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不斷變化的外部環境,實現公司的戰略目標;依據企業內部控制制度有關規定,規范公司組織架構設置調整工作,整合公司資源,實現組織架構和人力資源效益最佳配置,特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公司及分支機構的組織構架調整工作,以及企業內部各部門崗位變動工作。
第三條 組織架構設置調整工作遵循領導決策、分工合作、嚴密組織、科學配置的原則。
第四條 組織架構設置調整分級規定:
(一)一級組織架構設置調整主要是指公司級組織架構調整,主要包括:
1、公司組建成立;
2、公司所有者權益(股東)發生重大變動,公司決策管理機構股東大會、股東會、股東會、監事會,以及股東會成立戰略發展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
(二)二級組織架構調整主要是指職能模塊級組織架構調整,主要包括:
1、調整、增加、撤銷、合并二級組織架構及其部門職能,崗位設置變動和部門人員編制設定;
2、調整、增加二級組織架構的主要工作職能,一般工作職能和附屬工作職能。
3、下屬單位或辦事處組織機構的設置、調整,組織機構運行規則等。
三級組織架構調整主要是指部門內部組織架構調整,主要包括:
1、將項目工作職能調整到部門工作職能中;
2、調整部門內部崗位編制和崗位職責;
3、跨部門一人多崗的管理考核機制調整。
第五條 組織架構設置調整公告要求及形式:
1、一級組織架構設置調整方案以《印發〈公司組織架構設置調整方案〉的通知的形式發布執行,并通報股東會;
2、二級、三級組織架構設置調整方案以印發〈公司部門組織架構設置調整方案〉的通知的形式發布執行,同時抄報股東會;
3、關于人員崗位變動調整,應按組織架構運行管理程序,通報相應的管理職能機構。
第二章 職責區分
第六條 董事長職責:
(一)明確公司一級組織架構設置調整的主要原則和要求,總體把控、監督組織架構運行機制規范,內部控制制度設置是否嚴密。
(二)審查總裁提交的公司組織架構調整工作計劃、組織機構名單,調整設計方案等。
(三)召集股東會,審議總裁提交的《公司組織架構設置調整建議方案》及其《公司組織架構設置管理規范》、《公司組織架構設置運行規范》、《公司總裁辦公會議事規則》等相關主要附件。
(四)根據審議情況,負責《公司組織架構設置調整建議方案》的審批,由行政人事部負責下達文書。
(五)負責對職能模塊級組織架構調整建議方案的審批。
(六)負責股東會、董事長權限范圍內任命的部門級組織架構調整方案進行審批。
(七)負責簽發股東會、董事長權限范圍內任命的崗位人員任職、免職、離職的通知。
第七條 總裁
(一)召開總裁辦公會,傳達股東會、董事長對公司級組織架構設置調整方案的建議,部署工作任務;
(二)審查并批準組織架構設置調整工作領導小組和辦公室成員組成名單;
(三)召集總裁辦公會聽取、審議《公司組織架構設置調整建議草案(征求稿)》及其附件,進一步提出修改建議。
(四)會同執行總裁共同審議《公司組織架構設置調整建議方案》,審批并報請董事會審議,并經董事長批準后發布。
(五)指導、監督《公司組織結構設置調整方案執行情況》,并向董事會負責。
(六)負責審批總裁批準權限內相關人事變動部門級的組織架構調整方案進。
(七)根據具體分工,負責簽發批準總裁權限范圍內任職、離職、免職通知。
第八條 執行總裁(CEO)
(一)根據董事會對公司級組織架構設置調整建議方案,具體組織實施組織架構調整工作;
(二)擬制、審查組織架構設置調整工作領導小組和辦公室成員組成名單;
(三)召集領導小組成員和辦公室成員聯席會議,明確組織機構設置調整工作的方法步驟、機構設置職能、崗位職責及運行規范,明確方案審批、方案執行的完成時限。
(四)審批行政人事職能部門和辦公室聯名上報的《關于公司組織架構設置調整工作計劃方案的報告》。
(五)根據權責分工,組織實施《公司組織架構設置調整方案》。
(六)做好經營管理層級的職能模塊級組織架構調整的審批和監督執行。
(七)負責審批執行總裁批準權限內相關人事變動部門級的組織架構調整方案進。
(八)根據具體分工,負責簽發批準執行總裁權限范圍內提名、任職、離職、免職通知。
未設置執行總裁的,其組織架構設置調整工作相應職責由總裁負責。
第九條 各主管副總、總監
(一)負責對所管理的職能模塊的組織架構調整提出意見并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討論。
(二)負責把職能模塊級組織架構調整上報總裁以獲得批準。
(三)負責對所屬部門的部門級組織架構調整方案進行審核/審批。
第十條 各部門負責人
(一)對本部門的組織架構調整提出意見,并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討論。
(二)負責把本部門的組織架構調整上報主管副總和總裁(涉及管理/技術人員增加及主管級以上人事變動的)批準。
(三)組織架構調整后負責履行與本部門相關的人事變動流程及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行政人事職能部門工作職責
(一)負責日常各部門各種調整方案的分析與整理,并提供專業意見。
(二)有權對不符合公司發展要求的調整需求予以否決。
(三)具體組織、指導公司組織架構設置調整工作辦公室各項工作,審查、上報公司級組織架構設置調整工作計劃。
(四)與辦公室一起,負責公司組織架構設置調整分項調整方案,并組織系統整合,起草草案、方案,并按級報請審議批準。
(五)根據《公司組織架構設置調整建議方案》的批復,制發《關于貫徹落實〈公司組織架構設置調整方案〉的通知》,明確落實方法、步驟、要求、時限等;
(六)搜集匯總組織架構設置調整方案實施后的運行情況,完善相關人事檔案、調整修改其他管理制度、崗位績效考核標準等配套;
(七)負責日常公司組織架構運行情況、崗位設置、人員編制等情況的專業調查研究。
(八)負責組織機構設置調整中執行整合職能模塊及部門的組織機構設置調整工作的落實。
(九)負責統一、規范部門職能、崗位說明書的制式。
(十)根據組織架構設置情況,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匯總、審查各部門主管的規章制度調整、修訂。
(十一)指導、審查各部門提交的績效考核項目和權重,并按規定程序進行報批。
(十二)負責崗位人事變動調整人員的任職通知、員工檔案信息的變更登記等工作。
(十三)負責對審批的組織架構及相關資料原件的歸檔保存。
第三章 設置調整規劃
第十二條 組織構架調整原則
(一)遵循“組織追隨戰略”的原則,組織架構的設計完善必須服務并服從于公司發展的戰略。
(二)堅持貫徹權責利相結合的原則,按照內控制度規范部門職責,體現獎優罰劣的強烈競爭意識,發揮公司人力資源邊際效益的提升。
(三)堅持“組織協同作戰”的原則,明確部門人員崗位職責,規范行政例會建立會商、溝通協調機制,樹立信息共享、責任共擔、利益共贏的企業競爭理念。
(四)堅持以崗定編和編外設崗相結合原則,公司發展轉型迅速,實行領導授權、組建臨時機構來確保組織機構、工作流程的相對穩定。
第十三條 識別組織構架調整的時機
(一)公司內外部環境、公司戰略發生變化,新的戰略必須有相應的組織機構作為支持和保證。
(二)公司組織規模擴大,管理體制面臨領導危機、自主危機、控制危機,促使組織構架不斷發生變化。
(三)技術的復雜性、生產能力提高,管理幅度和集權分權等組織管理因素將面臨著新的變化和要求。
(四)員工的價值觀、態度、期望、能力等都會對組織構架提出新的要求。
(五)通過公司在組織架構設置調整,解決內控風險管控有無的問題;
(六)調整業務投資方向乃至于并購、重組等,導致公司組織機構設置調整適應新的經營管理。
第十四條 組織架構調整依據
(一)各部門、各員工的內部考核結果。
(二)公司經營目標和生產經營變化情況。
(三)組織架構設計中存在職能交叉、缺失情況。
第十五條 根據公司組織架構調整的目標、管理定位和主要管理職能,以及目前公司組織管理上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調整公司組織架構主要任務包括:
(一)促進公司決策體系的科學化、民主化和規范化。
(二)加強公司的科學管理、集中協調、系統控制和風險防范。
(三)有利于公司發展戰略的實施和資源整合與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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