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生產合同的分包和轉包管理辦法
為規范產品生產合同的分包和轉包行為,保護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的產品生產合同,是指生產者與消費者就產品生產達成的書面協議。
第二條 生產者可以采用分包和轉包的方式對產品生產進行組織和管理,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生產者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和技術實力;
(二)生產者必須遵守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
(三)生產者必須與消費者達成產品生產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生產。
第三條 生產者可以采用分包和轉包的方式對產品生產進行組織和管理,但分包和轉包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分包和轉包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和技術實力的生產者進行;
(二)分包和轉包必須符合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
(三)分包和轉包必須與消費者達成產品生產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生產。
第四條 生產者不得將產品生產合同的包銷業務轉包給其他企業或個人,不得將產品生產合同的包銷業務外包給其他企業或個人。
第五條 生產者可以采用不同的分包和轉包方式,但不得采用欺騙、誤導或虛假宣傳的方式,以不同的方式向消費者銷售產品。
第六條 生產者必須向消費者提供產品生產合同、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等相關資料,以便消費者了解產品的真相和產品質量的相關信息。
第七條 生產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任何形式的費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消費者搭售或銷售其他產品。
第八條 生產者必須按照產品生產合同的約定進行生產,不得違反合同的約定,造成產品質量的下降。
第九條 生產者必須對產品生產的過程進行監控,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
第十條 生產者必須向消費者提供產品的產品質量報告,并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第十一條 生產者必須對產品生產合同的分包和轉包行為進行記錄和保存,以備查詢。
第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第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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