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辦法
為規范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活動的企業和個人。
第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范、安全、高效的原則,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四條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企業負責。
第二章 資質和管理
第五條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
(三)具有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
(四)具有完善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五)具有完善的技術管理體系;
(六)具有完善的財務管理管理體系。
第六條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資質等級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確定和頒發。
第七條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本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展項目管理活動,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項目施工管理
第八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企業在施工現場進行。
第九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應當嚴格按照設計文件和施工圖紙進行,不得改變設計文件和施工圖紙的規定。
第十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應當實行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管理制度,按照設計方案和施工方案進行施工。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應當實行質量、安全、進度管理制度,按照施工質量、施工安全、施工進度的要求進行施工。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應當實行質量管理、安全管理、進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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