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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強對員工的商業秘密管理?(作為企業員工,應該如何保護商業秘密)

本文作者 | 經韜緯略智庫

全文 10626 字

如何加強對員工的商業秘密管理?(作為企業員工,應該如何保護商業秘密)

企業商業秘密保密制度的制定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一些不良企業和個人為滿足一己私利,通過各種違法途徑侵犯企業的商業秘密,主要包括內部人員泄密和外部人員竊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并完善企業商業秘密保密制度,作為企業約束內部人員、保護商業秘密的主要手段之一,是非常有必要的。我國在立法層面亦有類似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以下簡稱《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技術秘密保護制度,保護本單位的技術秘密。職工應當遵守本單位的技術秘密保護制度。一些地方指導性規定亦對企業建立保密制度有所涉及,如《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企業可以建立保密制度,主要包括:(1)保密對象;(2)涉密場所;(3)保密標志的內容或者保密文件的內容;(4)保密措施;(5)其他需要規定的內容。保密制度應當在企業內部公開。

如何制定保密制度?我們既要達到保密的目的,又要注意降低企業保密成本。“不怕賊偷,就怕賊惦記”,任何完善的保密措施和保密制度都不可能確保企業的商業秘密不被泄露、竊取。法律只要求企業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即可。因此,在制定保密制度的時候,不能為了“保密”而增加企業大量成本,也不能為了“保密”而給企業正常的生產帶來巨大不便(例如企業主管生產的副總為了取得一項技術資料,需要經過復雜的申請流程,結果一個星期還無法取得技術資料,錯過市場良機)。企業應該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建立一個有利于企業充分利用該商業秘密的價值的完整的、合適的企業保密制度。

我們認為,要建立企業商業秘密保密制度,主要應從以下方面考慮:

第一,建立商業秘密保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的管理人員,對商業秘密的保護進行規范化管理。一些地方性規定對此有指導性規定。例如《浙江省技術秘密保護辦法》第八條規定,權利人根據技術秘密的特點,建立、健全技術秘密保護的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管理人員,對技術秘密保護進行規范化管理。權利人可以自行選擇合法的保護措施、手段和方法,自行確定技術秘密的密級和保護期限,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再如《珠海市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 第八條規定,企業應當制定有關技術秘密保護的規章制度,建立崗位責任制,使本企業的技術秘密管理制度化。企業自行開發或者委托他人開發的科研項目,應當在立項時確定是否需要保密。

第二,明確商業秘密的范圍。明確商業秘密的范圍是非常重要的。關于商業秘密范圍的劃定一般從以下幾方面考慮:①該信息是否具有保密的必要性;②該信息是否具有保密的可能性;③與其他知識產權保護方式相比,以商業秘密方式進行保護,是否具有更好的效果。

第三,根據保密事項的價值大小劃分等級。各企業可以根據泄密會使企業的經濟利益遭受損害的程度,把商業秘密劃分為三級:絕密、機密和秘密。

第四,在商業秘密載體上面作出明顯標識。企業可以分別對書面形式的、非書面形式的、涉及計算機相關技術的商業秘密采取易識別易管理的標識方式。對于不易標識的企業技術秘密,應當用保密義務人能夠理解的其他有效方法予以確認。

第五,規定與相關人士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是企業保護商業秘密的重要且有效的措施,在企業的保密制度中予以詳細規定是非常有必要的。

保密協議既可以以當事人簽訂合同的方式,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以條款的方式約定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幾項內容:保密的對象和范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密期限;違約責任;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競業限制協議主要內容有:生產同一種核心技術產品且有競爭關系的企業范圍;競業限制的期限;競業限制補償費的數額及支付方式;違約責任。

第六,確定保密文件的存儲和傳輸方式。例如,規定涉及公司商業秘密的文件的制作、收發、傳遞、使用、復制、摘抄、保存和銷毀,應由總經理辦公室或主管副總經理委托專人執行;采用電腦技術存取、處理、傳遞的公司秘密由電腦部門負責保密,在設備完善的保險裝置中保存;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項的,應當事先經總經理批準等。

作為商業秘密的一般保護手段,單位制定保密的有關規章制度是必要有效的,但再完善的保密制度也只能約束單位在職員工,企業的保密制度對人才流出的職工無約束力,企業應與職工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禁止協議。

第七,編制《保密手冊》并發放給員工,組織員工學習。從歷年案例來看,員工泄密在商業秘密泄露案件的數量中占有很重的比例。因而企業的商業秘密保護不僅需要健全的保密制度,專門的保密組織,合理的保密措施,以及專業的保密技術,更重要的是使保密意識深入人心,把保密工作落實到企業的每一個員工。

員工《保密手冊》作為有效的保密手段之一,可以加強對員工的保密教育,提高員工的保密知識和意識。在日常工作中,當員工碰到是否需要保密、如何進行保密的難題時,員工《保密手冊》還可以起到參考的作用。企業應該充分利用這種有效的保密手段,編制全面且精練的員工保密手冊,把保密工作落實到每一個員工,只有通過企業所有員工的共同努力,才有可能筑造出一面堅不可摧的保密墻。

《保密手冊》一般包括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是有關商業秘密和商業秘密保護的基本理論知識,包括商業秘密及商業秘密保護的含義、范圍、密級、重要性等,主要目的在于幫助員工認識何為商業秘密和商業秘密保護,以及如何辨認企業需要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第二部分詳細說明員工應如何保護商業秘密,這是員工保密手冊的核心部分。第三部分是有關違反保密義務的法律后果,分別介紹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對員工起到事前教育作用,避免員工侵犯商業秘密,履行保密義務。

如何加強對員工的商業秘密管理?(作為企業員工,應該如何保護商業秘密)

企業組織員工進行商業秘密法律知識培訓

商業秘密的保護不僅需要健全的保密制度、先進的保密技術以及完善的保密措施,更需要提高員工的保密意識和保密自覺性。國內外很多知名企業,它們強大的主要原因之一便是保密措施做得好,而保密觀念深入人心是保密措施做得好的主要原因之一。只有把保密制度、保密技術、保密措施與員工的保密行動結合起來,才能筑成一面牢不可破的保密墻。如果只注重組織性的措施和物質性的措施,而忽略員工在保密工作中的價值,則會給商業秘密侵權行為留下一個巨大的漏洞。因此,企業應該積極組織員工進行商業秘密法律知識培訓,宣傳有關商業秘密的法律知識,提高員工的保密意識,以求真正達到保密觀念深入每個員工的內心。

企業可以在招聘的員工正式上崗前,組織一次集中的商業秘密法律知識培訓,規定必須考核合格后才能正式上崗。在日常生產經營中,企業應該與時俱進,把最新的有關商業秘密的法律知識展示給所有員工,避免員工由于沒有及時了解最新動態而失誤泄密。同時企業可以定期地開展員工保密培訓,重申有關商業秘密的法律知識,傳達企業有關商業秘密保護的新變動。對于那些涉密的特殊部門的員工應該有針對性的做專門、更深入的保密培訓。做到集中教育與平時教育、重點教育與一般教育相結合。

一般來說,員工商業秘密法律知識培訓的培訓內容主要包括:商業秘密的基本理論知識,讓員工初步了解何為商業秘密;商業秘密對于企業的重要性以及國家對商業秘密保護的重視程度,使員工深刻體會到保護商業秘密的重要性;如何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避免員工在保密行動中有心有力卻不知道力該用在何處;履行保密義務可能得到的好處,培養員工用長遠、全局的眼光去看待保密的利益;違反保密義務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使員工明白違法應付出的代價,消除員工的僥幸心理。

如何加強對員工的商業秘密管理?(作為企業員工,應該如何保護商業秘密)

通過工作區域管理保護商業秘密

把涉及商業秘密的科研、辦公、生產等場所設置成一個相對保密的區域,實行持證進出制度,不相關的企業人員或外人一般不得入內,這樣就相對控制了知悉商業秘密的人員范圍,降低了泄密的風險。

《廣東省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珠海市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等有關商業秘密的地方性法規,都明確規定了對涉及技術秘密的科研、辦公、生產等場所,單位應當按涉密的程度,確立不同的保密等級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泄露技術秘密。

第一,把涉及商業秘密的工作區域設定為保密區域,并通過各種顯見的方式告知企業員工和閑雜人等不能隨便進入。比如在門上貼上“工作重地,閑人免進”。

第二,針對該保密區域,安裝防范設備或采取門衛值班制度。例如,使用密碼門,只有企業內部有權進出的員工刷卡或者輸入正確的密碼才能夠順利進入;或在工作時間安排門衛輪班,保證工作休息時間里也有門衛看守等。

第三,企業應該規范在涉密工作區域內的員工的行為。比如,實行持卡進出制,沒有有效的通行證就不能進入;重視員工的平時保密教育,讓員工時刻都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告誡員工在非工作場合,不能隨意談論其知悉的企業商業秘密;沒有特殊原因,員工的打印、復印、銷毀有關商業秘密的文本資料等行為都應該在保密區域內按企業規定實施,如果確實存在特殊原因,必須經過相關領導批準,且對該行為的相關信息進行備案。無權進入該工作區域的企業員工如果想進入,必須經過企業規定的有權機關批準,并持有書面證明方可進入。不論是領導還是員工,想把企業的商業秘密資料帶出該保密區域,必須經過有權機關批準,調出來后應當盡到保密職責。

第四,企業應專門為保密區域配置如電腦、打印機、傳真機、碎紙機等設備;這些設備不應該與企業開放場所的設備混用,確保有關商業秘密處于保密狀態。

第五,企業還可以在保密區域安裝攝像頭,必須安排專門的人去檢查攝像資料,不能隨便公開,以免不相關的人,尤其是對手企業的人獲得企業的商業秘密。在安裝攝像頭的管理方面,也應當注意保護企業員工的個人隱私。

如何加強對員工的商業秘密管理?(作為企業員工,應該如何保護商業秘密)

加強電腦存儲的商業秘密的管理和保護

電腦具有容量大、儲存方便等優點,可以滿足經濟迅速發展的要求。在各企業,電腦迅速普及開來,成了企業商業秘密的主要載體。電腦一方面有利于企業的商業秘密保護,另一方面又給企業保護商業秘密增加了新的難題。企業應加強對電腦的管理,充分發揮電腦的優勢,采取措施把電腦可能帶來的威脅降到最低,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

(1)給員工配備專門的電腦,尤其是涉密員工。如果企業的經濟條件允許,給涉密的員工每人配置一臺電腦,專人使用、專人管理、專人負責,可以降低商業秘密泄露的風險。

(2)給電腦設置復雜的登錄口令,一般只有本人知道該口令。為避免電腦被他人擅自登錄使用造成泄密,企業應要求掌握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對自己使用的電腦設置復雜的登錄口令,提醒員工經常更換密碼,這樣就給盜取秘密者增加了難度,有利于防止商業秘密外泄。

(3)給有關商業秘密的文件設置禁止復制的屬性。這種技術能夠避免竊密者在很短的時間內,輕而易舉地復制企業的商業秘密。

(4)給商業秘密文件加密。如果商業秘密文件加密了,即使被他人復制竊取,或者在傳輸過程中被他人截取,由于密鑰只有有權閱覽的人知道,因此其他人幾乎不可能解讀出來。

(5)電腦維修時,必須先拆卸涉密磁盤或派人隨機監督,以防止心術不正的修理人趁機竊取商業秘密。

(6)在涉密電腦中安裝操作歷史記錄程序。這樣就可以及時發現商業秘密泄露的事實,盡快采取補救措施,把損失降到最低,也有利于查明商業秘密侵權事實,發現應承擔賠償責任的對象。

(7)拆除保存涉密文件的電腦的軟盤、USB接口及光盤刻錄等儲存和傳送數據的設備,降低泄密的可能性。

(8)企業報廢的電腦,必須經過專門的處理。避免競爭對手獲取后還原硬盤數據,獲取原保存的商業秘密。

如何加強對員工的商業秘密管理?(作為企業員工,應該如何保護商業秘密)

互聯網環境下的企業商業秘密保護

互聯網是一項復雜的技術,它強調互通和信息共享,給互聯網用戶帶來了效率和便利,但往往也是“侵略者”活躍的舞臺。近年來,企業商業秘密泄露或竊取的慘劇數量呈上升趨勢,其中有一部分就是通過互聯網技術完成的。因此,作為一家在互聯網時代經營的企業,應該高度重視本企業的網絡管理:

(1)在企業內部建立局域網,并且采取訪問控制,不同級別的員工給予不同的訪問權限;還可采取訪問歷史記錄技術,系統自動記錄員工使用電腦的每一次訪問活動,尤其是訪問涉密文件的內容、時間。

(2)保存涉密文件的計算機不聯互聯網。企業應為其存儲核心和重要的商業秘密文件配置專門的電腦,并且禁止這些電腦與互聯網建立聯系,防止黑客入侵,竊取企業的商業秘密。

(3)在存儲在計算機硬盤上的涉密文件的前部設置閱前商業秘密保密提醒,當用戶打開某商業秘密文件時,彈出提示窗口告知該文件系涉密文件,告誡無權用戶不要隨意閱覽企業的商業秘密,同時對用戶起到威懾和教育作用。

(4)采取計算機加密技術傳輸商業秘密文件,既可以限制具有非法意圖的人在文件和信息傳送過程中通過高科技手段竊密,也可以防止員工因過失選錯發送對象導致的過失泄密。

(5)公司的互聯網管理中心對員工在工作時間內使用網絡的行為和內容進行監視。監視前企業應當事先通過企業規章制度、計算機屏幕畫面及彈出窗口的方式明示員工,避免員工以隱私被侵犯為由起訴公司。

(6)規范員工使用電子郵件,避免員工因電子郵件錯發等造成商業秘密泄露事件。

(7)聘請計算機專業人才采取技術措施避免黑客攻入本公司局域網,例如安裝防火墻等。

(8)高級涉密企業,還需要在企業內部配備對周邊一定范圍干擾信號的設備,防止他人通過截獲輻射信號等高科技手段竊取商業秘密。

如何加強對員工的商業秘密管理?(作為企業員工,應該如何保護商業秘密)

員工兼職與企業商業秘密保護

在完成本職工作、保證不侵犯其所在單位的商業秘密和經濟利益的前提下,我國原則上不禁止企業員工利用工作業余時間從事兼職工作。員工從事兼職,尤其是科技人員,有利于促進人才和知識的流動,推動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在法律無強制性禁止業余兼職的情況下,在企業如何管理員工在同行中兼職,如何保障員工的合法權利,以及盡可能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等方面也提出了新問題,需要企業的規范管理以及員工自覺遵守法律和職業道德。

首先,企業可以充分利用我國的法律法規,對員工的兼職行為予以規范和指導,以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雖然我國原則上不禁止企業員工利用工作業余時間從事兼職,但為了經濟秩序的穩定,以及企業的正常發展,我國法律對企業中一些特殊職位的員工的自由兼職權利作了一定的限制,這些屬于法定的競業禁止。例如,《公司法》規定企業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總經理或者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者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企業的商業競爭。

《國家科委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中提到,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和不侵犯本單位技術權益、經濟利益的前提下,業余兼職從事技術開發和技術創新等活動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1988年1月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科委關于科技人員業余兼職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正確處理本職和兼職關系,不得在業余兼職活動中將本單位的技術秘密擅自提供給兼職單位,也不得利用兼職關系從兼職單位套取技術秘密,侵害兼職單位的技術權益。企事業單位可以參照本意見對有關兼職人員進行管理。

企事業單位可以參照《國家科委關于科技人員業余兼職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企業員工在其本職工作涉及企業商業秘密、技術秘密,從事兼職活動可能泄露技術秘密時,不得兼職。

《國家科委關于科技人員業余兼職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科技人員進行業余兼職活動確需占用部分本職工作時間,或者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和未公開的技術資料的,應當經過本單位同意。科技人員所在單位可以從科技人員個人的業余兼職收入中合理收取使用費。

其次,就兼職問題,企業也可以通過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或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的方式來保護商業秘密,或者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或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禁止的方式來保護商業秘密。

最后,企業可以從思想上著手,做好重點員工的思想工作,解決掌握商業秘密的核心員工的“后顧之憂”,為其提供優厚的工資待遇和良好的工作環境,使員工自愿把企業的工作當作自己的事業來潛心經營,把企業的得失與自己的得失聯系在一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員工在兼職過程中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總之,既然法律并不強制禁止員工進行業余兼職,企業就應該著眼于加強對兼職員工的管理,降低兼職員工泄露企業商業秘密的風險。

如何加強對員工的商業秘密管理?(作為企業員工,應該如何保護商業秘密)

與員工簽署《保密協議》的有關問題

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各種商業秘密在社會經濟發展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企業也逐漸明白“科技是第一生產力”的真諦,加倍重視保密工作。

保密一般包括內部保密和外部保密兩個方面。其中內部保密是企業保密工作的關鍵,免不了需要規范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包括保密關系。為了明確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保密權利義務關系,預防勞動者侵犯企業的商業秘密,企業一般都會要求與員工單獨訂立《保密協議》。

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一些地方性法規也對該問題作了明確規定。例如:《廣東省技術秘密保護條例》中第十一條規定,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技術秘密保護條款,也可以與有關當事人依法簽訂技術秘密保護協議。《浙江省技術秘密保護辦法》第九條規定,權利人要求本單位或者與本單位合作的涉及技術秘密的相關人員(以下簡稱相關人員)保守技術秘密的,應當簽訂保密協議或者在勞動(聘用)合同(以下統稱合同)中作出明確具體的約定。相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保密協議或者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沒有簽訂保密協議或者沒有在合同中作出約定的,相關人員不承擔保密責任。保密協議或者合同約定的部分內容不明確的,相關人員只對約定明確的內容承擔保密義務。《寧波市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企業可以根據保密崗位和密級與員工簽訂企業技術秘密保密協議,或在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規定有關企業的技術秘密保密條款。

如何加強對員工的商業秘密管理?(作為企業員工,應該如何保護商業秘密)

有無必要要求離職員工簽署《保密承諾書》

人才流動是企業商業秘密泄露的主要途徑之一,近幾年離職員工泄密的案件數量呈迅速上升態勢。為了規范企業人才流動,杜絕離職員工“帶著”原單位的商業秘密流動到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單位,或者自立門戶,要求離職員工簽署《保密承諾書》的規范方式應運而生,并得到了眾多企業的認可與喜愛。是否有必要要求離職員工簽署《保密承諾書》?

《保密承諾書》是承諾人意思表示的載體,主要為員工提出離職時企業要求其簽署的,旨在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的文書。一般包括如下承諾內容:(1)承諾離開單位,不會攜帶文件、工作日記、磁介質、實務或其他與商業秘密有關的物品;(2)承諾離開單位后,不泄露規定的商業秘密;(3)承諾離開單位后,不自己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單位的商業秘密;(4)承諾離開單位后,不以不正當手段轉移原單位的客戶;(5)承諾離開單位后,不會以不正當手段勸說原單位的員工跳槽;(6)承諾如果違反以上約定,愿意承擔一切損失。

通常,《保密承諾書》明確了離職員工的保密義務,具有約束作用。在發生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時,該承諾書還具有證據效力,商業秘密權利人可以把其當作有力的法律武器去抨擊員工的商業秘密侵權行為,證明離職員工應履行的保密義務,一般具有較強的說服力。因此,企業在員工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其簽署《保密承諾書》具有積極意義。尤其是員工在職期間,企業的保密措施不完善或者企業從未與員工明確約定保密義務的,更應該注意在員工離職時要求其簽署《保密承諾書》,明確保密范圍,約定保密義務,以此來彌補企業保密措施的不足。

離職員工在離職前簽署《保密承諾書》并非法律強制規定的義務,簽署與否全憑當事人自愿。一般說來,如果企業已建立了完備的企業管理制度、商業秘密保護制度,且與相關員工已簽有保密協議、競業禁止條款等,則《保密承諾書》并不具有很大的作用,但該承諾書簽訂的意義在于可作為企業“已采取保密措施”的證據,并在發生承諾書中所約定的員工違約、侵權的情形時,更好地舉證證明自己的權利。

如何加強對員工的商業秘密管理?(作為企業員工,應該如何保護商業秘密)

簽署《競業禁止協議》的重要意義

競業禁止是指對特定營業具有特定關系的特定人的行為予以禁止的制度。其特點是被禁止的主體限于特定人;該特定人必須與該特定營業具有特定的法律關系,如雇傭關系等。以競業禁止法律效力的來源作為劃分標準,競業禁止可以分為法定競業禁止和約定競業禁止。

(1)法定競業禁止。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2)約定競業禁止。如《國家科委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中規定,單位可以在勞動聘用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者技術保密協議中,與對本單位技術權益和經濟利益有重要影響的有關行政管理人員、科技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協商,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有關人員在離開單位后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其他單位內任職,或者自己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業務。在此我們主要討論約定競業禁止(后簡稱為競業禁止)。

首先,簽署競業禁止協議最直接的意義就是有利于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這也是簽署該類協議最原始的目的。競業禁止協議是隨著企業保密意識的提高而出現的一種保密手段,它主要是通過約定有關人員在離開單位后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其他單位內任職,或者自己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業務,來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從歷年實踐來看,簽署競業禁止協議在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的領域取得了可觀的成效。其次,有助于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實現企業收益最大化。這是由保護商業秘密衍生出來的價值,而簽署競業禁止協議有助于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不被非法公開。最后,發生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時,簽署的競業禁止協議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有力地抨擊違法行為,保障受害方的合法權益。在庭審中,受害方可以向法庭提交其簽署的競業禁止協議文本,保障受害方的合法權益。

但是,競業禁止協議就好像一個天平,天平的左邊放著勞動者的勞動權和擇業自由權,右邊放著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當天平往左邊傾斜時,將不利于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反之,當天平往右邊傾斜時,企業利用其強勢地位迫使勞動者簽訂不合理的競業禁止協議又會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為了盡量避免競業禁止協議產生消極影響,法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規范:(1)競業禁止的企業范圍不應太廣,必須是確實與原單位屬同類企業且具有競爭關系的企業,否則將影響勞動者的擇業自由。(2)競業禁止的期限不應太長,《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國家科委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都有規定競業禁止的期限不宜超過三年;(3)競業禁止限制的對象是企業中掌握了商業秘密的重要人員,如《國家科委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規定單位可以與對本單位技術權益和經濟利益有重要影響的有關行政管理人員、科技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簽訂競業禁止協議,而不能將限制范圍任意拉寬至企業全體員工;(4)企業必須支付合理的競業禁止補償費。《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企業可以與員工約定競業禁止,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如何加強對員工的商業秘密管理?(作為企業員工,應該如何保護商業秘密)

不支付經濟補償的競業禁止協議無效

競業禁止是規定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三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主要限制的是勞動者的擇業自由權。勞動者無法利用自己所學的專業知識謀取生活,這就不可避免地會影響到勞動者的正常收入。因此,為了平衡協議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我國法律明文規定,企業為保護商業秘密要求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應當給予員工適當的經濟補償。否則,該競業禁止協議無效,員工離職后可以到任何單位任職。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規定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三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一些地方法律類文件也明文規定要求員工簽署競業禁止協議的企業應當支付適當的經濟補償。例如:《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保守商業秘密協議、支付違約金和就業補助金等有關勞動合同問題的通知》和《廣東省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等。

我國法律僅僅強制規定要求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企業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對于經濟補償的標準和數額沒有具體的規定。《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保守商業秘密協議、支付違約金和就業補助金等有關勞動合同問題的通知》(津勞辦〔2005〕257號)中有相關規定,勞動者被競業禁止期間,用人單位應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用人單位必須按不低于勞動者在職期間工資標準的二分之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月補償標準不得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資水平,支付方式由雙方協商確定。但該文件法律效力太低,僅僅對該地方產生效力。相信隨著《商業秘密保護法》的出臺,這些細節將會更加完善。


以上內容摘自 商業秘密保護精解與評析

商業秘密保護精解與評析針對廣大企業家、高層管理、核心技術人員、法律工作者關心的有關商業秘密的問題做出有針對性的回答。同時,對國內審理并公開判決的100個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例從各種角度進行分析點評,從個案中尋找規律,從而從“前人”的教訓中吸取經驗。

戳這里打包帶走? 商業秘密保護精解與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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