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黨組織工作條例
一、適用范圍
國有企業黨組織工作條例適用于所有國有企業,包括國有商業銀行、國有電力、通信、石油、天然氣、鐵路、航空、軍隊等國有重要骨干企業。
二、組織建設
(一)建立黨組織
國有企業應當立即建立黨組織,并確保黨組織與國有企業上級黨組織聯網,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黨組織的建立應當符合黨的組織原則和工作規律,注重組織建設、制度建設和文化建設,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政治領導作用。
(二)確定黨組織負責人
國有企業黨組織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黨員人數達到或者超過黨的人數的黨員;
2. 具有一定的管理經驗和組織協調能力;
3. 對國有企業的經營管理有重要影響。
國有企業黨組織負責人應當由黨組織或者上級黨組織指定,不得隨意調動。
(三)選舉和罷免黨組織成員
國有企業黨組織應當定期召開選舉會議,選舉黨組織成員,并依法召開選舉會議進行選舉。黨組織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黨員人數達到或者超過黨的人數的黨員;
2. 具有一定的管理經驗和組織協調能力;
3. 對國有企業的經營管理有重要影響。
黨組織成員的選舉和罷免應當符合黨的組織原則和工作規律,注重民主集中制,不得隨意調動。
(四)組織黨員活動
國有企業黨組織應當定期開展黨員活動,加強黨員的思想教育和技術培訓,提高黨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黨員應當積極參與黨組織的活動,自覺接受黨組織的管理和教育。
三、黨員管理
(一)發展黨員
國有企業黨組織應當定期開展黨員發展工作,對符合發展黨員條件的黨員進行發展,并嚴格實行審批制度,不得隨意發展黨員。
(二)黨員教育
國有企業黨組織應當加強對黨員的教育和管理,提高黨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黨員應當認真履行黨員義務,自覺接受黨組織的管理和教育。
(三)黨員考核
國有企業黨組織應當加強對黨員的考核,對優秀的黨員進行表彰,對考核優秀的黨員給予獎金和獎品,對考核不合格的黨員進行批評教育。
四、其他事項
國有企業黨組織工作條例還規定了其他事項,如黨組織工作經費的管理等。
國有企業黨組織工作條例是國有企業黨組織建設和管理的重要規范,對國有企業黨組織工作具有重要指導作用。國有企業應當認真學習、嚴格執行國有企業黨組織工作條例,不斷提高黨組織的工作水平和能力,為國有企業的健康發展提供堅強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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