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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活動內部控制管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昨天發布了。這是全國第一個關于內控的指導性意見,可以理解為強化政府采購活動內控的頂層設計。
為了讓政府采購真正成為陽光采購,近年來,政府采購人上上下下積極探索內控管理制度創新,取得了顯著成效。例如,國采中心注重內控建設,實現了五個分離:采購文件編制與審核相分離、標前人員與開標人員相分離、評標專家抽取與使用相分離、評標組織人員與履約監管人員相分離、招標采購與質疑投訴處理相分離。國稅總局采購中心按照“制度 管理 科技”的思路,確立了集中采購內控體系……這些內控制度體系的創新無疑是寶貴的。那么,內控制度的頂層設計應該規定哪些內容呢?財政部出臺的《指導意見》,圍繞著“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這條主線,明確了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監管部門三大主體在內控管理上的責任。
細讀《指導意見》,我覺得有七點需要好好把握:
一是采購人應當明確內部歸口管理部門。歸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單位、本系統的政府采購執行管理,并牽頭建立政府采購內部控制制度。
二是不相容崗位應分離。《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強調崗位分設、分離,相互制約。此次文件規定的不相容崗位,主要包括:采購需求制定與內部審核、采購文件編制與復核、合同簽訂與驗收等崗位。
三是相關業務應多人參與。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對于評審現場組織、單一來源采購項目議價、合同簽訂、履約驗收等業務原則上由2人以上共同辦理。
四是建立輪崗和審計制度。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和監管部門應當建立輪崗交流制度。不具備輪崗條件的,應當定期采取專項審計等控制措施。建立健全政府采購在崗監督、離崗審查和項目責任追溯制度。
五是完善決策機制。三大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政府采購事項集體研究、合法性審查和內部會簽相結合的議事決策機制。對于涉及民生、社會影響較大的項目,采購人在制定采購需求時,還應當進行法律、技術咨詢或者公開征求意見。監管部門處理政府采購投訴應當建立健全法律咨詢機制。決策過程要形成完整記錄,任何個人不得單獨決策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策。
六是強化利益沖突管理。明確與供應商等政府采購市場主體、評審專家交往的基本原則和界限,細化處理原則、處理方式和解決方案。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嚴格執行回避制度。
七是完善技術保障。運用信息技術落實政府采購內部控制管理措施,探索大數據分析在政府采購內部控制管理中的應用,將信息數據科學運用于項目管理、風險控制、監督預警等方面。
本次財政部出臺的《指導意見》,相信對規范政府采購活動中的權利運行,強化內部流程控制,促進提質增效,都有積極的推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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