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為加強財政投資項目的管理,提高財政投資決策的科學性和規范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投資項目的管理,提高財政投資決策的科學性和規范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財政投資項目的投資決策和管理。
第三條 本管理辦法的目的在于加強財政投資項目的管理,提高財政投資決策的科學性和規范性,確保財政投資項目的合規、安全和可持續發展。
二、投資決策
第四條 投資決策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經濟、可持續的原則,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政策,結合項目實際情況,進行投資決策分析,確定項目的投資規模、建設地點、建設方式、設備采購和人力資源等。
第五條 投資決策應當由投資決策機構或者投資決策人員根據上述原則進行,并應當經過嚴格的論證、評估和審核。
第六條 投資決策機構或者投資決策人員應當遵守本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投資決策進行分析、評估和審核,并對投資決策結果進行記錄和保存。
三、項目管理
第七條 項目管理應當遵循規劃、組織、協調、控制的原則,按照本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
第八條 項目管理機構應當負責項目規劃、組織、協調、控制等工作,并應當與投資決策機構或者投資決策人員保持密切的聯系,及時掌握項目進展情況,解決項目發展中遇到的問題。
第九條 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制定項目計劃,明確項目任務、目標和時間表,并應當建立項目檔案,對項目進行跟蹤、監督和管理。
第十條 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制定風險管理計劃,對項目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預測和評估,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進行風險控制和應對。
第十一條 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項目質量管理系統,對項目實施過程中的質量進行控制和管理,確保項目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四、監督和管理
第十二條 財政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范、高效的原則,加強財政投資項目的績效評估和審計,確保財政投資項目的合規、安全和可持續發展。
第十三條 財政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指定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負責項目的監督和管理,并應當定期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和評估。
第十四條 財政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項目檔案,對項目進行跟蹤、監督和管理,并應當定期對項目進行績效評估和審計。
第十五條 財政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財政投資項目的審核和評估,確保投資決策和項目管理的科學、合理、規范。
第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財政投資項目的投資決策和管理。
以上就是財政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全部內容,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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