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記者獲悉,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廣東省級財政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廣東省財政廳制訂《廣東省省級財政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資金的管理監督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據介紹,該辦法適用于省級財政資助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促進哲學社會科學學科發展、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以項目制方式由省項目主管部門立項或項目承擔單位自主立項管理的資金。
據介紹,該《辦法》施行前立項、項目執行期已結束、進入結題驗收環節的項目,按照原政策執行,不作調整。本辦法施行前立項、尚在執行期內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可按該《辦法》執行。《辦法》擴大了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自主權,將科研項目直接費用預算科目精簡為設備費、業務費和直接人力成本費;設備費預算調劑權全部下放至項目承擔單位,除設備費外的其他直接費用調劑權全部由承擔單位下放給項目負責人。
根據《辦法》,間接費用是指項目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直接列支的相關費用。間接費用基礎比例一般按照不超過項目資助總額的一定比例核定,項目成果通過審核驗收后,依據結項等級調整間接費用比例。《辦法》參照中央做法,提高科研人員激勵力度。明確如結題結果為優秀,間接費用將50萬元及以下部分提高到60%,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提高到50%,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提高到40%。項目資助總額5萬元及以下的研究類項目,可采用包干制項目資金管理,并實行負面清單機制。同時減輕科研人員事務性負擔,合并財務驗收和技術驗收,實行一次性綜合績效評價,并完善經費撥付機制。
對于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由項目負責人根據實際科研需要和相關薪酬標準自主確定。績效支出納入單位獎勵性績效單列管理,不計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調控基數。項目資金可依據項目立項書、項目合同和立項回執等直接撥至項目承擔單位賬戶管理使用。設備費和間接費用均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實際需要自主調劑,間接費用可在核定比例范圍內調增、調減。除設備費外的其他直接費用調劑權由承擔單位下放給項目負責人,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項目實際自主安排。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王宇、何穎思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蘇琬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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