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內表彰獎勵項目
第8條 校內表彰獎勵項目的設置必須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必須有利于調動學校部門和廣大教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必須有利于促進學校發展,必須避免相同或相近獎項的重復設置,必須與上級機關相關項目相銜接。
第9條 設置學校黨政表彰獎勵的獎項必須由學校黨委或行政批準。
學校各部門可根據職責權限和工作需要自設表彰獎勵項目并制定具體的評選辦法,評選辦法必須經學校領導班子會議討論通過。此類項目以設置部門的名義表彰獎勵,不以學校黨委、行政的名義表彰獎勵。
第10條 學校黨政表彰獎勵的項目包括常設獎和專項獎。
學校黨政表彰獎勵的常設獎有“先進集體”、“十佳優秀教師”、“十佳優秀班主任”、“十佳先進工作者”、 “十佳優秀中層干部”和年度考核優秀等。常設獎項一般一年評選一次。獎項具體設置方案和評選辦法由黨委辦公室負責制訂,提交領導班子會議審定后實施。
學校黨政表彰獎勵的專項獎按照黨建群團、黨風廉政建設、宣傳工作、管理工作、教學工作、競賽工作、科研工作、學生工作、招生工作、綜合治理工作等十個系列分別設置。
學校黨政表彰獎勵的專項獎主要有:
(一)黨建群團方面有“優秀黨支部”、“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等和工會、團委工作方面的獎項,獎項具體設置方案和評選辦法由黨委辦公室牽頭,工會、團委參與制訂,提交領導班子會議審定后實施。
(二)黨風廉政建設方面有“黨風廉政建設先進集體”和“黨風廉政建設先進個人”等,獎項具體設置方案和評選辦法由學校紀委(監察室)負責制訂,提交領導班子會議審定后實施。
(三)宣傳工作方面有“宣傳工作先進集體”和“宣傳工作先進個人”等,獎項具體設置方案和評選辦法由黨委辦公室負責制訂,提交領導班子會議審定后實施。
(四)管理工作方面有管理效能獎等,獎項具體設置方案和評選辦法由校長辦公室負責制訂,提交領導班子會議審定后實施。
(五)教學工作方面有“教學工作先進集體”、“教學成果獎”、“教學名師”、“教學優秀獎”和“青年教師教學優秀獎”等,全日制教學的獎項具體設置方案和評選辦法由教務處負責制訂,開放教學的獎項具體設置方案和評獎辦法由開放中心負責制定。提交領導班子會議審定后實施。
(六)競賽方面有“兩課”評比、創新大賽、技能大賽、信息化大賽、文明風采大賽、班主任基本功大賽,根據全國、省、市、學校的獎項設置,其一、二、三等獎的獎勵方案由教務處、學工處負責制訂,提交領導班子會議審定后實施。
(七)教科研工作方面有“教科研工作先進集體”和“教科研工作先進個人”等,獎項具體設置方案和評選辦法由教科室負責制訂,提交領導班子會議審定后實施。
(八)學生工作方面有“學生工作先進集體”、“就業工作先進集體” 、“優秀班主任”和“就業工作先進個人”等,全日是的獎項具體設置方案和評選辦法由學生處、就業辦公室負責制訂,開放教育輔導員方面的獎項具體設置方案和評獎辦法由開放中心負責制定。提交領導班子會議審定后實施。
(九)招生工作方面有“招生工件先進個人”、“招生工作標兵” ,全日制招生的獎項具體設置方案和評選辦法由招生辦公室負責制訂,開放教育招生的獎項具體設置方案和評選辦法由開放教育中心負責制訂,提交領導班子會議審定后實施。
(十)綜合治理工作方面有“綜合治理工作先進集體”和“綜合治理工作先進個人”等,具體獎項設置方案和評選辦法由保衛處負責制訂,提交領導班子會議審定后實施。
第11條 對于在學校建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的重要工作、重大事件和重要活動中作出突出成績的集體和個人確有必要表彰獎勵,經學校黨委、行政同意可設置學校黨政表彰獎勵的非常設獎項。
非常設獎項表彰獎勵工作方案由相關部門提出、經相關機構審議通過,報請學校黨委、行政審定后實施。
第12條 學校黨政表彰獎勵項目在評選時間上應與上級機關相關項目的評選年份相銜接,一般不在同一年份集中進行多個系列多項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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