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總承包其他費指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承包人應當分攤計入相關項目的各項費用,包括在項目設計、材料設備采購、工程施工、項目管理中發生的協調、管理、服務費用,以及為配合項目實施發生的專項費用。主要包括工程總承包管理費和工程總承包專項費。
現階段全國各地工程總承包其他費的構成與計取處于試行或征求意見稿階段,工程總承包其他費的構成及計取在各地計價文件中也均不同。
(1)《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費用項目組成》(征求意見稿)
住建部2017年9月制定的《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費用項目組成》(征求意見稿)總承包其他費主要包括:“研究試驗費;土地租用及補償費;總承包項目建設管理費;臨時設施費(用于未列入建筑安裝工程費中的臨時設施及租賃費用);招標投標費;咨詢和審計費;檢驗檢測費(用于未列入建筑安裝工程費的檢驗試驗費);系統集成費(如網絡租賃、BIM、系統運行維護等);其他專項費用(如財務費、專利及專有技術使用費、工程保險費、法律費用等)”九項。工程總承包其他費的計算方法基本參照類似工程或當地有權部門的規定計列,其中總承包項目建設管理費按財政部財建〔2016〕504號文件依照不同階段的發包內容按累進制計列,工程總概算1000萬以內,項目建設管理費基本費率為2%。住建部2018年12月編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計價計量規范》(征求意見稿)在編制說明的最后《工程總承包費用構成參照表》中列明:工程總承包其他費構成與2017年9月制定的《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費用項目組成》基本一致。
(2)《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模擬清單計價與計量規則》(2020年版)
2020年1月發布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模擬清單計價與計量規則》(2020年版)第3.5款工程建設其他費清單規定,工程建設其他費包括:臨時設施費(不包括已列入建筑安裝工程費中的施工企業臨時設施費)、場地準備費、其他應當列入工程總承包范圍的工程建設其他費等。在計價中規定工程總承包其他費按工程實際發生的費用列出。
(3)《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計價規則(試行)》
2020年10月《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計價規則(試行)》第2.5條明確工程總承包其他費包括:工程總承包管理費(不包括建筑安裝工程費中的管理費)、試運行服務費和其他費用三個部分。其中其他費用由四種費用組成:(1)土地租用、占道及補償費;(2)臨時設施費(用于未列入建筑安裝工程費的臨時設施及租賃費用);(3)系統集成費(如網絡租賃、BIM、系統運行維護等);(4)工程保險費。工程總承包其他費計價參照類似工程經驗數據、工程所在地相關規定和市場價格計列。
(4)《浙江省工程總承包計價規則(試行)》
2017年12月《浙江省工程總承包計價規則(試行)》第一.(四)項規定:總承包管理及試運行服務費(即:工程總承包其他費)由總承包管理費、試運行服務費兩部分構成。總承包管理費和試運行服務費計取方式均以工程費用為基數乘以相應費率計算。
(5)《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2021年1月剛實行的《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在詞語定義和解釋中沒有釋明工程總承包其他費的定義及此項費用的組成明細,但在簽約合同價構成中有獨立的“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工程總承包其他費)列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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