形,是否存在違法違規及被行政處罰等風險,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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