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四川省水利廳_公示公告】
相關文件:聚焦質量與安全水利廳再出三項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市場主體質量與安全管理行為,達到抓負面典型、受警示教育、促問題整改的目的,促進水利工程順利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四川省質量促進條例》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四川省境內新建、擴建、改建、加固等各類水利建設工程,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川承攬業務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公開形式主要包括各級水利系統的內部通報、面向社會的信息公開。各級水利系統的內部通報主要以文件方式發布;面向社會的信息公開主要針對市場主體受到行政處罰且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情形,在主流媒體、部門門戶網站及微信公眾號、四川省水利建設市場信用管理系統等渠道發布。
第四條 公開的主要內容包括:公開對象(建設項目〔標段〕、責任單位〔含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市場主體〕)、存在問題、處理情況等。
第五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稽察、巡查、暗訪、抽查。在建水利工程存在質量與安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對建設項目和負有主要責任的市場主體進行公開。
(一)未按時辦理質量監督、安全及開工備案手續的;
(二)被水行政主管部門掛牌督辦的;
(三)舉報查實且后果嚴重的;
(四)發生質量事故、生產安全事故的;
(五)市場主體半年內被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任追究2次或1年之內被責任追究3次及以上的(包括責令整改、約談、通報、停工整頓、建議解除合同等);
(六)市場主體受到行政處罰的;
(七)市場主體受到司法判決的(包括免于刑事處罰或受到刑事處罰的);
(八)其他應當公開的情形。
第六條 在建水利工程存在質量與安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對承擔日常監管職責的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通報:
(一)質量與安全監管工作保障程度與實際工作需要明顯不相適應的;
(二)對項目法人組建不規范或項目法人質量與安全技術力量不足,監管不到位的;
(三)質量與安全監督巡查檢查、監督檢測等頻次不滿足要求的;
(四)未及時發現工程存在的質量與安全問題,監管工作明顯缺位的;
(五)未按規定對市場主體進行責任追究、行政處罰的;
(六)未按規定及時上報市場主體不良信用信息記錄的(含責任追究、行政處罰、司法判決等);
(七)對監督巡查檢查、暗訪抽查、稽察等發現的問題督促整改不力或對整改情況審核把關不嚴,敷衍搪塞的;
(八)其他應當通報的情形。
第七條 市(州)、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典型問題通報抄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報單位認為有必要擴大知曉范圍的,可以進一步擴大公開范圍。
第八條 典型問題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可以抄送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紀檢監察、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第九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被公開的建設項目、市場主體按照《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重點監管制度》進行重點監管,采取差異化強監管措施。
第十條 本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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